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成來、黃海、鄧之松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桂1022執異2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田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馬攀與許宗果、韋榮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韋成來等九人對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在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工程34標段的應收工程款47萬元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韋成來等九人稱,其系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工程34標段工程實際施工工人,施工時間從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工程施工結束后因發包方原因,現仍拖欠異議人勞務費及建筑材料費用等共30余萬元。其認為涉案工程款非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個人財產,不具備實施凍結資金等保全手段的法律條件。許宗果與他人的民間借貸關系與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沒有關系,因此法院要求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對上述工程款進行凍結系保全對象及保全目的錯誤,對該工程款進行凍結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的執行行為,明顯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被凍結的工程款實際屬異議人勞務費及建筑材料費等應得款項,應由工程承包方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支配并直接向異議人進行結算。異議人認為,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不享有涉案工程款的所有權及支配權,法院要求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凍結涉案資金的保全措施明顯錯誤,侵犯了異議人就工程款工資優先受償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解除涉案工程款的凍結,保障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執行人馬攀稱,一、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34標段工程的實際承包人為許宗果。2010年11月20日,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與百色市右江灌區管理局簽訂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34標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實際轉包給本案被執行人許宗果施工建設,在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許宗果向申請執行人馬攀及馬秀歡借款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作為工程投資資金。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凍結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工程款4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該工程建設施工全部由許宗果組織開展,工程施工中各項預支款由許宗果投資支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實許宗果為工程的實際承包人,該項目工程雖經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但工程款歸許宗果個人所有。2017年9月5日,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出具的預先支付勞務費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書中辯稱許宗果系期施工期間聘請的施工負責人,不符合事實。二、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34標段工程(合同編號為:右江灌區施字(2010)01號)施工合同書約定,合同履行中,實際施工方已提供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人民幣7.06萬元,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7.65萬元,以及工程保留金人民幣35.3萬元等各項共計59.7萬元,農民工在本案工程中提供勞務的工資問題應通過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解決,與本案凍結工程款無關。三、異議人提出的拖欠人工勞務費缺乏事實依據,其提出的拖欠各項勞務、材料費用與本案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34標段工程施工無關。綜上所述,申請執行人認為,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34標段工程實際承包人為許宗果,該工程結算余款依法歸許宗果個人所有,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及財產保全合法有效,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無效。
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未答辯。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馬攀與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在訴訟階段,于2016年8月2日依法查封了許宗果、韋榮艷從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轉包承建的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工程34標段應收工程款47萬元,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止。并依法向該工程發包方百色市右江灌區、承包方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本院作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2民初74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許宗果、韋榮艷共同向原告馬攀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二、駁回原告馬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44元,由被告許宗果、韋榮艷負擔。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馬攀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經查明該項目工程因政府結算審計尚未完成暫時無法支付,故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桂1022執86號之一裁定,繼續查封被執行人許宗果、韋榮艷承建的2010年度百色市右江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項目工程34標段的應收工程款47萬元。并向工程發包方百色市右江灌區、承包方廣西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送達相關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過程中,異議人并未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2017年9月底,本案涉案工程結算審計完成,審計結果剩余工程款31余萬元已支付給承包方河池水利電力建筑工程處。2017年10月10日,異議人遂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鄭德教
審判員韋良慧
審判員黃榮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陸安娜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