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李海軍等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51刑初33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崇檢一部刑訴〔2019〕10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建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海軍、周康、沈恒干、程榮俊、顧正興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蘭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琳,被告人王建及其辯護人施永嘉,被告人李海軍及其辯護人王錦秋,被告人顧正興及其辯護人金世康,被告人蘭勇、周康、沈恒干、程榮俊及本院通過上海市崇明區法律援助中心分別為其指派的辯護人龔杰、褚福昊、郁文彪、黃斌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公訴機關指控:
(一)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海軍因與被害人徐某1有生意糾紛而心生怨恨,遂讓被告人王建找人毆打教訓徐某1。王建糾集了被告人周康、沈恒干,又通過程某某(另案處理)糾集了被告人程榮俊、王某某(另案處理),由王建駕車將周康、沈恒干、程榮俊、王某某等四人帶至本區上海華潤大東船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船務公司)附近與李海軍碰面。碰面后,李海軍向王建等人說明了徐某1的外貌及所駕車輛特征,并在大東船務公司附近水閘叫來船只將周康、沈恒干、程榮俊、王某某送入該公司廠區。后四人找尋未果從該公司廠區大門離開,并與王建、李海軍、顧正興等人匯合。當日18時許,由王建、顧正興駕車將李海軍、周康、沈恒干、程榮俊、王某某等人送至大東船務公司附近水閘,李海軍再次叫來的船只將周康、沈恒干、程榮俊、王某某送入該公司廠區。周康、沈恒干、程榮俊、王某某進入該公司廠區后,騎駛由李海軍借來的二輛電動自行車找到了在廠區內駕車行駛的徐某1以及車內乘坐人被害人李某某,四人遂將該車攔下,并拉開車門將徐某1、李某某拖下車,對二人實施毆打后逃離現場。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徐某1、李某某的傷勢均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王建、周康、顧正興、李海軍分別于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6月11日、6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沈恒干、程榮俊先后于2019年6月8日、7月6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在案件偵查期間,六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周康因本案從被告人李海軍處獲取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建、李海軍、周康、沈恒干、程榮俊、顧正興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徐某1、李某某的陳述,涉案證人程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人周某某的證言,監控視頻及視頻截圖,驗傷通知書、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工作情況、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王建、李海軍、周康、沈恒干、程榮俊、顧正興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的事實
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王建及黃1、仇某(均另案處理)經共謀,由王建墊付仇某人民幣10萬元,仇某出面假意借款給被害人徐某2,從而將徐某2騙至崇明進行扣押以逼其歸還其他債務。當日13時許,由王建糾集被告人蘭勇等人,黃1糾集沈浪、楊磊、杜華兵、袁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待徐某2與介紹借款的中介封某、梅某某等人至本區城橋鎮南門路工商銀行,仇某將王建墊付給其的人民幣10萬元轉賬給徐某2時,王建、黃1、蘭勇以徐某2用假房產證詐騙為由,強行將徐某2帶至本區城橋鎮南門路西側江堤外進行毆打。同時,沈浪、楊磊、杜華兵、袁某某等人則將封某、梅某某等人強行帶至本區城橋鎮八一路輝煌公司,后黃1、王建、蘭勇也將徐某2帶至輝煌公司。在輝煌公司內,王建、蘭勇及黃1等人將中介看住,期間黃1等人對徐某2及中介進行毆打,仇某則對徐某2、封某、梅某某等人進行威脅,并以要求賠償為由索取錢財。未果后,于當日18時許,王建、黃1、蘭勇等人將徐某2、封某、梅某某等人押送至本區城橋派出所。
次日14時許,王建伙同黃1、仇某、楊磊、沈浪、袁某某、黃2等人一起至本區城橋派出所門口,在被害人梅某某、封某等人欲離開派出所之時,采用圍堵、威脅等手段向梅某某、封某等人勒索錢財。直至19時許,強行索得錢款人民幣19400元。
被告人蘭勇于2019年7月2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在案件偵查期間,被告人王建及蘭勇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王建在親屬幫助下主動退繳敲詐勒索錢款人民幣194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建、蘭勇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徐某2、封某、梅某某的陳述,涉案證人黃1、仇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涉案證人黃2、袁某某的證言,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工作情況,被告人王建、蘭勇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代管款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王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蘭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
三、被告人李海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周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五、被告人沈恒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
六、被告人程榮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七、被告人顧正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
八、被告人王建退賠在案的人民幣一萬九千四百元,分別發還梅某某人民幣七千元、封某人民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追繳被告人周康非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合議庭
審判長張程
審判員曹忠萍
人民陪審員盛云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曲翔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