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1民初1022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28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盤艷芳、梁翊芳,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檢檢、霍子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共計112161540元(其中工程款62960578元,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違約金49200962元)及截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2、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質保金及違約金共計8399885元(其中質保金5475805元,截至2018年3月23日質保金違約金2924080元)及截至償還之日止的違約金。3、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代支付的稅款共計5207433元。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等其他費用共計80萬元整。5、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2011年,被告啟動湖南省長沙(永安)至瀏陽項目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施工招標程序,2011年12月29日,原告中標了湖南省長沙(永安)至瀏陽的施工。2012年1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2013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長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AS01標施工補充協(xié)議》,原告于2013年10月完成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所有工程,2013年12月25日雙方完成最后一期計量,2013年10月該項目工程順利完工并通車。2013年10月8日被告下發(fā)了《交工驗收證書》。根據(jù)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月簽訂的《合同協(xié)議書》確認:湖南省長沙到瀏陽高速公路項目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AS01標段工程質量缺陷期已于2015年10月8日終止。1、根據(jù)2013年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的《長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AS01標施工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二、……,6、每期計量款扣除相應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質量保證金(通車后2年內)、由甲方代扣代繳的稅費和當月實際已付計量款后余下的款項為該月計量未付款。該計量未付款自次月15日起作為甲方對乙方的欠款并按0.75%的月利率開始計算利息(不計復利)”、“五、2、本項目通車一年后,如果甲方仍不能在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的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則視為甲方違約。從項目通車后一年開始,甲方除要償還乙方的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外,還需按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利息和的0.6‰,每天(日歷天)的比例支付違約金,但不再計算利息。”、及“六、……甲方不但必須歸還全部欠款及利息、違約金,還必須承擔乙方為了實現(xiàn)債權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含訴訟費用、公告、通知及公證費用、律師費用等)。即從通車一年后,如甲方不能付清上述款項,甲方則按未付清款項0.6‰每天(日歷天)的比例計算剩余款項的違約金。2、2016年11月22日被告對《長瀏高速對交安管線AS01工程款及利息計算(截止2016年10月15日)》確認: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2960578元,利息5136988元,合計金額為68097566元。2017年2月24日、8月18日、8月22日、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分別支付違約金2500000元、2900000元、200000元、563233元,以上合計金額為6163233元。因此根據(jù)上述約定從2014年10月16日起,以68097566元為基數(shù),以0.6‰每天(日歷天)的利率計算違約金,截至2018年3月23日,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合計為112161540元。因此,根據(jù)雙方的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112161540元(暫計算至2018年3月23日)及截至到償還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二、截至2018年3月23日,被告欠付原告質保金及違約金共計8399885元。根據(jù)2012年1月18日簽訂的《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項目專用合同條款“1.1.4.5缺陷責任期:自實際交工日起計算2年”的約定,質量缺陷期已于2015年10月8日終止。被告應于2015年10月8日支付原告質保金5475805元,如逾期支付應按照0.6‰每天(日歷天)的比例計算違約金,截至2018年3月23日,質保金及違約金共計8399885元。故,被告應支付原告8399885元及截至到償還之日止的違約金。三、被告應償還原告代繳納的稅款共計5207433元。依據(jù)雙方約定,“稅金由承包人自行繳納的情況下,業(yè)主需支付給承包人該筆款項”,原告自行繳納了稅金5207433元,被告應依雙方約定,將稅金5207433元償還給原告。綜上,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一、針對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中原告所主張尚欠工程款62960578元不予認可,本案工程實際未結算,未確定涉案工程總金額,更無法確定被告欠款金額,現(xiàn)被告申請法庭指定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涉案工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確定工程實際金額后方能計算被告欠款具體金額。另原告主張的49200962元工程款違約金過高,請求法庭予以扣減。原告違約金系按每日千分之零點六計算,但原告實際損失系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違約金不應高于實際損失30%,按五年期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應當是年利率6.175%計算違約金。二、針對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質保金未按時返還的按每日千分之零點六計算違約金,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該部分利息。三、針對第三項訴訟請求,稅金款項,原告并未提交有關約定稅金應由被告承擔的合同約定,因此并沒有合同依據(jù)。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據(jù)1,被告工商基本信息,擬證明被告的身份。證據(jù)2,2012年1月18日被告與原告簽定的《長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AS01合同協(xié)議書》,證據(jù)3,2013年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施工補充協(xié)議》,證明:1、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2、被告應支付合同款項的時間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證據(jù)4,《中期支付證書》3份及《工程結算表》,證明天弘公司完成的工程金額為106928817元;證據(jù)5,公路工程(AS01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證明:1、原告已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被告;2、質保期已滿,被告應支付質保金;證據(jù)6,2016年11月22日被告與原告確認的《長瀏高速交安管線AS01標工程欠款及利息計算表》(截止2016年10月15日),證明被告認可欠付原告工程款金額、質保金、稅金、利息、違約金等;證據(jù)7,原告應收款計算表(截止日期2018年3月15日),證明截至2018年3月23日,被告共計欠付原告各類款項本息125768858元。證據(jù)8,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轉賬憑證等,證明被告應承擔原告為本案糾紛支付的律師費80萬元。證據(jù)9,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官方網(wǎng)站網(wǎng)頁截圖,證明長瀏高速于2013年10月16日正式通車。
被告發(fā)表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都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第一點沒有異議,證明目的第二點有異議,無法證明質保金支付時間。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明目的沒有異議,但是提請法庭注意《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第2款“從項目通車后一年開始,甲方除要償還乙方的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外,還需按全部欠款及欠款利息和的千分之零點六每天的比例支付違約金,但不再計算利息。”,該條款約定了違約金事宜,且原告據(jù)此按每天千分之零點六計算了違約金,但被告認為原告實際損失系五年期銀行貸款利息4.75%,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遠高于五年期貸款利息的30%。因此被告認為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應當予以減少,按年6.175%計算違約金。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確認,中期支付證書及工程結算表均未經(jīng)被告蓋章,涉案工程實際并未結算,對原告主張工程總金額106928817元不予認可,請求法庭依法指定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本涉案工程予以造價鑒定。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該工程確于2013年10月16日通車。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該工程實際并未結算,應當在法庭指定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確定結算金額后方可計算欠款及利息。對證據(jù)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該表格系原告單方制作,該工程實際并未結算,應當在法庭指定專業(yè)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確定結算金額后方可計算欠款及利息。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但是律師的收費標準過高,應該按照長沙市相關標準執(zhí)行。對證據(jù)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沒有異議。
被告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庭審中,被告當庭提交了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書,申請對此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原告表示: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1月完成了結算,工程款數(shù)額已經(jīng)確定,無需再進行鑒定。
根據(jù)原告的舉證,被告的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1月18日,原告作為承包人與被告作為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就湖南省長瀏高速公路項目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施工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包含簽約合同價、工期、關于稅費、缺陷責任期等約定。2013年,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長瀏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及預埋管線工程AS01標施工補充協(xié)議》,該施工補充協(xié)議內容為:二、甲、乙雙方商定:5、本項目工程施工所需余下70%的資金約人民幣(大寫)柒仟陸佰陸拾伍萬(¥76650000元),由乙方及乙方組織相關材料供應商共同融資墊資解決。6、每期計量款扣除相應的動員預付款、材料預付款、質量保證金(通車后2年內)、由甲方代扣代繳的稅費和當月實際已付計量款后余下的款項為該月計量未付款。該計量未付款自次月15日起作為甲方對乙方的欠款并按0.75%的月利率開始計算利息(不計復利)。五、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的所有欠款按以下原則支付欠款利息及違約金:1、從乙方完成最后一期計量起至本項目通車一年內,甲方同意對所有欠款按9%的年利率按月計算利息。并于項目通車一年后的15天內將所有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全部支付給乙方。2、本項目通車一年后,如果甲方仍不能在欠款規(guī)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的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則視為甲方違約。從項目通車后一年開始,甲方除要償還乙方的全部欠款產(chǎn)生的利息外,還需按全部欠款及欠款產(chǎn)生利息和的0.6‰每天(日歷天)的比例支付違約金,但不再計算利息。六、欠款的償還:甲方應根據(jù)甲方的資金狀況盡快償還乙方欠款,最遲不得超過通車后36個月。如甲方通車36個月后仍不能償還乙方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視為甲方根本違約。甲方不但必須歸還全部欠款及利息、違約金。還必須承擔乙方為了實現(xiàn)債權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含訴訟費用、公告、通知及公證費用、律師費用等)。八、本項目工期6個月,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0月15日。九、本協(xié)議作為“施工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余未盡事宜建施工承包合同。如本協(xié)議與“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有沖突時,以本協(xié)議為準。原告作為施工單位承包人于2013年10月完成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并通車,2013年10月8日,被告下發(fā)了交工驗收證書,該交工驗收證書上,施工單位、合同段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和項目法人單位均簽字表示:“同意交工驗收結論,工程交工驗收質量等級鑒定為合格”,同意簽發(fā)了交工驗收證書。同年12月25日雙方完成最后一期計量。根據(jù)合同協(xié)議書的約定,缺陷責任期為自實際交工期起計算2年,即2015年10月8日終止。
2016年11月22日,被告對原告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欠款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10月15日)確認:1、截止至2014年10月15日止,被告應付原告的本金為62960578元,利息5136988元,合計欠款68097566元。2、截止至2016年10月15日,被告應付原告的質保金為5475805元,且應于2015年10月15日起計算違約金。3、被告應付原告的稅金5207433元。同日,原告還計算了被告應付原告的截至2016年10月15日的違約金數(shù)額,但被告在此表上簽字:待協(xié)商,沒有最后確認。
2017年2月24日、8月18日、8月22日、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分別支付2500000元、2900000元、200000元、563233元,合計6163233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共計11216154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56797345元,截至2014年10月15日利息和為5136988元,從2014年10月16日起算至2018年3月23日起訴之日止的違約金為50227207元),并從2018年3月24日起,以61934333
(即62960578-6163233+5136988)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0.6‰的標準計算違約金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質保金5475805元,及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451754元,并從2016年10月16日起,以5927559元(5475805+451754)為基數(shù),按日利率0.06%的標準計算遲延支付質保金的違約金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限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的稅款共計5207433元;
四、限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師代理費800000元整;
五、駁回原告湖南天弘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674644元,由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凱
審判員劉英
審判員金新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峙宏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