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博順不銹鋼有限公司與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五蓮縣鼎吉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02民初8130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日照博順不銹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順不銹鋼公司)與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潤城建公司)、五蓮縣鼎吉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吉城建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博順不銹鋼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明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德潤城建公司、鼎吉城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博順不銹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德潤城建公司、鼎吉城建公司給付貨款2255605.80元及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博順不銹鋼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德潤城建公司、鼎吉城建公司給付貨款2205605.80元及違約金。事實與理由:雙方于2018年4月18日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結算方式及期限為現匯結算(若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甲方承擔貼息),每供貨滿500噸為一個結算周期,若被告用貨一個月不到500噸,按一個月為結算周期。被告如預期不支付貨款,原告有權終止合同并停止供貨,同時被告向原告賠償逾期貨款的違約金,按未支付貨款部分2%計算。合同簽訂后,原告一直履行供貨義務,截止2018年5月2日,共發生業務貨款2255605.8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案經送達,德潤城建公司、鼎吉城建公司未到庭應訴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博順不銹鋼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博順不銹鋼公司與德潤城建公司的前身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一份,證明德潤城建公司購買博順不銹鋼公司的鋼材,雙方約定了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交貨期限、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證據二、博順不銹鋼公司與鼎吉城建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一份,證明德潤城建公司與鼎吉城建公司為同一公司,共同為五蓮科技中專項目向博順不銹鋼公司購買鋼材;證據三、工地材料結算清單一份,證明五蓮科技中專項目工地所使用的鋼材數量為504.893噸,合計貨款為2255605.8元。
經審查,博順不銹鋼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取得程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其證據效力及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18日,博順不銹鋼公司(乙方)與德潤城建公司的前身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甲方)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高線、盤螺螺紋鋼(抗震),單價根據貨到項目部當天的日照地區第一次網上掛牌價每噸加150元,本合同履行地點為日照市,甲方提前5-7天將所用鋼材品種、規格、數量以書面形式報給乙方,乙方見計劃應及時準備,按時送貨到甲方工地,乙方所供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結算方式以現匯結算(若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甲方承擔貼息),乙方供貨滿500噸為一個結算周期,若甲方用貨一個月不到500噸,按一個月為結算周期。交貨方式為乙方負責將鋼材運輸到甲方指定工地,甲方負責卸車。甲方如逾期不付貨款,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停止供貨。同時甲方應向乙方賠償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未付貨款部分按月息10%收取違約金。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合同章后生效。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合同簽訂后,博順不銹鋼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供貨,截止2018年5月3日共計供貨504.893噸,合計貨款2255605.80元,由德潤城建公司員工張宇、徐曉亮簽字確認的供貨清單為證。后德潤城建公司支付博順不銹鋼公司貨款50000元,尚欠貨款2205605.80元。
2019年6月19日,博順不銹鋼公司(乙方)與鼎吉城建公司(甲方)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高線、盤螺螺紋鋼(抗震),單價根據貨到項目部當天的日照地區第一次網上掛牌價每噸加150元,本合同履行地點為日照市,甲方提前5-7天將所用鋼材品種、規格、數量以書面形式報給乙方,乙方見計劃應及時準備,按時送貨到甲方工地,乙方所供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結算方式以現匯結算(若以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甲方承擔貼息),乙方供貨滿500噸為一個結算周期,若甲方用貨一個月不到500噸,按一個月為結算周期。交貨方式為乙方負責將鋼材運輸到甲方指定工地,甲方負責卸車。甲方如逾期不付貨款,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停止供貨。同時甲方應向乙方賠償逾期貨款的違約金,未付貨款部分按月息2%收取違約金。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合同章后生效。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該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未實際履行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日照博順不銹鋼有限公司鋼材貨款2205605.80元及利息(以2205605.8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2%計算);
二、駁回原告日照博順不銹鋼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五蓮縣鼎吉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承擔付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45元,減半收取12423元,由原告日照博順不銹鋼有限公司負擔1050元,由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負擔113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郝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弛
書記員郭傳玉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