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2執3582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47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2018)粵0112民初235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判決:一、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返還貨款2213315元和違約金(以2213315元為本金,從2016年5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為標準計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在1000萬元的范圍內對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24506.6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負擔。由于三名被告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經向有關金融機構、房地產登記機關、車輛管理機關等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后,本院依法劃撥了上述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109305.59元,其中29849.60元用于支付本院(2019)粵0112執3631案中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同時,本院查封了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贛縣大埠鄉黃富村梅子園組(小地名下口岑)等林權38宗并移送評估,受托評估公司回復無法對涉案林權進行評估,拍賣程序無法進行下去。現未發現三名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對三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申請執行人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劉啟聰
審判員李文鋒
審判員魏文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廖儀倩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