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雅煥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6民初12758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雅煥與被告侯俊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雅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翠杰、徐楠,被告侯俊平及被告侯俊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均遠、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雅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我方的損失包含以下費用1、醫療費106023.37元;2、交通費288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住院10天,每天200元);4、護理費25200元(護理期90天,按照每天280元主張);5、營養費18000元(營養期90天,按照每天200元主張);6、傷殘賠償金271960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10731.5元(原告之母有四名之女);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元;10、鑒定費6450元。以上費用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按照40%的責任比例承擔,共計462652.87元。另外,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5日6時50分,在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角門南路交叉路口,侯俊平駕駛×××的“雅閣”牌小汽車由南向北行駛,原告蘇雅煥騎自行車由西向北行駛,雙方行至上述地點,小型轎車左側前部與自行車右后側接觸,造成兩車損壞,蘇雅煥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蘇雅煥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侯俊平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蘇雅煥被送往北京博愛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腰3爆裂骨折、胸12骨質疏松椎體壓縮骨折,后進行了手術,住院十天,醫囑術后定期門診復查,術后一年去除內固定,并建議出院以后加強營養和護理。本次事故中侯俊平存在過錯,其侵權行為給原告蘇雅煥造成了重大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侯俊平駕駛的車輛已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侯俊平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侯俊平辯稱:只同意承擔30%的責任,原告要求的部分費用沒有依據,不同意承擔,我方曾為被告支付了醫療費用1517.5元,住院押金5000元,腰圍、氣墊床費用1400元,護工費4200元,關于我支付的上述費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解決。并且我修車也支付了一部分費用。
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10萬含不計免賠。交強險限額死亡傷殘類110000元,醫療類(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公司只同意按照30%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營養期,鑒定結果為60-90日,應取中間數,不應就最高天數,營養費標準原告主張過高,我公司同意按照50元/天進行賠付,護理期也應以鑒定結果為準取中間數,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以票據為準,出院以后原告傷情減輕,同意按照100元/天支付護理費用。精神損失費應該按照事故責任,傷殘等級判定,九級傷殘對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我方承擔次要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9月5日6時50分,在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東路角門南路交叉路口,侯俊平駕駛車牌號為×××的小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蘇雅煥駕駛自行車由西向北行駛,雙方行至上述地點,小汽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后部接觸,造成兩車損壞,蘇雅煥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蘇雅煥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侯俊平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后,蘇雅煥被送往博愛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蘇雅煥住院治療10天,共支出醫療費用107540.87元。蘇雅煥支出輔助器具費用2000元。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對蘇雅煥的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護理人數進行了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載明:蘇雅煥的傷殘程度屬九級(致殘率20%);護理期為60-90日;護理人數為1人;營養期為60-90日。蘇雅煥支付鑒定費6450元。
另,事發后,侯俊平為蘇雅煥支付醫療費1517.5元,押金5000元,腰圍及氣墊床費用1400元,護工費4200元。
蘇雅煥系北京市城鎮戶籍,其母劉淑義,生于1936年10月15日,劉淑義共有四名子女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向蘇雅煥賠償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1000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向蘇雅煥賠償醫療費22744.76元、營養費1125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54807.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60元;
三、蘇雅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侯俊平退還護理費1020元、傷殘輔助器具費380元。
四、侯俊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蘇雅煥賠償鑒定費1935元。
五、駁回蘇雅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6元,由原告蘇雅煥負擔2913元,由被告侯俊平負擔224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牛瑾婧
人民陪審員劉慶南
人民陪審員鐘春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肖秋然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