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代祥與被上訴人周自超、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3民終1604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基本信息及到庭參加訴訟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代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宏,四川懸衡知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由自貢市自流井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自超,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威遠縣。(到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南湖路泰豐、東方威尼斯(二期)66棟1單元26層1-26-153號。
法定代表人:蘇馳,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刁鳳名,四川貢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兆君,四川貢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上訴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上訴請求:撤銷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0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由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興云公司、周自超承擔。
事實和理由:陳代祥和周自超都是在為興云公司提供勞務,興云公司都是按150元/人/天支付報酬,應由興云公司對周自超的損失承擔責任,周自超并非陳代祥雇傭的人員,陳代祥不應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周自超的損失應如何確定責任主體。
案件事實摘要
除一審查明的“抄碼克地址”、測光功率工作的人工單價應為150元/人/天外,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周自超在此次工程之前也曾為陳代祥提供勞務,陳代祥一直按150元/天向周自超支付報酬。
與本案爭議有關的事實摘要如下:2017年7月12日,興云公司與陳代祥簽訂協(xié)議書,由陳代祥承包四川理工學院匯南校區(qū)7號宿舍工程弱電工程(包含舊線路清理、拆除、標識,新箱體安裝工程調(diào)試)。協(xié)議簽訂后,周自超受陳代祥邀約參與了該工程工作。該工程結(jié)束之后,興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蘇馳與陳代祥口頭約定,由興云公司將四川理工學院“抄碼克地址”、測光功率工作按150元/人/天發(fā)包給陳代祥,陳代祥電話聯(lián)系周自超一起工作。2017年8月8日上午9時許,陳代祥扶住人字梯,周自超站在梯子上,在離地面約2米高處“抄碼克地址”,后陳代祥松開扶梯離開,周自超不慎從人字梯上摔至地面受傷。
裁判理由及結(jié)果
裁判理由及結(jié)果
裁判理由及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24.28元,由陳代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鄭軼
審判員張俊
審判員甘語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相星宇
書記員張澤平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