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曉萍、田軍等與宿松縣人民政府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皖08行初24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曉萍、田軍訴被告宿松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宿松縣政府)、宿松縣東北新城管理委員會(籌)(以下簡稱東北新城管委會)房屋征收安置補償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6日向被告宿松縣政府、東北新城管委會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田曉萍、田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中宇,被告宿松縣政府、東北新城管委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東華、郭年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曉萍、田軍訴稱:田曉萍、藤樹美系夫妻關系,其婚生子田軍系獨生子女,田曉萍、田軍系宿松縣孚玉鎮龍井社區長嶺組的祖居居民,藤樹美系因婚姻締結而居住、生活于該組的居民,均系該村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7年,宿松縣政府因規劃建設東北新城開始征收拆遷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宿松縣政府委托東北新城管委會負責宿松縣東北新城的拆遷安置工作。東北新城管委會制訂并依據《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給予長嶺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套房50平方米、門面房28平方米(上、下二層各14平方米)的安置房,且獨生子女新增一人安置。2014年12月28日,被告東北新城管委會委托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分戶報告單》(編號:041號),估價目的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認定原告房屋建成年代為2010年、面積為205.1平方米、總價值237198元。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先行安置再拆遷,被告于2018年5月24日以會議記錄的形式確認原告的安置方案而未具體實施。2018年7月18日,原告田曉萍委托其父親田銀生與被告東北新城管委會簽訂了《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僅僅約定了原告拆遷的相關事宜,對安置沒有具體約定,只是適用《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東北新城龍井南區及玉龍區域拆遷安置實施細則》通用條款。其后,原告的上述房屋被拆除,原告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及獎勵。被告一直承諾原告享有同其他長嶺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同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其至今沒有安置。綜上所述,被告因東北新城建設需要而征收了原告的土地、房屋,卻沒有依法依規對原告進行安置,被告只拆遷不安置的行為有損政府公信力,且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特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給予原告田曉萍、田軍195平方米套房安置和84平方米門面房的安置;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1.身份證、戶口本,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
2.結婚證、獨生子女兌現溫馨提示、社保卡、承包經營權證、保險費票據、水電費票據,證明:(1)田曉萍、藤樹美系合法夫妻關系;(2)田軍系原告田曉萍、藤樹美的獨生子;(3)田曉萍、田軍系祖居居民,系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領條、結算單、報告單、測算表、照片,證明:(1)原告與被告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2)被告拆除了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并給予了原告房屋拆遷補償款;(3)被告一直沒有對原告進行安置。
4.報告、會議記錄,證明:被告一直未履行安置義務。
5.《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證明:(1)原告系合法安置的人口;(2)原告田軍系獨生子女應當新增一人安置;(3)被告應當給予原告田曉萍、田軍195平方米套房安置及84平方米門面房安置。
被告宿松縣政府、東北新城管委會共同辯稱:一、該產權為田曉萍的房屋為違法建筑。原、被告雙方對坐落于玉龍社區長嶺組、產權人為田曉萍的房屋系2010年建造均沒有爭議。宿松縣政府于2006年8月15日發布《關于縣城東北片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告》(松政〔2006〕29號),控制區范圍內嚴禁新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而田曉萍為獲取不正當利益,頂風作案,故意違背禁令建造房屋,《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第十條第三款及《東北新城近期拆遷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一款均認定2006年8月16日后發生的違法建設為非法建筑,故產權人為田小萍的涉案房屋為非法建筑。
二、對違法建筑依法予以補償。東北新城管委會與田曉萍于2018年7月18日簽訂《宿松縣東北新城管理委員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田曉萍主動拆除違法建筑。根據《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第十條第(三)項以及《東北新城近期拆遷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依法支付其補償款298387元,最大限度保護了非法建筑拆遷戶的權益。
三、田曉萍不符合安置條件。首先,沒有合法房產。《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長期居住在征遷范圍內,有合法戶籍和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確定為本意見的安置人口。宿松縣政府明令禁止2006年8月16日后在拆遷區域建造房屋,而田曉萍在2010年故意搭建非法建筑,可以認定田曉萍在征遷區域沒有合法房產,因此田曉萍缺乏“三有一長期”中“具有合法房產”的必備條件,不能認定為安置人口。其次,田曉萍是2011年7月1日前的出嫁女。被告依法調取田曉萍結婚登記材料,證明田曉萍與騰樹美于2005年2月21日登記結婚,可以認定田曉萍為2011年7月1日前的出嫁女。根據《宿松縣東北新城龍井南區及玉龍首期建設區域拆遷安置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11年7月1日(含當日)前的死亡人口、不符合“三有一長期”的出嫁女和取得國家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不予安置。因此,被告依法對原告不予安置。
四、田軍不符合安置條件。《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第十七條(一)長期居住在征遷范圍內,有合法戶籍和房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確定為本意見的安置人口。田軍父母在征遷區域沒有合法房屋,不能確定為安置人口,故不能予以安置。
五、被告及時糾正安置錯誤。被告切實維護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也曾通過會議討論擬對原告進行安置,被告在收到檢舉田曉萍房屋為違建的材料后,迅速開展調查核實,查明田曉萍于2010年建造房屋,確實屬于違法建筑,因此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安置的決定。
綜上所述,由于涉案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原告在拆遷區域沒有合法獨立房產,不具備安置條件,被告作出不予安置決定并無不妥,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宿松縣政府、東北新城管委會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依據:
1.玉龍社區證明、評估報告單、通告,證明田曉萍的房屋于2010年建造,屬于違法建筑。
2.宿松縣東北新城補償安置政策匯編、《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七條(一)項以及《東北新城近期拆遷安置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證明沒有合法獨立房產,不能認定為安置人口,依法不能享受安置。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原告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無關聯性,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兩原告符合安置的條件。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兩被告接到原告房屋屬于非法建筑的舉報材料后查實其建筑為非法建筑,不符合安置的條件,故依法取消安置。對證據5三性無異議,但是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兩原告不符合該規定的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的安置條件,因此不予以安置。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對第1組證據中的玉龍社區證明三性有異議,原告的房屋是結婚當年建造的,且房屋居住十幾二十年,兩被告或其他機關均沒有干涉,屬于合法建造的房屋。評估報告中的建造時間是被告及社區工作人員填寫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評估報告單中僅對房屋建造年份有異議,其他無異議。通告的真實性無異議,是否合法不清楚,但是不能證明原告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對第2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適用的條款錯誤,原告不是出嫁女,原告有合法房屋、戶籍且屬于常住人口。
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本院要求雙方提供涉案房屋建造時間以及田軍是否為獨生子女的證據材料。據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1.玉龍社區長嶺組部分村民出具的《證明》;2.《用電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書》《低壓現場勘查單》《低壓非居民用電登記表》《客戶主要用電設備清單》《低壓供電方案答復單》《低壓電能計量裝接單》《臨時供電合同》《遠程費控用戶補充協議》,該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建造于2005年。第二組:1.玉龍社區及東北新城管委會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關于田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的《證明》;2.《出生醫學證明》,該組證據證明田軍為獨生子女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被告向本院提交安徽省地礦局安慶測繪技術院關于宿松縣玉龍社區郭大屋組部分地塊地形圖及情況說明,證明2007年田曉萍尚未建造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為2006年8月16日后建造,可以認定為非法建筑,故田曉萍沒有合法房屋。
對原告根據本院要求補充提交的證據,被告質證認為:第一組證據中的《證明》的證據形式不合法,沒有證明人身份信息,也無法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且證明內容自相矛盾,落款日期為2005年3月4日,但是2005年還沒有東北新城,當時也不可能知道2018年房屋被拆除。對用電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均有異議,沒有供電公司的蓋章,同時結合被告提交的2007年的測繪圖,可以證明上述材料均屬偽造。若原告房屋真實建造于2005年,僅需到供電公司調取相關開戶材料,而無須偽造。對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該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因沒有合法的房屋而不能認定為安置人口。
對被告根據本院要求補充提交的地塊地形圖及情況說明,原告質證認為:首先,安慶測繪技術院對地上附著物沒有測繪資質,也超出授權委托的范圍,該測繪圖僅為地形圖,不能客觀反映該地塊房屋分布情況;其次,被告提交的地形圖標注比較隨意,與原告同時建房的房屋在圖上有顯示,但是原告的房屋卻沒有標注;最后,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自認有航拍圖,但是因該航拍圖對其不利,故沒有向法院提交,而僅向法院提交上述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的地形圖。綜上,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房屋建造于2006年8月16日之后。
本院對各方提交的證據認證意見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4具備證據三性,能夠達到其證明目的。證據5可以作為被告對原告進行補償安置的政策依據。原告根據本院要求補充提交的第一組證據中的證明內容與落款時間相互矛盾,且未提供相關證明人的身份信息,其他關于供電方面的證據或沒有供電公司蓋章,或是空白協議,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可以證明田軍系田曉萍與藤樹美的獨生子女。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及補充提交的證據真實,根據玉龍社區出具的證明、評估報告單以及被告補充提交的測繪圖等證據,同時結合雙方的陳述,可以認定涉案房屋建造于2010年。
經審理查明,原告田曉萍系宿松縣孚玉鎮玉龍社區長嶺組村民。2000年6月17日,田曉萍與外地人藤樹美生育一子取名田軍。2005年2月25日,田曉萍與藤樹美在宿松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8年5月15日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0年,田曉萍戶未經批準在長嶺組建造住房一棟。后因東北新城建設需要,田曉萍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2014年12月28日,受東北新城管委會委托,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田曉萍戶作出編號為041號的《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分戶報告單》,該報告載明涉案房屋的產權人為田曉萍,面積為205.1平方米,建成年代為2010年。經評估,涉案房屋總價為151774元,二次裝潢及附屬物總價為85424元,評估總價合計為237198元。2018年5月24日,玉龍社區召開安置工作會議,確定田曉萍戶安置方式為產權置換。2018年7月18日,田曉萍戶與東北新城管委會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該協議對補償安置方式沒有具體約定,只是注明該協議未涉及事項以《宿松縣東北新城集體土地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東北新城龍井南區及玉龍區域拆遷安置實施細則》通用條款為準。隨后,原告房屋被拆除。2018年9月28日,田曉萍委托他人代為領取了上述房屋評估報告確定的補償款237198元以及另行補償給該戶的協議簽訂獎勵5000元、拆除房屋獎勵51789元、臨時過渡費2400元、搬家補助費2000元,共計298387元。因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被告一直未對原告安置套房和門面房,原告不服,故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另查明,2006年8月15日,宿松縣政府發布《關于縣城東北片區規劃建設管理的通告》(松政〔2006〕29號),明確在該通告確定的控制區范圍內嚴禁新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建筑,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告的房屋位于上述控制區范圍內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田曉萍、田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田曉萍、田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珂可
審判員劉鑫
人民陪審員王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汪雨情
書記員王嵐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