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飄韻鞋業(yè)有限公司與安徽省歌舞劇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民初4200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合肥飄韻鞋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飄韻鞋業(yè)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歌舞劇院(以下簡稱省歌舞劇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飄韻鞋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亞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國平、被告(反訴原告)省歌舞劇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凱、洪錦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飄韻鞋業(yè)公司訴稱: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了《倉庫租賃合同》,約定:我方將位于經開區(qū)交口(民營二園)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租賃面積為1200平方米,月租金20400元,每月收取管理費300元,水電費用及其他費用由我方代收。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2017年,該廠房被政府征收,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將廠房交付我方,但未支付2017年7月到搬出之日期間的租金,被告共拖欠我方租金、物管費72450元。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管費合計7245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25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5月1日,共計568天,實際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35%計算)。
被告(反訴原告)省歌舞劇院答辯稱:1、涉案租賃房屋倉庫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確認涉案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原告要求我方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及管理費的訴請依法依約均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2、即使法律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占有使用費也不應為72450元,應認定為40800元較為適宜。理由是我方從2017年10月9日搬離該倉庫,但政府部門發(fā)函明確將在2017年8月31日對于該違法建筑予以拆除。由于我方存放在該倉庫的演出設備、布景、道具及舞美制作等物品較多且為大件物品,為了能夠將所放物品完全搬離走,在我方多次與政府部門協(xié)調延長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日期,才使得該違法建筑物未能在2017年8月31日前拆除,因此,占有使用期間計算至2017年8月31日前較為適宜。3、原告簽訂合同時明知其出租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卻向我方出示其他建筑物的土地、房產權利證書以讓我方誤以為出租的倉庫為合法建筑,此欺詐行為也是導致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應對我方在租賃合同未屆滿搬離而付出的搬遷費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即使我方需支付占有使用費,基于公平原則,結合原告在訂立合同時存在的欺詐行為也應予以減少。4、原告訴請我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省歌舞劇院提起反訴,稱:2015年9月份我方為存放演出設備、布景、道具及舞美制作等物品尋找倉庫。雙方就簽訂合同前期磋商過程中,飄韻鞋業(yè)公司向我方出示了土地、房產權利證書并保證涉案租賃倉庫是合法建筑物。雙方于2015年9月23日簽訂租賃合同。
2017年8月24日,我方收到經開區(qū)蓮花社區(qū)管理委員會與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函得知,涉案租賃倉庫未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將于2017年8月31日對該違法建筑予以拆除,并責令我方限期于2017年8月30日前將倉庫內存放的物品搬離,不得影響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否則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我方聯(lián)系了搬遷公司將存放于此的物品遷出,支付搬遷費用72740元。
根據法律規(guī)定,涉案租賃倉庫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因此雙方簽訂的《倉庫租賃合同》無效。因涉案租賃倉庫屬于違法建筑。我方為配合政府部門拆除違建工作自行搬離而付出搬遷費用72740元為我方的經濟損失,飄韻鞋業(yè)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特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雙方簽訂的《倉庫租賃合同》無效;2、飄韻鞋業(yè)公司賠償省歌舞劇院因《倉庫租賃合同》無效造成的經濟損失72740元。
針對反訴請求,飄韻鞋業(yè)公司答辯稱:1、省歌舞劇院主張的搬遷費用與事實不符,因省歌舞劇院與搬家公司存在其他交易往來,其主張的搬遷費用72740元并非是本案所涉費用。2、2015年7月,省歌舞劇院急于找租賃地點,經雙方洽商并確認該租賃地點。雙方洽商時,涉案租賃倉庫尚未搭建。雙方協(xié)商,我方將于2個月內搭建好倉庫租給對方。故我方才開始搭建倉庫,并于9月底倉庫搭建完畢后簽訂了租賃合同。因倉庫是雙方協(xié)商后搭建的,不可能一次性完工,另對方急于用房,故合同約定了:甲方應在2015年9月25日前將乙方承租的一部分面積500平方米標準廠房交付乙方使用。3、雙方洽商中,我方出具了相關土地、房產權利證書,即省歌舞劇院明知我方擁有合法產權的土地、房產范圍,雙方協(xié)商由我方在空地上搭建倉庫,我方并未保證所搭建的倉庫是合法建筑物。4、搬遷費用是省歌舞劇院必然會產生的費用,該費用不是由于我方過錯或者合同無效引起的損失。另合同約定了: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省歌舞劇院無權向我方主張搬遷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飄韻鞋業(yè)公司(甲方)與省歌舞劇院(乙方)簽訂了《倉庫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經開發(fā)區(qū)轎頂路與創(chuàng)業(yè)園路交口(民營二園)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面積為1200平方米,租賃期限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甲方應在2015年9月25日前,將乙方承租倉庫的部分面積500平方米標準廠房交付乙方使用,剩余承租面積于2015年10月1日前交付乙方。每月租金20400元,每月收取管理費300元,水電費用及其他費用由甲方代收,租金每半年交付一次。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甲方需提前三個月告知乙方需拆遷,否則乙方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天數(shù)計算,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飄韻鞋業(yè)公司按約將涉案倉庫交付省歌舞劇院使用。2017年8月24日,省歌舞劇院收到經開區(qū)蓮花社區(qū)管理委員會、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函,函稱:你方所承租的房屋,經市規(guī)劃局認定,該房屋未取得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根據經開區(qū)升級改造工作方案和道路建設規(guī)劃要求,將于2017年8月31日對該違法建筑予以拆除,請你方于2017年8月30日前將倉庫內存放的物品搬離,不得影響對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逾期未搬離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由于省歌舞劇院存放在該倉庫的演出設備、布景、道具及舞美制作等物品較多且為大件物品,為了能夠將所放物品完全搬離走,經多次與政府部門協(xié)調延長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日期,才使得該違法建筑物未能在2017年8月31日前被拆除,省歌舞劇院聯(lián)系了搬遷公司將存放涉案倉庫的物品于2017年10月9日完全遷出。
另查明:省歌舞劇院支付了至2017年6月底的租金。
上述事實,有《倉庫租賃合同》、《函》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歌舞劇院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合肥飄韻鞋業(yè)有限公司租金40800元、物管費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414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8月31日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合肥飄韻鞋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訴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安徽省歌舞劇院的全部反訴請求。
若被告安徽省歌舞劇院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814元,由被告安徽省歌舞劇院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620元,減半收取為810元,由被告安徽省歌舞劇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錢越
人民陪審員崇椿
人民陪審員王禮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高國婧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