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吳緣紅等信用證融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4民初363號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與被告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迪鑫公司)、蘇興趙、吳緣紅、廈門昇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亮公司)信用證融資糾紛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士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宏迪鑫公司、蘇興趙、吳緣紅、昇亮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進出口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宏迪鑫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償還信用證融資墊款本金21760000美元,支付墊款利息及直至本金實際償還之日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24日應付利息為283816.36美元),訴訟標的折合人民幣累計:150338828元(2018年7月24日外匯牌價1:6.82);2.判令蘇興趙、吳緣紅對上述墊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中國進出口銀行對昇亮公司所提供(CMSCL00000024969DY01號)《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抵押物(房地產他證宜字第×××號《房地產他項權證》)項下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宏迪鑫公司、蘇興趙、吳緣紅、昇亮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一、合同設立及相關權利義務。1、2016年3月2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宏迪鑫公司簽訂《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合同號:2016020013),合同第二條約定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宏迪鑫公司提供最高不超過14800萬元人民幣金額的貿易金融授信額度;第四條約定授信額度有效期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7年5月11日止;第十五條約定利息、費用依“本協議”和“每項具體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確定;第三十四條約定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銀行”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2、2016年3月2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與蘇興趙、吳緣紅簽訂(CMSCL00000024969BZ01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由蘇興趙、吳緣紅為宏迪鑫公司貿易融資提供17760萬元人民幣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3、2016年3月2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與昇亮公司簽訂(CMSCL00000024969DY01號)《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由昇亮公司以其坐落于安慶市宜秀區經十四路七匹狼商業街69套商品房為宏迪鑫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間所簽“具體業務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最高額213944000元人民幣抵押擔保,并辦理了中國進出口銀行為他項權利人的(房地產他證宜字第×××號)《房地產他項權證》登記。4、中國進出口銀行依據宏迪鑫公司提供的《保函開立申請書》、《保函開立申請人承諾書》、《保函申請報告》、《保證函》等資料于2016年4月11日向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開出SMB2016LG00008號(保額:12000000美元)保函。2018年4月3日中國進出口銀行收到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就SMB2016LG00008號保函發出的索賠電文,索賠金額:12000000美元。宏迪鑫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公司回復意見》回復中國進出口銀行其對該筆“索賠無異議”,并明確“請貴行先行墊款對外支付,我司承諾將于18年7月3日還款”。中國進出口銀行于2018年4月10日向保函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承兌了該筆索賠款項,墊資支付12000000美元(墊款利率4.83%P.A.)。該份融資性保函開出時間為2016年4月11日,全部涵蓋在上述各擔保人保證期間范圍內。5、中國進出口銀行依據宏迪鑫公司提供的《保函開立申請書》、《保函開立申請人承諾書》、《保函申請報告》、《保證函》等資料于2016年4月25日向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開出SMB2016LG00011號(保額:9760000美元)保函。2018年4月26日中國進出口銀行收到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就SMB2016LG00011號保函發出的索賠電文,索賠金額:9760000美元。宏迪鑫公司于2018年5月4日以《公司回復意見》回復中國進出口銀行其對該筆“索賠無異議”,并明確“請貴行先行墊款對外支付”。中國進出口銀行于2018年5月4日向保函受益人華美銀行香港分行承兌了該筆索賠款項,墊資支付9760000美元(五年期外幣固定利率貸款內部資金成本上浮150BPS執行)。該份融資性保函開出時間為2016年4月25日,全部涵蓋在上述各擔保人保證期間范圍內。二、涉案被告違約事實。2018年以來國際期貨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宏迪鑫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現金流出現斷裂不能按承諾償還中國進出口銀行融資性保函墊資款項。雖經中國進出口銀行催要保函墊款本息,但均無果。截止2018年7月24日,宏迪鑫公司拖欠中國進出口銀行信用證墊款本金21760000美元,利息283816.36美元。故請求法院依法支持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上述訴訟請求。
宏迪鑫公司、昇亮公司未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蘇興趙、吳緣紅未參加訴訟但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蘇興趙、吳緣紅提供保證擔保屬于意思表示錯誤,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當時蘇興趙系嘉實(廈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實公司)法定代表人,貸款銀行與嘉實公司有良好的合作關系,基于這層合作關系,蘇興趙為了維持嘉實公司良好的銀企關系等情況,蘇興趙、吳緣紅才同意在擔保合同上配合簽字,但真實意思并不愿意為案涉貸款提供擔保。二、蘇興趙、吳緣紅所簽署的《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并不存在。在合同第四條約定,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的確定時間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因此本案案涉保證擔保合同所擔保的最高額債權并不存在。三、中國進出口銀行應先自行處置本案案涉抵押物清償案涉債權。昇亮公司的抵押擔保在《貿易金融授信總協議》第11頁有體現,因此蘇興趙、吳緣紅即使被錯誤認定為須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也應由中國進出口銀行先行處置昇亮公司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資產予以清償之后,再就未清償部分向蘇興趙、吳緣紅追索。
中國進出口銀行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3月23日,宏迪鑫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合同號:2016020013),約定:中國進出口銀行授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以下簡稱廈門分行)負責本協議項下與金融服務相關的一切事宜。廈門分行為本協議項下金融服務的提供、款項收取、監督、管理所作的一切行為均視為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行為。中國進出口銀行同意在額度有效期間內,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宏迪鑫公司提供最高不超過148000000元的貿易金融授信業務授信額度。授信開立保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48000000元,其中融資類保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48000000元。授信額度有效期為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利息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具體涉及的利息、費用等的計算與收取方式,依本協議和每項具體業務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確定。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采用的擔保方式:由昇亮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為CMSCL00000024969DY01;由蘇興趙、吳緣紅提供個人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為CMSCL00000024969BZ01。特別約定:最高授信額度可為等值外幣。
同日,蘇興趙、吳緣紅(保證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債權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號:CMSCL00000024969BZ01),約定,為了確保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間宏迪鑫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項下宏迪鑫公司最高不超過本外幣折合人民幣177600000元的債務得到支付和償還,蘇興趙、吳緣紅同意為宏迪公司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具體業務合同,指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宏迪鑫公司提供本外幣貸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等業務時,與宏迪鑫公司簽訂的每一份具體業務合同。蘇興趙、吳緣紅在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最高債權的確定期間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此處系筆誤,應為2019年3月22日)。蘇興趙、吳緣紅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以下稱被擔保債務)包括:宏迪鑫公司在主合同項下應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宏迪鑫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蘇興趙、吳緣紅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擔保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擔保的每筆主合同的保證期間均單獨計算,自每筆主合同項下的被擔保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中國進出口銀行就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即使被擔保債務之上存在其他物的擔保,蘇興趙、吳緣紅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保證責任。中國進出口銀行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同日,昇亮公司(抵押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抵押權人)簽訂《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號:CMSCL00000024969DY01),約定,為確保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間,宏迪鑫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項下宏迪鑫公司最高不超過213944000元的債務得到支付和償還,簽訂本合同。具體業務合同,指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宏迪鑫公司提供本外幣貸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等業務時,與宏迪鑫公司簽訂的每一份具體業務合同。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213944000元,最高債權的確定時間為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擔保范圍:宏迪鑫公司在主合同項下應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償還和支付的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資款項或其他應付款項、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罰息)、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及其他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以及宏迪鑫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該項支付是在服務到期日應付或在其他情況下成為應付);中國進出口銀行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以及昇亮公司應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中國進出口銀行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中國進出口銀行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抵押合同后附抵押物清單,抵押物為昇亮公司位于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經十四路七匹狼商業街C-6地塊1幢四層7室等69套商業房地產,抵押物建筑合計面積10233.31平方米,抵押評估凈值21394.4萬元。2016年3月25日,昇亮公司對抵押財產進行抵押登記,房地產他項權證號為:房地產他證宜字第×××號。同日,安慶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安慶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抵押批準通知書》,寫明:經審查,同意昇亮公司坐落于七匹狼商業街C-6地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872.86平方米,按CMSCL00000024969DY01號《抵押合同》隨房屋所有權一并抵押。
2016年3月30日,宏迪鑫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保函開立申請書(保函業務編號:SMB2016LG00008),申請開立以華美銀行香港分行為受益人、金額為1200萬美元的融資性保函。同日,宏迪鑫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具保函開立申請人承諾書,承諾:如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宏迪鑫公司發出書面索償通知,而宏迪鑫公司未將資金及時匯入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保函條款對外賠付后,宏迪鑫公司除償付對外賠付額外,還應同時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支付自墊款之日至宏迪鑫公司全額償付之日期間的全部墊款利息,利息以中國進出口銀行五年期資金成本+150BPS計收。2018年4月3日,華美銀行香港分行就上述備用信用證發來索償電文,要求中國進出口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1200萬美元。廈門分行于2018年4月3日向宏迪鑫公司出具對外擔保賠付/索賠通知書:通知宏迪鑫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前將賠付款1200萬美元劃入宏迪鑫公司在廈門分行的外幣結算賬戶…。2018年4月4日,宏迪鑫公司回復廈門分行:請貴行先行墊款對外支付,我司承諾將于2018年7月3日還款。廈門分行于2018年4月10日向宏迪鑫公司出具墊款通知,內容如下:墊付款項為1200萬美元;墊款利率:4.83%P.A.。
2016年4月20日,宏迪鑫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保函開立申請書(保函業務編號:SMB2016LG00011),申請開立以華美銀行香港分行為受益人、金額為976萬美元的融資性保函。同日,宏迪鑫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具保函開立申請人承諾書,承諾:如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宏迪鑫公司發出書面索償通知,而宏迪鑫公司未將資金及時匯入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按照保函條款對外賠付后,宏迪鑫公司除償付對外賠付額外,還應同時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支付自墊款之日至宏迪鑫公司全額償付之日期間的全部墊款利息,利息以中國進出口銀行五年期資金成本+150BPS計收。2018年4月26日,華美銀行香港分行就上述備用信用證發來索償電文,要求中國進出口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976萬美元。廈門分行于2018年4月26日向宏迪鑫公司出具對外擔保賠付/索賠通知書:通知宏迪鑫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前將賠付款976萬美元劃入宏迪鑫公司在廈門分行的外幣結算賬戶…。2018年5月4日,宏迪鑫公司回復廈門分行,對該筆索賠無異議。廈門分行于2018年5月4日向宏迪鑫公司出具墊款通知,內容如下:墊付款項為976萬美元;墊款利率:墊款日我行公布的五年期外幣固定利率貸款內部資金成本上浮150BPs執行。經查,2018年5月4日中國進出口銀行的五年期外幣貸款內部資金成本為3.59%,加150BPS后為5.09%。
綜上,中國進出口銀行主張的在《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項下共發生兩筆融資性墊款業務,第一筆墊款發生于2018年4月10日,金額為1200萬美元,利率為4.83%,截至2018年7月24日,宏迪鑫公司欠付中國進出口銀行墊款本金1200萬美元,利息170660美元。第二筆墊款發生于2018年5月4日,金額為976萬美元,利率為5.09%,截至2018年7月24日,宏迪鑫公司欠付中國進出口銀行墊款本金976萬美元,利息113156.36美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進出口銀行本金1200萬美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4日為170660美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1200萬美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83%計收;
二、被告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中國進出口銀行本金976萬美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4日為113156.36美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976萬美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5.09%計收;
三、被告蘇興趙、吳緣紅在人民幣177600000元限額內對本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蘇興趙、吳緣紅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五、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有權對被告廈門昇亮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慶市宜秀區經十四路七匹狼商業街C-6地塊1幢四層7室等69套房屋及土地(他項權證號為:房地產他證宜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34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蘇興趙、吳緣紅、廈門昇亮貿易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宏迪鑫貿易有限公司、廈門昇亮貿易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蘇興趙、吳緣紅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翔
人民陪審員唐寶華
人民陪審員黃繼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茹瑩
書記員李嘉欣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