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樊興剛、劉波、吳永安罰金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內2921執1349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樊興剛、劉波、吳永安罰金糾紛一案,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內2921刑初9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吳永安已履行交納罰金義務。但被執行人樊興剛、劉波、至今未履行義務。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銀行、證券、車輛等機構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樊興剛、劉波、吳永安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高自力
審判員娜仁
審判員唐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偉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