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燕謀等訴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902民初2150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燕謀、黃小霞與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燕謀、黃小霞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慕平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汝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鐘燕謀、黃小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玉林市恒盛商住小區第9幢1103號商品房經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查五方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并向原告提供以上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1583元給原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按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全額購房款386106元的3%計,為11583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2月1日簽訂《玉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金額為386106元。雙方商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原告按照約定交付購房款給被告。《合同》第八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1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合同》第十一條約定:“…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合同》第九條約定:“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1、2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做累加)…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2.5的違約金…;2、但累計的違約金額不得超過買受人已支付款額的3%。”2017年3月6日被告公司登于玉林日報通知業主于2017年3月30日前來辦理交房手續。按合同約定的上述方法計算出來的延遲交房違約金為11583元。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玉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額購房款,2017年3月6日被告才登報通知業主于2017年3月30日前來辦理交房手續,被告的行為已然構成逾期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合格證已經公示了,不是向每個業主發放的,被告方已經履行了義務。上一批起訴至法院的案件中,已經向法院提交了五方驗收合格證明。
業主只要辦了領房手續,物業會發放住宅使用說明書。被告方存在合理的延期交房事由,因雨水天氣、設計變更、業主違約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存在的合理延期事由,對于該部分期限,應當視為合理的順延理由。本案中的雨水天氣包括小雨。
綜合全案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進行分析,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工商登記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恒盛商住小區是被告開發的房地產項目。2014年12月1日,原告鐘燕謀、黃小霞與被告簽訂《玉林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廣西玉林市民主北路西面、二環北路南側恒盛商住小區第9幢1103號商品房一套,房屋總價款386106元。合同第八條約定:交房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條件為: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有下列原因,交房時間予以延期:“…2、連續兩天以上雨天交付期限順延;3、買受人對合同已存在違約行為;4、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規劃設計部門要求的規劃變更、設計變更等導致工期延長的;…6、因法定節假日影響按時間記錄減除期限日數。”合同第九條約定:“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1、2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做累加)…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2.5的違約金…;2、但累計的違約金額不得超過買受人已支付款額的3%。”合同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買受人所購買商品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或公告等合同認可的形式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有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以書面或公告等合同約定認可的形式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中,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交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支付給了購房款給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小區工程經設計單位批準出現多處變更:2014年12月9日,被告將小區(1-7#樓)“外墻保溫做法”變更交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院審查,同年12月15日設計單位同意變更;2014年12月10日,被告將小區(1-12#樓)“鋁合金門聯窗”變更交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院審查,2015年1月12日設計單位同意變更;2014年12月17日,被告將小區I標工程交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院審查,2015年1月20日設計單位同意變更;2014年12月28日,被告將小區(1-12#樓)“二次裝修百葉”工程交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院審查,2015年1月12日設計單位同意變更。2017年3月6日,被告通過《玉林日報》發布公告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交房,請各業主于2017年3月30日前辦理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收房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鐘燕謀、黃小霞出示恒盛商住小區第9幢1103號商品房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二、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付恒盛商住小區第9幢1103號商品房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給原告鐘燕謀、黃小霞;
三、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鐘燕謀、黃小霞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11583元。
本案受理費89元,減半收取共計45元,由被告玉林市恒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上述判決,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斯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梁丹鳳
書記員陳晶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