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訴吳瓊、遼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遼民申4359號
判決日期:2020-01-10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合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吳瓊、遼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遼河油田分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遼河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74民終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光合公司申請再審稱,電力分公司作為66KV輸電線路的產權人、經營人,應履行安全保障及警示義務,依法必須承擔全部侵權民事責任。而案涉池塘系我公司與盤錦濕地科學研究所合作的保護濕地、科研育種及河蟹育苗基地,不是經營垂釣場所,不需要設置警示標志,原審判決擴大了我公司的安全警示義務,認定事實缺乏依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曹弘
審判員王華迪
審判員張廣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國禹
書記員欒晶
判決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