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敏旺訴卓超杰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29民初134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覃敏旺與被告廣西海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能公司)、卓超杰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公司河池市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海能公司、卓超杰向原告支付貨款30365元及利息3031.40元(利息以30365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9月23日,往后繼續計算至本案判決確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煙草公司將其位于河池市大化縣大化營銷部綜合業務用房工程項目發包給海能公司施工,原告自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2日期間向海能公司供應售內外墻膩子粉、膠水粉、灰蓋等材料,海能公司收到原告供應的材料時均有其員工卓超然簽字確認。現該工程已竣工,被告卻未向原告支付貨款。經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貨款30365元,原告曾多次催討未果。原告認為,煙草公司是該項目的受益人,與本案存在厲害關系,其應在其責任范圍內就被告的貨款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覃敏旺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曾紹流
人民陪審員俸小壹
人民陪審員覃艷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韋青霞
書記員黃莉莉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