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義縣支行、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浙0723執異20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武義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義縣支行與被執行人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呂錦華、呂巧兒、翁惠、高憲、應海波、童釵、呂歐、應海珍、永康市四路海綿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異議人翁惠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作出(2019)浙0723執異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異議人翁惠的異議請求。后翁惠不服該執行裁定,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執復13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一、撤銷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2019)浙0723執異6號執行裁定;二、發回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我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于2019年11月15日組織雙方進行聽證,異議人翁惠、第三人陳敏到庭參加了聽證程序。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翁惠稱:武義縣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01218號民事判決認定異議人以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南區6幢3號房地產為借款人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擔保,負連帶清償責任。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進入執行程序,案號為(2016)浙0723執2393號。執行中,異議人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及執行案件承辦人,要求盡可能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及其他擔保人的抵押財產,給予異議人更長的時間籌集款項履行擔保義務,消滅抵押權,取回抵押物。在異議人與其親朋好友達成籌款意向,欲履行擔保義務時。異議人于2018年7月3日去供電營業廳查詢電費扣款情況時,得知涉案抵押物在未告知異議人的情況下已經被拍賣,并辦理了過戶手續。異議人認為,上述房地產被查封、評估到最后拍賣整個執行過程,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告知,異議人始終處于不知情的狀態,此次拍賣嚴重違反拍賣程序,評估應當通知異議人到場,但武義法院未通知異議人,嚴重侵害了異議人的優先回購權。且案涉房產中的東西均未騰空,房中東西均未取回,給異議人造成了幾十萬損失。綜上,請求撤銷2018年4月13日至4月14日進行的針對異議申請人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南區6幢3號房地產的拍賣行為,確保異議申請人的優先回購權。
第三人陳敏稱:其系通過正常渠道拍賣所得案涉房產,該房產系其所有。另,其是在辦理完案涉房產過戶手續后才對房子進行裝修,房屋經其裝修已改變原先結構,且其目前已經入住。
本院經審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0723民初012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武義華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本金1490萬元并支付利息278000.12元(利息已自2016年1月21日算至2016年4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支付至清償之日止);……四、原告對登記在翁惠名下的位于永康市江南××(××)的房產(產權證號:永康房權證江南字第××號,永國用2011第2189號)依法拍賣、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受償范圍為本金643萬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費、申請費、律師代理費等……。判決生效后,主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2016年8月23日,申請執行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義縣支行向本院申請執行,同日本院立案執行。后,本院依法對異議人翁惠名下的位于永康市江南××(××)的房地產委托評估,中證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房地產及不可分割的設施設備及裝修價值進行評估,確定評估價值為665萬元。2018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6)浙0723執2393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異議人翁惠名下的位于永康市江南××(××)的房地產。2018年3月2日通過全球郵政特快專遞向異議人翁惠郵寄送達評估報告書、執行裁定書,因逾期而退回。2018年3月13日本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2018年4月13日10時至2018年4月14日10時止(延時除外)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期間共有13名競拍人參與競拍,經過11次延時,競拍人陳敏以最高價7955000元競得上述房地產。2018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723執2393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解除上述房地產的查封,確認上述房地產的所有權及相應其他權利歸買受人陳敏所有。2018年5月3日,向永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了(2016)浙0723執2393號之三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人陳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后,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裝修,現已入住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翁惠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葛一蘭
人民陪審員金曉敏
人民陪審判員陸南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鄭瑩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