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煌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05執異540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外人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以下簡稱文軒公司工會)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對本院在(2019)川0105執1202號執行案件中,扣劃案外人銀行賬戶款項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并請求返還已扣劃的案涉款項。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文軒公司工會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和同年5月7日,對案外人賬戶分別扣劃2336431.78元和25764元。經核實,兩次扣劃賬戶款項的依據均為執行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5執1202號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所載被執行人為“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軒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企業法人與該企業法人所建立的工會為相互獨立的法人主體。在企業法人負債的情況下,不得凍結、劃扣該企業工會款項。綜上,案外人與文軒公司為相互獨立的法人主體,執行法院在對文軒公司執行過程中凍結并扣劃案外人銀行賬戶款項違反前述規定,故案外人文軒公司工會申請返還錯誤扣劃的案涉款項2362195.78元。
經審查查明,文軒公司與金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號民事判決后,金煌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并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金煌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文軒公司支付違約金180萬元;二、文軒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煌公司支付2330824.78元;三、駁回金煌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文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文軒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川01民終135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維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文軒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煌公司支付2330824.78元”;二、撤銷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三、駁回文軒公司的訴訟請求;四、駁回金煌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因文軒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金煌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予以立案執行。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川0105執120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扣劃被執行人文軒公司在工商銀行44×××76賬戶內存款2336431.78元;同年5月7日再次作出(2019)川0105執1202號之四《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扣劃被執行人的該案涉賬戶內存款25764元。本院執行中從案涉工商銀行44×××76賬戶內所扣劃的案款2336431.78元已支付申請執行人金煌公司,所扣劃款項25764元收取為執行費。因案件執行完畢,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2019)川0105執1202號《執行完畢通知書》。
上述事實,有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962號《民事判決書》、(2017)川0105民初9781號《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13580號《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及相關執行協助通知書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工會的執行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祥
審判員王東
審判員楊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金宴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