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才杰與湖南國湘人力資源勞務責任有限公司、中地海外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2民初17814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才杰與被告湖南國湘人力資源勞務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湘公司)、被告中地海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地海外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才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蔣彬、被告國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朝志和徐偉、中地海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松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才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羅才杰與國湘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2.判令國湘公司、中地海外公司支付羅才杰以下款項:經濟補償金115500元、加班費217500元、休假工資12626.54元、競業限制補償費118800元和獎金8000美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國湘公司、中地海外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長沙市芙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芙蓉區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書》認定勞動關系存續系屬誤判,忽略了《收條》與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原因及住房公積金封存行為的關聯性,羅才杰承認國湘公司目前仍在為其交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排除交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是因為國湘公司得知羅才杰要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爭端而采取的補救行為。羅才杰主張260個小時的加班時長應屬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關于競業限制補償費,羅才杰在2016年下半年簽署了一份關于保密協議的文件,其中的內容有限制羅才杰在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在尼日利亞從事與現在工作相關的工作,由于該協議影響羅才杰工作方向和地點的選擇,已對羅才杰造成了損失,羅才杰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是合理的。關于獎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且羅才杰在2018年工作滿全年,有權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羅才杰在中地海外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為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和每年安家費75000元,應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告羅才杰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芙蓉區勞動仲裁委芙勞人仲案字[2019]第489號《裁決書》;2.《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續訂書》;3.工資結算單、匯款證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4.2017年項目匯總情況表、2018年項目匯總情況表、項目信息清單、加班統計表;5.《中地海外尼日利亞國家管理部薪酬福利管理辦法》;6.《收條》、QQ聊天記錄截圖、短信截圖、社保繳納記錄的截圖、郵件截圖;7.《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待崗通知書》。
被告國湘公司辯稱,根據國湘公司與羅才杰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羅才杰的月工資為2000元,羅才杰主張的16500元/月缺乏依據,《勞動合同書》系國湘公司與羅才杰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該合同明確約定羅才杰在國外工作的工資為2000元/月。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安家費不屬于工資總額組成。因此,羅成杰的工資標準應當剔除安家費的部分,按照2000元/月標準計算其月工資收入。雙方勞動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國湘公司仍在為羅才杰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羅才杰訴稱其被國湘公司辭退缺乏依據,國湘公司和中地海外公司無需支付羅才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國湘公司向羅才杰寄發了《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待崗通知書》,該通知書明確羅才杰屬于待崗期間,國湘公司將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向羅才杰發放報酬,并安排合適崗位,國湘公司按月向羅才杰支付待崗期間待遇,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則也應當按照月工資2000元的標準計算羅才杰的經濟補償金。國湘公司、中地海外公司從未安排羅才杰加班,羅才杰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加班的情況。國湘公司和中地海外公司與羅才杰從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費,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要求支付勞動者信息保密費用,而且競業限制和保密本就是作為勞動者的附隨義務,因此國湘公司、中地海外公司無需支付羅才杰競業限制補償費。國湘公司和中地海外公司不存在發放年終獎的問題,而且年終獎金屬于公司內部福利,是否發放及發放數額均屬于公司自主經營權的決定范圍。
被告國湘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批量代發代扣結果明細下載(工資發放記錄);2.長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明細;3.郵件往來記錄、尼日利亞國管部員工延期返尼申請表。
被告中地海外公司辯稱,根據國湘公司與羅才杰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羅才杰的月工資應為2000元,羅才杰主張的16500元/月缺乏依據。《勞動合同書》系國湘公司與羅才杰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該合同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羅才杰在國外工作的工資為2000元/月,其余75000元為安家費,而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安家費不屬于工資總額組成。因此,羅成杰的工資標準應當剔除安家費的部分,按照2000元/月標準計算其月工資收入。國湘公司與羅才杰一直就解除勞動合同問題進行協商,但是雙方對此并未達成一致,因此雙方勞動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另外,截至目前國湘公司仍在為羅才杰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羅才杰訴稱國湘公司辭退缺乏依據,國湘公司向羅才杰寄發的《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待崗通知書》明確羅才杰屬于待崗期間,其待崗期間國湘公司將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向羅才杰發放報酬,且會根據實際情況為羅才杰安排合適崗位。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則根據國湘公司與羅才杰勞動合同的約定,應當按照月工資2000元的標準計算羅才杰的經濟補償金。國湘公司、中地海外公司一直按合同約定支付羅才杰工資及安家費。是否發放年終獎及發放數額均屬于公司自主經營權的決定范圍。
被告中地海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羅才杰、被告國湘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并結合庭審質證情況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30日,羅才杰與國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2013年10月30日生效,本合同于指定項目工作完成時終止(大概兩年左右);國湘公司派遣羅才杰工作的用工單位為中地海外公司,羅才杰同意根據中地海外公司的工作需要,擔任工程師崗位工作,根據中地海外公司的崗位工作特點,羅才杰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尼日利亞,羅才杰在中地海外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務報酬由中地海外公司根據羅才杰工作崗位實際情況確定,由中地海外公司或其國外項目部根據項目支付周期的實際情況直接支付給羅才杰,羅才杰在國外工作期間的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每年支付羅才杰安家費75000元;雙方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國湘公司為羅才杰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納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國湘公司及中地海外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等。2015年10月30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對上述勞動合同進行了續簽,并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2019年1月25日,羅才杰回國休假45天,應于2019年3月12日返回尼日利亞工作,2019年3月5日,羅才杰向中地海外公司發送“延期返尼申請”的電子郵件,郵件具體內容為“此次因個人婚姻問題特提此休假申請,因去年工作原因婚姻未獲得女方及家長諒解。又經歷了一年,且經歷了新的對象。家中長輩甚是著急,假期期間互相了解有限,需要加深彼此了解,故此次按公司規定暫申請30天婚假用以加深了解。婚姻大事已成為與長輩之間的矛盾根源,迫切需要在今年內解決。望領導批準。”2019年3月11日,中地海外公司運營管理部楊光輝通過電子郵件回復羅才杰,具體內容為:“才杰,您好!相關制度規定,請婚假需提交結婚證掃描件,當然返尼后提交也可以。若已經辦理,請拍照反饋。”羅才杰未享受45天休假的休假補貼。后國湘公司與羅才杰對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多次協商,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國湘公司于2019年4月起斷繳了羅才杰的社會保險費,但在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國湘公司為羅才杰補繳了2019年4月份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019年5月27日,國湘公司向羅才杰作出《勞務派遣員工退回待崗通知書》,并一直向羅才杰支付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判決結果
駁回羅才杰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本院決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江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家成
書記員周磊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