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元良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182財保6號
判決日期:2020-01-10
法院: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請人閆永昌與被申請人河北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元良、武超訴前財產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冀1182財保10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1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及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現解除保全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已主動給付了欠款為由,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名下銀行存款的凍結及其他財產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愛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李培垚
判決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