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航聯電氣有限公司、唐山康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6383號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天津航聯電氣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唐山康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1036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天津航聯電氣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本案一、二審審理程序違法。被申請人未提交二審法院要求其提交的增值稅發票明細。二審法院在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唯一一份證據后未進行質證就認可該證據。2.一、二審法院未查清本案關于買賣合同的基本事實。再審申請人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1.被申請人給付再審申請人貨款249928.6元。2.被申請人給付再審申請人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8月3日的延期給付違約金41715元。3.被申請人從2018年8月3日至實際給付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再審申請人延遲給付違約金
判決結果
駁回天津航聯電氣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付強
審判員郎立惠
審判員崔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馬超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