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楊多平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民特218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杰保安公司)與被申請人楊多平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恒杰保安公司申請稱,楊多平與恒杰保安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楊多平每天工作6小時,每周調休一天,工資為1520元/月。楊多平自愿放棄購買社保,還領取了390元/月的社保補助。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從未出現加班情況。楊多平于2018年11月1日提出辭職,之后未到單位上班。綜上,雙方嚴格按照勞動合同來履行,仲裁裁決結果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請求撤銷合肥市廬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廬勞仲裁字(2019)30號仲裁裁決。
楊多平辯稱,恒杰保安公司安排楊多平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上班,在未安排調休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加班費。楊多平從未放棄繳納社保,也未收到恒杰保安公司支付的社保補貼,因恒杰保安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楊多平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仲裁裁決正確,恒杰保安公司要求予以撤銷不能成立。
經審查查明:楊多平與恒杰保安公司因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產生爭議,向合肥市廬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1.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恒杰保安公司支付楊多平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加班工資4566元(休息日20天,法定節假日4天);3.恒杰保安公司支付楊多平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濟補償金955元;4.恒杰保安公司為楊多平補繳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2019年3月29日,合肥市廬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廬勞仲裁字(2019)3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1.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楊多平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955元;2.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楊多平補繳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其中個人繳費比例部分費用由楊多平承擔;3.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楊多平加班工資4215.17元。上述裁決為終局裁決。恒杰保安公司不服上述裁決并訴至本院,請求予以撤銷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陸建群
審判員王莉
審判員沈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鮑晶晶
書記員陳曉妹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