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朝輝、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91行初194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朝輝訴被告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職權追加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勘探分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分別向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訴訟通知書。被告市人社局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了答辯狀并提供了據以作出決定的全部證據材料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黃朝輝,被告市人社局及其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羅京虎,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明龍、孔向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9月14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認為黃朝輝同志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原告黃朝輝訴稱,2018年7月31日下午5點下班后,原告騎電動車沿天府大道輔道華陽方向回家(都市港灣小區)途中,在騎行到天府三街與天府四街之間路段時,由于雨天路滑,不慎摔倒。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確診為右手右側橈骨遠端骨折,伴尺骨莖突不完全性撕托骨折。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于情于法都不合理,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
被告市人社局辯稱,被告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受傷職工黃朝輝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黃朝輝于2018年7月31日17時許騎電動自行車下班途中,行至天府大道天府三街與天府四街之間路段時,因雨天路滑自己不慎摔倒受傷,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并送達申請人,并無不當。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的合法性,被告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和依據:
第一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病情證明材料、本人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朱祥、謝光發)。證明原告及第三人的主體資格以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發生事故及受傷情況。
第二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程序合法。
第三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系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律依據。
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無陳述意見。
經庭審舉證、質證,原告黃朝輝對被告市人社局提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對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材料及依據均無異議。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情況,對本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認證如下: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能夠證明被告作出行政行為的內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簽收登記,能夠證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事實,以及被告作出涉案非工傷認定的程序,本院予以認定;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復印件、《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病情證明材料、本人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朱祥、謝光發),能夠證明原告與第三人的主體資格,原告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黃朝輝摔傷當日事發經過以及受傷的情況,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黃朝輝系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職工,從事研究崗位,居住在位于華陽方向的都市港灣小區。2018年7月31日17時許黃朝輝騎電動自行車下班途中,行至天府大道天府三街與天府四街之間路段時摔倒受傷,經成都市第七人民醫院診斷為右手右側橈骨遠端骨折。2018年8月6日,第三人中石化勘探分公司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社局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2018)0461號),同意受理第三人提交的關于黃朝輝的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市人社局經調查后,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18]044號),認為黃朝輝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工傷,并向原告及第三人送達了上述決定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黃朝輝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黃朝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聰
人民陪審員申敬華
人民陪審員呂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呂輝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