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夙慧、馬文勝等與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213民初8168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夙慧、馬文勝與被告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德樂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胡溢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夙慧、馬文勝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恬楠、鮑波、原告胡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查麗莎、被告康德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達、陳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康德樂公司以7280920元的價格回購吳夙慧10%的股份;2.康德樂公司以5096644元的價格回購馬文勝7%的股份;3.康德樂公司以5824736的價格回購胡溢8%的股份;4.本案訴訟費用由康德樂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均系康德樂公司的股東,從2011年8月31日至今,一直分別持有康德樂公司10%、7%、8%的股份。從2011年8月31日起,康德樂公司已經連續5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未向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分配利潤。2017年7月10日,吳夙慧、馬文勝聯名向康德樂公司的董事會、董事長、監事、大股東康德樂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德樂香港公司)發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就康德樂公司自2012年至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出席上述臨時股東會,并對利潤分配方案投票贊成,但由于康德樂公司的大股東康德樂香港公司,以及監事均未出席,導致吳夙慧、馬文勝要求分配利潤的決議未通過。臨時股東會召開后,吳夙慧、馬文勝即多次與康德樂公司聯系,但均未能就回購股權的價格協商一致。吳夙慧、馬文勝、胡溢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康德樂公司辯稱,1.康德樂公司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設立股東會,而設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包括分紅在內的一切重大問題。康德樂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0.1.1條也明確規定,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利潤分紅。因此,不論是根據法律規定還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吳夙慧、馬文勝主張回購的前提是康德樂公司董事會作出拒絕分紅的決議,而吳夙慧、馬文勝對此投反對票。2.在康德樂公司的2015年董事會上,吳夙慧、馬文勝及另一名自然股東胡溢共同委派的董事胡溢參會并且同意不分紅,即吳夙慧、馬文勝對不分紅是投同意票的,公司法規定的“連續五年”的前提就不成立。3.即使從吳夙慧、馬文勝主張的臨時股東會決議看,該決議不論是內容還是程序,均與公司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不符合。首先,該決議不是一個有效的決議,也就是沒有做出決議,且決議內容也很清晰顯示吳夙慧、馬文勝沒有投反對票,反而是同意不分紅。其次,該臨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也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先后順序。4.吳夙慧、馬文勝現在主張回購的客觀條件也不成立,即使根據吳夙慧、馬文勝提供的審計報告,康德樂公司的貨幣資金只有幾十萬元,公司的主要資產是存貨,如果強行分紅或者回購,康德樂公司可能需要賤賣經營資產,使得公司經營陷入嚴重困難。5.胡溢申請追加其為原告,康德樂公司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胡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原告,胡溢與康德樂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獨立于吳夙慧、馬文勝之外的單獨的法律關系。從胡溢的訴請也可以看出,并不是要求康德樂公司連帶或共同向吳夙慧、馬文勝、胡溢一并賠償,而是各自單獨的訴請、單獨的金額。事實上,康德樂公司認為吳夙慧、馬文勝本身也不應該作為共同原告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但鑒于已經立案,是否分割由法院依法確定,但胡溢作為共同原告,康德樂公司是完全不予認可的。胡溢的訴訟請求是獨立的,其在本案中不是適格的原告,應另案提起訴訟。胡溢的主體身份在本案最終是否確認作為原告前,胡溢的意見在本案中不應被采納。6.不考慮胡溢的因素,吳夙慧、馬文勝之間不是連帶,而是各自獨立的兩個法律關系,從程序和實體的角度來看,康德樂公司認為吳夙慧、馬文勝應該先撤訴,再分別以兩個案號來提起訴訟,這樣比較符合法律的程序。比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十個勞動者起訴公司的,也是每一個勞動者分別起訴,哪怕每個勞動者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大體相似。7.胡溢如果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康德樂公司認為其本人在2015年的董事會上親自同意并簽字確認不分紅,因此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回購權的前提不成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康德樂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于1980年4月14日設立,現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工商登記股東為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康德樂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德樂香港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10%、7%、8%、75%。2011年8月31日,吳夙慧、馬文勝、胡溢與永裕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裕公司)簽訂《合資經營合同》,永裕公司成為無錫市錫山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錫山公司)股東之一,持股比例為75%。2012年12月1日,吳夙慧、馬文勝、胡溢(以下合稱甲方)與永裕公司簽訂錫山公司《合資經營合同修正案》,將《合資經營合同》中乙方公司名稱由永裕公司變更為康德樂香港公司。2013年11月,經工商行政部門批準,錫山公司名稱變更為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德樂無錫公司)。2018年7月,康德樂無錫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分別變更為康德樂公司、姚惠中。
康德樂公司的章程(2011年8月31日簽署)中載明:融資率指關于公司的債務資金和股權凈額的比率,融資率應保持最大值不超過100%;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批準修改公司章程、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等;董事會成員為四人,其中吳-馬-胡委派一名董事,康德樂香港公司委派三名董事;康德樂香港公司委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投資雙方繼續委派可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親自出席或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或授權他人代為出席的董事人數)應至少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公司應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作為公司法定的儲備基金,具體的提取金額由董事會確定當儲備基金的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應根據董事會決定的期限分配利潤,利潤分配方案和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金額分配之前的三個月內宣布等內容。2011年9月1日,吳夙慧、馬文勝、胡溢根據康德樂公司的章程出具委派書,三人委派胡溢為康德樂公司(原錫山公司)董事。
根據康德樂公司2012年至2016年的審計報告顯示:2012年12月31日,康德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13898755.21元、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161207393.04元、利潤總額為41489036.77元、凈利潤及其他綜合收益總額(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為30953138.69元;2013年12月31日,康德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17026424.18元、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205988084.78元、利潤總額為4954571.14元、凈利潤及其他綜合收益總額(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為3475187.74元;2014年12月31日,康德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18515620.66元、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297931694.4元、利潤總額為2463576.19元、凈利潤及其他綜合收益總額(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為1654662.76元;2015年12月31日,康德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21354459.88元、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314792279.81元、利潤總額為4475708.04元、凈利潤及其他綜合收益總額(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為3154265.8元;2016年12月31日,康德樂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為24691186.46元、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總計380361947.57元、利潤總額為5123958.63元、凈利潤及其他綜合收益總額(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為3707473.98元。
2017年5月10日,吳夙慧、馬文勝委托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分別向康德樂公司、康德樂香港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康德樂公司、康德樂香港公司在收到律師函10日內啟動康德樂公司分配利潤的程序,并與該律所律師商討康德樂公司收購吳夙慧、馬文勝股權的事宜。同年5月23日,康德樂公司向吳夙慧、馬文勝回函,稱上述律師函均已收到。同年7月10日,吳夙慧、馬文勝分別向康德樂公司的董事會、董事長EricVonZwisler、監事李勇毅,以及康德樂香港公司發《關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函》,主要內容為:“根據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吳夙慧、馬文勝分別持有康德樂公司10%、7%的股權,已經于2017年7月10日向公司董事長、董事會和監事發函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請公司董事會向股東發通知并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點半召開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地點:公司(無錫市南湖大道梁東路98號金星科技園1號樓第三層);會議內容為審議公司2012年-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公司董事會應按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逾期視為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職責,則應當由公司監事李勇毅召集和主持,監事李勇毅不召集和主持的,本提議人將自行召集和主持。”上述函件附有2012年-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2017年7月31日,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在康德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并形成《關于利潤分配的臨時股東會決議》,決議不同意吳夙慧、馬文勝提出的利潤分配方案。該臨時股東會議記錄中載明:“吳夙慧、馬文勝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因康德樂香港公司、監事李勇毅未出席,故由吳夙慧、馬文勝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出席會議的股東為吳夙慧、馬文勝、胡溢;會議內容為對康德樂公司2012年至2016年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表決,具體的利潤方案為分別向吳夙慧、馬文勝分配3865025.607元、2705517.9元;會議結果為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均對利潤分配方案投票贊成,但由于大股東未出席,因此本次臨時股東會的決議事項無法通過。”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在上述臨時股東會議記錄簽名。
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康德樂公司在深圳召開董事會,出席人員分別為:陸威綸、李恩來(受馮偉立合法委托)、胡溢,李勇毅為列席人員。在該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B條載明:“討論回顧公司融資率,并決定公司注冊資本數額和紅利,經確認,公司章程要求負債權益比率(即銀行貸款+股東貸款)/(凈資產+銀行貸款+股東貸款)不超過50%,參考公司章程7.2.3條。經確認,股東貸款包括康德樂集團公司的貸款。目前的融資率接近50%限額。相應的,決定不增加注冊資本及分紅。資本比率在未來的董事會上再做回顧”。陸威綸(英文名為AllenLuegh)、李恩來(英文名為RobertoLee)、胡溢作為康德樂公司董事在上述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名。2016年4月25日,胡溢以公司董事身份參加康德樂公司的董事會,該董事會形成決議,同意修改公司的經營范圍等,并在工商行政部門完成變更手續。
又查明,根據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顯示,胡溢為康德樂公司董事,并擔任總經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吳夙慧、馬文勝申請,通過搖珠(號)分別選定江蘇方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對康德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資產價值進行審計、選定無錫市宏業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公司)對康德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股權權益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8月15日,方正公司作出蘇方正專審[2018]第035號《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確認經審計調整后,康德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為399575230.83元、負債為353059122.06元、所有者權益為46516108.77元(其中盈余公積余額為3328364.85元、未分配利潤為28187743.92元);康德樂公司2017年度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發生重大變更,改為按“應收賬款-變通貿易”余額各客戶單位賬齡計提,由此將補提壞賬準備24455957.86元,康德樂公司已于2018年6月作補提壞賬準備24455957.86元的賬務處理,此會計估計的變更直接減少公司凈資產24455957.86元,因康德樂公司未提供相關董事會決議,所以本次審計未作調整。宏業公司于2019年1月8日作出錫業資評(2018)鑒字第014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康德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的100%股權的評估價值為7280.92萬元,評估增值2629.31萬元,增值率為56.52%。
康德樂公司對上述《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提出如下異議:1、康德樂公司一直采納和依據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根據該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康德樂公司2017年度審計報告所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凈資產為27844966元;本案司法審計過程中,康德樂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正在審計過程中,司法審計單位要求康德樂公司配合提交原始文件時也明知原始文件正處于安永華明會計事務所審計過程中,因此,康德樂公司的凈資產應當以先行開展的且各方一直采納和依據的安永華明會計事務所出具的2018審字第61090316-B01號審計報告為準,即康德樂公司凈值產為27844966元,而方正公司所稱數據差異原因是審計目的所造成,該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審計目的不會影響審計數據及結果的準確性,安永華明會計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是符合會計準則的,盡管針對的事項是年度審計報告,但完全覆蓋了公司凈資產金額這一數據。2、康德樂公司直到《資產評估報告》出來時才知道評估這件事,康德樂公司從未被通知啟動了司法評估手續,也從未對評估機構的選取指定發表任何意見,因此該機構的選擇上本身程序是違法的。康德樂公司有理由相信是吳夙慧、馬文勝在看到審計報告的數據與其訴訟請求金額差距巨大時,又試圖通過高價評估,來實現訴訟利益。3、《資產評估報告》援引了《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中凈資產金額,既然《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中的凈資產金額不準確,那么整份評估報告的本身的基礎就是錯誤的。4、《資產評估報告》不論是評估方式還是數據都是不公允的。相對于凈資產《資產評估報告》中主要增值部分為固定資產部分,固定資產又分成廠房和設備。康德樂公司的股東公司(即上藥集團)在收購康德樂公司時曾對公司的廠房做出過評估,該評估截止日為2018年1月31日,評估價值僅為1000余萬元,該評估與《資產評估報告》采用的評估方法是一致的。《資產評估報告》中沒有對最主要的增值部分陳述評估的依據、具體數據其來源,本身就是極其不專業的做法,僅告知雙方一個數字,完全是惡意使用法院的委托權限。《資產評估報告》對于設備評估采用了極為錯誤的方法,事實上科學的評估方法是以該設備現在市場價值*折舊率。綜上,康德樂公司有理由認為本次評估是為了實現吳夙慧、馬文勝的訴訟利益得出的不公正的評估。
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對《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均無異議,并認為:方正公司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康德樂公司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并沒因康德樂公司內部關于壞賬的計提方法發生重大變更而做出相應的調整;對于康德樂公司所提交的其公司2017年度審計報告不予認可,且該審計報告中2000多萬元作壞賬處理的應收賬款目前已經收回;《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比《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多出的2000余萬元,是康德樂公司的一套面積大約為2000多平方米的廠房的評估價值,在《康德樂公司專項審計報告》認定的原值僅為1538981.4元、凈值為94530.73元。
宏業公司對康德樂公司所提異議進行了書面答復,認為:1、對康德樂公司的房地產評估采用了收益法,并用成本法進行輔助分析評估(附有補充評估說明)。2、康德樂公司的部分設備無法提供規格型號,大部分設備是近五年左右購入,市場價格變化不大,部分設備較新,有的是基準日當年購入,經市場詢價與購入價格基本相同,所以評估采用設備購買時價格作為重置價格,而且設備評估價值占比很小,全部設備評估價值與資產評估總值占比僅為千分之四,采用設備購買時價格作為重置價格評估對評估結論影響不大。3、宏業公司在評估時,進現場進行了勘察、盤點(實物、賬冊)以及詢問相關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的存放、保管情況。
關于康德樂公司認為其公司未被通知啟動了司法評估手續,也未對評估機構的選取指定發表任何意見的問題。經核實,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通過EMS向康德樂公司注冊地郵寄選擇評估機構通知書,通知其公司于2018年5月2日至本院參加評估機構的隨機選擇,但該EMS郵政速遞因故退回,并注明“人在上海,收件人要求寄上海”。2018年5月2日,本院通過搖號選定方正公司、宏業公司對康德樂公司資產進行審計、評估
判決結果
一、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7280920元的價格收購吳夙慧持有的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10%的股權;
二、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5096644元的價格收購馬文勝持有的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7%的股權;
三、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以5824736元的價格收購胡溢持有的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8%的股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014元、評估費636717元,二項合計767731元(吳夙慧、馬文勝、胡溢已預交),由上藥康德樂(無錫)醫藥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負擔的訴訟費用直接支付給吳夙慧、馬文勝、胡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薛耀
人民陪審員袁玉珠
人民陪審員林紅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趙蘊怡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