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明、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013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林瑞明因與被申請人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及一審第三人曾某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5民終1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林瑞明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對證據認定不清,導致法律適用錯誤。二、林瑞明已經提交了充分證據證明借款利息為月息1.8%,并得到了生效判決的確認,但二審法院最終卻在沒有任何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作出了沒有約定利息的錯誤認定。三、二審法院超出林瑞明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違背了“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存在重大的程序錯誤。為此,申請對本案進行再審。
房地產公司提交意見稱,林瑞明申請再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林瑞明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林瑞明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嚴加武
審判員林修凱
審判員黃湘燕
二○一九二○年月日六二○年月日十一二○年月日
書記員龔鴻珊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