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張林波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622執518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靖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林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622民初96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張林波未履行給付義務,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一、張林波向申請執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0萬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9年1月1日至借款償清之日的利息;張林波向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要求張林波負擔案件申請執行費5955元,案件受理費365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后,截止到2019年12月23日,案件執行到款55692.2元。申請執行人吉林省北佳中藥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同意案件長期履行,撤回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2019)吉0622民初96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常連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尹航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