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財政局政府采購決定糾紛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粵1803行初204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清遠市膳道團體餐飲綜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膳道公司)不服被告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財政局(以下簡稱連山財政局)政府采購決定糾紛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同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12日向被告連山財政局、第三人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教育局(以下簡稱連山教育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鐵軒,被告連山財政局的副局長羅溢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向雪清,第三人連山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陳百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2月3日,被告連山財政局作出山財采決〔2019〕1號《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廢標決定),決定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采購項目)予以廢標,并責令第三人連山教育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第三人就涉案采購項目委托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2018年7月10日,原告經合法投標程序中標,中標合計單價為4元(學生奶2.4元+糕點1.6元),中標合計總價為584000元(筆誤,應為5840000元)。原告中標后,第三人要求原告以中標總價584000元與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擅自修改中標單價為0.4元。原告予以拒絕,并明確發函告知第三人其對中標事項作出實質性修改的行為違法。原告與第三人因該爭議未達成一致,故雙方未簽訂采購合同。原告為此向廣東省財政廳進行投訴,廣東省財政廳作出粵財采購函〔2018〕124號《關于解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答復意見》。該答復意見指出,該次采購活動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并明確由被告按規定對評審專家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但被告未按上述答復意見依法處理,而是作出涉案廢標決定。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一、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說明系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被告認為評標委員會未對中標單價和中標總價不一致要求澄清的程序違法行為歸類為商業風險,顯然認定事實不清。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由此可見,即便評標委員會未要求澄清,被告亦可以根據法定規則予以糾正。第三人修改原告中標單價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情形,被告不僅未責令第三人限期改正,還作出涉案廢標決定,顯然程序違法。綜上所述,原告特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1.撤銷被告于2019年2月3日作出的涉案廢標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信息,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示查詢信息,證明第三人的訴訟主體資格;4.《投標文件》,證明原告依法按單價投標并中標;5.《關于解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答復意見》,證明專家評審委員會存在違法事實;6.涉案廢標決定,證明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7.山財采決〔2018〕3號《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涉案評標委員會存在違法行為,未能簽訂合同并非原告原因;8.中標公告,證明采購單位在涉案廢標決定作出前便重新另行招標。
被告連山財政局辯稱,一、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被告作出涉案廢標決定符合法定程序。2018年5月16日,第三人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委托開展涉案采購項目,項目預算金額7300000元。項目于同年7月6日11時在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依法依規進行采購活動,共有7家供應商參加投標活動,其中原告以總金額584000元中標。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0日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發出中標公告,同時向原告發出中標通知,中標通知只有中標總金額而沒有具體的單價。同年12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發來《關于對我縣2018-2019學年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采購項目簽訂合同問題的說明》,說明第三人與原告多次就簽訂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但因在合同價格方面不能達成一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訂合同事宜。2019年1月3日,因收到第三人的舉報,被告就涉案采購項目向原告發出《政府采購協助調查取證的通知書》。同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情況說明》,說明不愿意按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是第三人,其公司投標文件的單價明細表為4元,但第三人要求修改單價至0.4元,該要求已篡改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同年2月3日,經審查,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多次與原告就簽訂合同事宜進行協商,采購人要求以《中標通知書》按7300人、200天計算合計中標金額584000元簽訂合同,原告則要求以單價金額每份4元進行供貨,因在簽訂合同金額上不能達成一致共識,無法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簽訂合同,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出涉案廢標決定。(二)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涉案采購項目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后,最終評審預中標候選人依次排名為:原告(中標金額為584000元)、連州市連牧飲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中標金額為6613800元)、清遠市匯興隆貿易有限公司(中標金額為6321800元)。根據原告《投標文件》的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為584000元,明細表總價為584000元,主要標的物明細表合價為584000元。原告投標報價明細表中有單價匯總,分別是學生奶單價2.4元,總價3504000元;糕點單價1.6元,總價2336000元;合計單價4元,合計總價584000元。原告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與投標文件中投標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情況,評審委員會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該投標人開標一覽表的投標報價584000元為有效報價,最后原告以綜合得分64.57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根據評審結果于2018年7月10日原告發出《中標通知書》。涉案采購項目至第三人向被告作出說明時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作出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廢標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開標一覽表以及被告向原告制作的《調查取證筆錄》,原告公開唱出的開標一覽表報價為584000元,此即為原告的最終報價。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原告的開標一覽表報價584000元作為其最終報價,且《中標通知書》上載明的中標金額為伍拾捌萬肆仟元整(¥584000元)。因此,第三人要求原告以中標金額584000元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不屬于原告訴稱第三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情形,原告不能以此作為拒簽合同的免責理由。(二)本次采購中,評標委員會以原告開標一覽表中投標報價作為最終報價,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不能以此認定評審委員會專家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原告中標價格計算及提交失誤,責任在原告,且《中標通知書》對原告和第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綜上,被告作出的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廢標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連山財政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1.《投標文件》《開標一覽表》《中標通知書》,證明原告作為涉案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與該項目的投標,2018年7月10日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采購網發出中標公告,同日,由招標代理機構向原告發出《中標通知書》;2.《關于對我縣2018-2019學年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采購項目簽訂合同問題的說明》,證明2018年12月25日,第三人就采購項目合同簽訂情況向被告作出說明,雖經第三人與原告多次進行協商,但因在合同價格方面不能達成一致,無法落實合同簽訂事宜;3.《政府采購協助調查取證通知書》及郵寄快遞單,證明2019年1月3日,被告因收到第三人的舉報,就涉案采購項目向原告發出協助調查取證的通知,通知原告因其在采購活動中存在未在中標發出之日30日簽訂采購合同的情況向被告作出說明,并提交證據材料;4.《情況說明》《政府采購文書送達回證》《證據清單》,證明2019年1月25日,原告就未能簽訂采購合同問題向被告作出說明,并在當天向被告提交了6組證據材料;5.《調查取證筆錄》,證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調查了解涉案采購項目未簽訂合同的有關情況;6.《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證明2019年2月3日,被告作出廢標決定;7.山財采決〔2019〕6號《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證明被告在2018年9月10日作出《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該決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清遠市財政局予以撤銷。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第三人連山教育局述稱,一、原告拒絕與第三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是鐵的事實。被告作出的涉案廢標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第三人委托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負責涉案采購項目,該項目于2018年7月6日成功開標,其中原告以584000元的總報價中標。同年7月10日,代理公司向原告發出《中標通知書》。同年7月16日,原告向第三人發來采購合同,不按《中標通知書》的中標總金額584000元簽訂合同,而是單方要求以4元/份(無總價)與第三人簽訂全年的供貨合同。同年7月19日,第三人約見原告代表潘偉勁,協商合同條款,第三人明確以《中標通知書》的中標金額簽訂合同,不能作實質性修改,原告不接受,堅持以4元/份的單價來計算,故無法落實合同簽訂事宜。首先,4元/份只是原告在《投標文件》寫的,沒有專家評審確認,專家對投標的總金額進行評標,價低者得分就高,原告報價584000元(不是筆誤,而是大寫小寫均一致)最低,因此該項就得分30分,而其他投標人僅得幾分,故原告得以584000元中標。其次,《中標通知書》中沒有4元/份的單價。專家評標時是以總報價計算價格得分的,原告在開標函中的報價為584000元,獲得了價格評分30分的滿分,取得了決定性的競爭優勢并因此而中標;而且,原告繳納的代理服務費也是以584000元標準計算的。因此,本次的中標總價是584000元,已是確定且不容更改的。按照原告4元/份的算法,全學年7300名學生、200天營養食品的總價為5840000元(7300人×200天×4元/天),比中標成交價多了5256000元,這明顯與招標結果相背,將無法依法依規劃撥出多出部分的資金。按中標總價584000元,每份的單價應該是0.4元(584000元÷7300人÷200天)。2018年7月24日,第三人再次聯系原告,并按總價為584000元、單價為0.4元/份的采購合同與原告進行協商,原告回復稱必須要按單價和招標文件要求來簽,其余事宜皆不理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仍然不愿意簽約。二、被告作出涉案廢標決定的程序合法。由于原告拒絕與第三人簽訂供貨合同,第三人無法實施對學生提供營養餐,理應廢標重新招投標。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由于原告拒絕簽訂合同,故涉案廢標決定適用法律正確。四、原告的起訴理由不成立。(一)原告認為其中標單價為4元沒事實依據。《中標通知書》寫得非常清楚是584000元,沒有4元的單價,4元單價只在其《投標文書》中有,但不是中標標的。(二)中標合計總價為筆誤不是事實,小寫可能有筆誤,但大寫不應是筆誤,原告的大小寫都是一致的。(三)原告認為專家評審程序有錯誤,沒有修正總金額。專家是否有錯不能由原告確認,原告收到《中標通知書》后認為有錯應當向主管政府采購部門提出質疑,要求中標無效,而不是修改中標結果,用自己主張的4元單價簽訂合同,達到排除其他人中標的目的。(四)原告認為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規定,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計算結果為準。原告該主張完全錯誤,首先,該條規定是開標、評審階段的程序規定,修正主體是評審的專家,中標后的中標結果沒有修正規定;其次,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對中標結果進行修正,故原告要求以單價4元簽訂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第三人雖然一直都與原告協商簽訂合同事宜,但始終無法在2018年8月10日前簽訂合同。而原告也多次明確表態不會放棄退出讓給第二中標排位人,而是要通過紀委、司法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這將會使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無法如期正常開展。縱觀整個過程,雙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簽訂采購合同,責任過失在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連山教育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中標通知書》,證明中標金額為584000元;2.《政府采購合同書》,證明變更中標結果對《中標通知書》作實質性變更;3.《關于簽訂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供貨合同的通知》,證明要求原告按規定時間簽訂供貨合同;4.《政府采購合同書》,證明第三人根據《中標通知書》草擬的合同沒有對該通知有實質性修改;5.《律師函》,證明原告認為以單價4元中標,要求以4元單價簽合同,對《中標通知書》作實質性修改;6.《律師函》,證明第三人要求原告按中標文件中的584000元簽訂合同,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簽訂;7.《政府采購合同書》(2稿),證明第三人要求按中標文件的中標標的584000元起草與原告簽訂合同,沒有對《中標通知書》作實質性修改。
經庭審質證,一、對于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被告連山財政局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3無異議;證據4的證明內容有異議,原告作為涉案采購項目的投標人,根據原告提供的《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投標報價為伍拾捌萬肆仟元整(小寫584000元),該投標報價經唱標并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后,最終確認584000元為原告的中標金額,原告的證明內容缺乏事實依據;證據5有異議,真實性由法院認定,廣東省財政廳并非處理涉案采購項目的管理部門,該答復意見僅能作為參考,不能作為認定涉案采購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違法的依據,根據本項目開標、評標材料,不能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證據6的證明內容有異議,被告作出的涉案廢標決定符合法定程序;證據7有異議,與本案無關;證據8有異議,該中標公告是被告第一次作出廢標決定后重新招標作出的,與本案無關。(二)第三人連山教育局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6,同意被告的質證意見;證據7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可以證明原告不肯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證據8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依法重新進行招標,無過錯。二、對于被告連山財政局提交的證據、依據,(一)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3、5無異議;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證明內容有異議,未簽訂合同的原因是擬簽訂合同的單價與投標文件的單價不符,該說明亦未明確篡改合同單價的實際原因,第三人篡改《中標通知書》的內容,原告有權不簽訂合同;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證據4中的《政府采購合同書》是原告與第三人協商過程中的合同范本,原告未簽訂合同的原因是采購合同的單價與中標公告的單價不一致,該合同對《中標通知書》進行了實質性篡改,《中標通知書》中未限定成交單價,也沒有7300人、200天的限定條件,故未能簽訂合同的原因是第三人對中標內容進行篡改;證據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被告作出涉案行政行為違法;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與原告提交的證據7無關,原告的證據7未被清遠市財政局撤銷。被告適用法律錯誤。(二)第三人連山教育局的質證意見是:均無異議。三、對于第三人連山教育局提交的證據,(一)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5、6無異議;證據2的證明內容有異議,該采購合同是協商過程中的范本之一,并非最終版本,被告實際上要求原告簽訂的合同第三人提交證據4的版本;證據3、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證明內容有異議,質證意見與對被告證據4的質證意見一致;證據7是最終的采購合同,但第三人仍添加了限定條件,對中標通知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二)被告連山財政局的質證意見是:均無異議,原告認為招標文件沒有7300人、200天的限定條件,但根據原告提交的《投標文件》第199、200頁,原告對此是明確知道的。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一、對于原告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1-3,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具有真實性、關聯性,但本院對其證明內容不予采信;證據5、7,具有真實性,但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證據6,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其合法性在待下的本院認為部分闡述;證據8,可以證實涉案采購項目已重新公開招標并中標。二、對于被告連山財政局提交的證據1-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6,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其合法性在待下的本院認為部分闡述;證據7,具有真實性,但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三、對于第三人連山教育局提交的證據1,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7,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可以證實第三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與原告協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事宜,但雙方因合同價格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第三人連山教育局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簽訂《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第三人委托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對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涉案采購項目編號為441825-201805-125001-0003,項目預算金額為7300000元,納入配送范圍的學生人數約有7300人,按學生一年在校時間200天計算,項目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如下表。
采購內容
數量
規格
最高單價
配送期
學生飲用奶
1批
200m或以上/盒
5元/份
2018年9月-2019年7月
糕點(面包或者蛋糕)
糕點總量不得少于50g,每包不少于25g
原膳道公司向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提交了《投標文件》,該文件第199頁載明的“開標一覽表”如下表。
項目名稱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項目編號
441825-201805-125001-0003
交貨期/完工期
2018年9月-2019年7月
投標報價(含稅價)
大寫:伍拾捌萬肆仟元整
小寫:584000元
原膳道公司的《投標文件》中第200頁載明的“投標報價明細表”如下表。
序號
項目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椰子味學生奶(200ml)
1批(7300人、200天計算)
2.4元
3504000元
香草味學生奶(200ml)
核桃花生味學生奶(200ml)
甜牛奶學生奶(200ml)
麥香味學生奶(200ml)
2
盼盼香蕉味法式軟面包(50g*2)
1.6元
2336000元
盼盼玉米味小面包(50g*2)
盼盼蛋黃味蛋黃派(50g*2)
盼盼奶香味法式小面包(50g*2)
盼盼草莓味蛋黃派(50g*2)
合計
4元
584000元
2018年7月6日11時,涉案采購項目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連山分中心開標,共有7家供應商參加投標活動,各供應商得分及排名如下表。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制作了含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供貨期、是否持異議等信息的《開標一覽表》,原膳道公司在《開標一覽表》的投標報價為584000元,原膳道公司負責采購項目的代理人鐘艷華對此并無異議,并簽名確認。
投標人名稱
價格得分
技術得分
商務得分
綜合得分
排名
原膳道公司
30
14
20.57
64.57
1
連州市連牧飲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
2.65
32.57
27.29
62.51
2
清遠市匯興隆貿易有限公司
2.77
24.71
18.57
46.05
3
廣州市康潤商貿有限公司
2.79
21.71
13.43
37.93
4
清遠市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45
17
9.86
30.31
5
廣州鮮康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74
17.57
8.57
28.88
6
廣州億鮮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3.66
10.14
2.43
16.23
7
2018年7月10日,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官方網站發出中標公告。同日,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向原膳道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結果如下表,并要求原膳道公司在30日與第三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內容
數量
配送期
學生飲用奶
1批
2018年9月-2019年7月
糕點(面包或者蛋糕)
中標金額
伍拾捌萬肆仟元整(¥584000)
原膳道公司與第三人因采購合同價格產生異議,雙方經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故雙方至今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原膳道公司認為應按4元/份的價格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第三人則認為應按《中標通知書》載明的中標總價584000元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018年12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連山財政局提交《關于對我縣2018-2019學年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采購項目簽訂合同問題的說明》,說明第三人與原告多次就簽訂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但因在合同價格方面不能達成一致,無法在規定的30日內完成簽訂合同事宜。被告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向原告發出《政府采購協助調查取證的通知書》。同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情況說明》,認為不愿意按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是第三人,其公司投標文件的單價明細表為4元,但第三人要求修改單價至0.4元,該要求已篡改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被告經審查認為,評審委員會以原膳道公司總價584000元進行價格評審,原膳道公司應以584000元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被告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于同年2月3日作出山財采決〔2019〕1號《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決定:1.對涉案采購項目予以廢標,責令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2.由第三人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原膳道公司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訴訟中,原清遠市膳道團體餐飲綜合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變更名稱為廣東膳道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由清遠市清城區連江路五十五號城市花園三號樓一梯11層02號變更為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道三角中阮村95號首層商鋪。
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山財采決〔2018〕6號《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決定:1.對涉案采購項目予以廢標,責令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新組織招標;2.對評審委員會違法違規行為另行處理;3.由第三人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涉案采購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服,向清遠市財政局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1月14日,清遠市財政局作出清財復議〔2018〕1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上述復議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2018年9月,第三人重新委托清遠市粵北招標采購有限公司對涉案采購項目(配送期變為2018年11月-2019年7月)進行公開招標。同年10月18日,涉案采購項目在清遠市公共資源交易連山分中心開標,連州市連牧飲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中標。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2018年11月-2019年7月營養改善計劃項目現已履行完畢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財政局于2019年2月3日作出的山財采決〔2019〕1號《政府采購廢標決定書》。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財政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桂清
人民陪審員洪智杰
人民陪審員陳煥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肖穎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