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鄂行申734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鐘祥人社局)因與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核地公司)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8行終4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鐘祥人社局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1.核地公司提供的值班表真實性存疑,該值班表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提交的證據,并無第三方備案說明,核地公司作為已投保工傷保險的單位為轉嫁風險完全有可能偽造或變造值班表。2.左有均不是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根據調查左有均在工地項目部有辦公室,而左有均死亡的地點既不是工地現場,也不是辦公室,而是在生活區。3.即使值班表真實,左有均在值班期間也沒有履行值班任務,明顯是在床上休息。4.左有均死亡時間存疑。醫生的判斷只是個人主觀推斷或經驗判斷,并無科學的鑒定予以證實。5.原審法院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從嚴掌握,對該法條理解錯誤,導致實體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吳晉
審判員徐冰
審判員馬春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穎
書記員梁穎(兼)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