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與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晉0202民初2871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大同市平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昌泰活性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本案必須以另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現(xiàn)另案尚未審結(jié),故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訴訟。2019年6月25日,原告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原告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80888元,減半收取40444元,由原告大同中車煤化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袁瑞東
人民陪審員王向軍
人民陪審員任憲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洋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