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江與濟南鐵路局淄博工務工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303民初6385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宋立江與濟南鐵路局淄博工務工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立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文麗和被告濟南鐵路局淄博工務工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宋立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657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第一項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58208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4日,原告到被告處承運貨物,在裝運貨物過程中因被告的工作人員操作不當,導致貨車一側護欄從車上墜落,護欄一角恰好打在原告左眼位置,致使原告左眼球破裂、眼球脫臼。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費用,被告均拒絕支付。為此,提起訴訟。
濟南鐵路局淄博工務工廠辯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并非原告受傷害的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原告的訴訟系惡意訴訟。原告前往被告處配貨前與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韓桂珍簽訂貨物運輸協議是清楚的,各方當事人也是明確的,雇傭關系也是清晰的。原告起訴被告純屬惡意訴訟,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1.淄博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派車單一份,擬證實本案事故發生地點是被告處。2.錄像材料一份,擬證實原告在協助被告裝貨物的過程中造成事故損害。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1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主張該證據僅能證明事發地點,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任何侵權行為。原告提供的錄像資料僅是一部分,從被告提供的完整視頻可以看出原告受傷是自己操作,被告工作人員沒有進行其他操作。
被告提供1.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安全協議書各一份,擬證實被告與指派原告進行貨運行為的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簽訂協議書,對于雙方權利義務有明確記載,本案發生在合同期內。2.網絡查詢工商登記一份,擬證實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不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3.貨物運輸協議書一份,擬證實原告受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的指派前往被告處進行貨物運輸,并與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簽署協議,并非與被告存在合同關系。4.情況說明復印件、青島鐵路公安處杜科站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影印件一份,擬證實張店宏立達貨物服務部負責人韓桂珍對事情經過的描述及對相關法律后果的態度。5.錄像光盤一份,擬證實事發現場的基本情況,原告一人操作,被告車輛事發時未進行任何作業或移動,被告工作人員也未觸碰原告及原告的車輛車體。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1號證據真實性有異議,主張原告并非該協議當事人,真實性無法核實,與本案侵權也沒有關聯性。對2號證據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不是相關機關出具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對3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無異議。對4號證據無法核實真實性,韓桂珍未在事故現場,對事發經過做的情況說明只是猜測。且韓桂珍證明原告是給被告運輸貨物過程中遭受損害,即便相關責任由韓桂珍一方承擔,亦無法免除被告對于原告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所遭受的侵權責任。對5號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被告的證明內容有異議。錄像中可以看出,被告在裝運過程中存有指揮原告協助打開護欄,并且在裝運貨車上被告工作人員也相應輔助,為裝運貨物必須將護欄打開,導致原告身體遭受損害,原告對此并不存在過錯,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3日,被告(甲方)與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乙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書》一份,約定貨物運輸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貨運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具體貨物運輸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日,甲乙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安全協議書》一份,約定:二、甲方委托乙方負責貨物運輸。三、乙方對整個運輸環節的安全事項負全責……十三、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確保運輸安全,運輸車輛如發生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2017年7月4日,原告與張店宏立達貨運服務部簽訂貨物運輸協議,到被告處承運鋼軌。原告在打開貨車護欄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護欄掉落打傷原告左眼,導致原告左眼球破裂、眼球脫臼。在淄博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8天,支出醫療費33934元。經淄博骨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七級傷殘,護理期限為23天,后續治療費為3000元。
原告主張原告受傷系因被告公司工作人員指示不當造成,被告應當予以賠償。為此,形成糾紛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宋立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49元,由原告宋立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石秉紅
人民陪審員陸大華
人民陪審員李國芝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蕊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