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朱平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02民初5985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九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華房地產公司)訴被告朱平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九華房地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己經向銀行履行的擔保債務計人民幣30748.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48.02元為基數自2012年8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02年11月20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被告購買原告合肥濱河苑小區6幢106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約定,買受人采取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款人民幣30910元,在2002年11月20日前支付給出賣人;剩余房款人民幣122000元,辦理按揭貸款。其后,被告就該房屋按揭貸款同中國建設銀行合肥市鐘樓支行簽訂了《個人貸款合同》,以原告作為擔保人。合同約定了原告為被告在本合同項下借取貸款所產生的全部債務向光大銀行合肥分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在取得貸款后,從2012年開始逾期不還款,建行合肥鐘樓支行按照其與被告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以及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銷售貸款合作協議書》,要求原告履行擔保責任,致使原告代被告向建行合肥鐘樓支行代償了貸款本息計人民幣30748.02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亦明確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原告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償,但均未果。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本院在審理原告安徽九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華房地產公司)訴被告朱平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因原告九華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不明確,本院不能向朱平直接送達訴狀副本及其它訴訟材料
判決結果
駁回安徽九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輝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葉蓓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