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與李云停、王篤春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113民初4157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基拆遷公司)與被告李云停、王篤春、山東云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亭公司)、山東辰興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興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港基拆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增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云停、王篤春、云亭公司、辰興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港基拆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李云停、王篤春、云亭公司、辰興公司支付港基拆遷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2.判令李云停、王篤春、云亭公司、辰興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1年1月21日,李云停、王篤春向港基拆遷公司借款50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該借款由云亭公司及辰興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港基拆遷公司多次催要,李云停、王篤春均未償還借款。故港基拆遷公司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李云停、王篤春、云亭公司、辰興公司均未作答辯。
港基拆遷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憑證、進賬單、轉賬支票存根原件各一份,不可撤銷還款保證書原件兩份。本院經審查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依據上述證據認定事實如下:
李云停與王篤春系夫妻關系。2011年1月21日,該二人向港基拆遷公司借款50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李云停、王篤春向港基拆遷公司借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為自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借款利率為月利率2%,違約責任約定為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貸款方有權按照每日約定利息的100%向借款人主張違約金直至實際還款日。李云停、王篤春同時在山東港基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憑證簽字確認,該憑證載明李云停、王篤春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為月息20‰,預扣利息30000元。
同日,云亭公司、辰興公司分別向港基拆遷公司出具不可撤銷人民幣還款保證書,承諾為李云停的借款5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自2011年1月21日至貸款本息實際還清之日。
2011年1月21日,港基拆遷公司分別以山東港基景華市政園林有限公司名義向李云停轉賬200000元,另以轉賬支票形式向李云停付款300000元。借款發生后,李云停、王篤春未支付借期利息。借款到期后,李云停、王篤春未按時還款,云亭公司、辰興公司亦未履行保證責任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李云停、王篤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山東港基建設集團拆遷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李云停、王篤春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袁海燕
人民陪審員高偉
人民陪審員李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琳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