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坤龍與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22民初5480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坤龍與被告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設計院)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坤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軒,被告交通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旭東、黃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坤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交通設計院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三個月試用期工資516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約16530.15元;2.請求依法判決交通設計院支付其經濟補償金5534.52元;3.請求依法判決交通設計院依法為其辦理離職證明。事實與理由:其于2017年7月1日進入交通設計院處工作,試用期三個月,但未約定試用期工資標準亦未發放試用期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未約定試用期工資和正常工資,故其主張按照2017年月均工資的80%主張三個月試用期工資。2017年10月1日交通設計院為其補簽勞動合同,亦未約定工資標準,同時向其發放員工手冊要求其認真學習。2018年2月份其親人去世請喪假6天,交通設計院扣發其工資1425元,依據《勞動法》第51條之規定,交通設計院不應扣發喪假工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及獎金共計16530.15元。因交通設計院工資計算方式及無端每月克扣20%的工資年終結算,也未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故其被迫離職。離職后其曾多次與交通設計院溝通要求結算工資并依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無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交通設計院辯稱,1.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且未約定試用期。結合劉坤龍的入職打卡記錄及其畢業證時間為2017年9月12日,可證明劉坤龍的入職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劉坤龍不可能在2017年7月開始,既存在全日制教育關系又同時存在全日制勞動法律關系。因此其不存在拖欠劉坤龍2017年7月至9月試用期工資的情況,劉坤龍該項訴求無依據。2.劉坤龍本次離職是其個人原因主動自愿提出離職,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3.其從未拖欠劉坤龍2018年1至6月工資,實際還多發了。勞動合同第四節勞動報酬,第七條中約定:“乙方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視為放棄當年未發的績效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根據此條,即使有拖欠、克扣工資,劉坤龍也視為放棄權利,不應再主張。況且其實際按時足額發放了劉坤龍的工資,從沒有拖欠。同時其員工手冊明確規定了員工薪酬分為基礎薪酬和績效薪酬,僅績效薪酬存在預發和年終結算,基礎薪酬不存在預發和年終結算等問題,但劉坤龍工作不滿半年,因此績效考核不達標,每月實際還多預發了薪酬。綜上,劉坤龍各項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坤龍在2017年4月24日向交通設計院電子郵箱發送了應聘交通設計院法務崗位的電子求職信,于2017年7月1日入職交通設計院,先后在城市交通與地下工程設計院、董事會辦公室等部門工作,于2017年10月1日與交通設計院簽訂《勞動合同書》,擔任管理/技術/工勤崗位(工種)工作。《勞動合同書》第七條約定:甲方(交通設計院)每月30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劉坤龍)工資,月工資按甲方薪酬支付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1、乙方在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不參與獎金的分配;2、乙方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視為放棄當年未發的績效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
劉坤龍《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的落款時間為2017年9月12日。劉坤龍提交的其與交通設計院領導層阮錦樓2017年7月15日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阮錦樓向劉坤龍表達了讓其參與地鐵投標工作;其提交的QQ截屏顯示其于2017年7月11日進入了名稱為“設研院新員工之家”的QQ群,該群成員有交通設計院的工作人員朱旭東、石曉輝、趙君等;其提交的2017年7月3日其與交通設計院員工張龍的聊天記錄顯示,其向張龍匯報了工作行程。
交通設計院提交的《公司員工崗前培訓記錄表》顯示,劉坤龍進入公司時間為2017年7月1日,參加工作時間為2017年10月1日,并于2017年9月8日至9月24日在交通設計院食堂三樓參加了交通設計院組織的新員工崗前培訓。交通設計院的《員工手冊》第17頁顯示公司員工薪酬分為基礎薪酬和績效薪酬,其中基礎薪酬包括:固定工資(800元)、工齡工資(每年10元)、崗位工資(根據崗級確定)和能力工資(職稱津貼、學位津貼和資質津貼)。績效薪酬由月度績效工資(預發80%、剩余20%年終結算)和年終獎組成。年終獎與部門績效年度完成情況和員工個人績效年度完成情況緊密掛鉤。其提交的工資臺賬顯示,劉坤龍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的應發放月度績效工資的80%均為4256.68元、4256.68元、2754.28元、4256.68元、4256.68元、4256.68元。
劉坤龍于2018年7月11日向交通設計院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書》,該申請書載明原因為不斷挑戰自己及其他原因。同日,劉坤龍離職。
2019年4月15日,劉坤龍向鄭州市鄭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請求: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個月試用期工資516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約16530.15元;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其經濟補償金5534.52元;3.裁決被申請人依法為其辦理離職證明。該仲裁委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鄭東勞人仲案字[2019]第46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劉坤龍年終結算工資6009.42元;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劉坤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三、駁回申請人劉坤龍的其他仲裁請求。劉坤龍不服上述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劉坤龍當庭變更其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決交通設計院支付其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三個月試用期工資21874.224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拖欠、克扣的工資約17955.15元(含扣發喪假工資1425元);當庭變更其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決交通設計院支付其經濟補償金9114.26元。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鄭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坤龍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三個月工資48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年終結算工資6009.42元,共計10809.42元;
二、被告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坤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三、駁回原告劉坤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將案件受理費交費憑證交至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王永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楊蒙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