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順峰與日照市黃金海岸裝卸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03民初1121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順峰與被告日照市黃金海岸裝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金海岸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順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方艾,被告黃金海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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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胡順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因不服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023-2號仲裁裁決書,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工受傷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82333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4日通過招工進入被告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5月7日晚,原告在工作時從高垛上掉下摔傷,傷后由單位的車輛送至嵐山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的傷經嵐山區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經日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嵐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賠償原告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2729元,原告不服該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黃金海岸公司辯稱,嵐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到被告處從事裝卸工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為原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18年5月7日,原告在工作中受傷,在嵐山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2天。2018年11月5日,原告的傷經嵐山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8年12月29日,原告的傷情經日照市勞動能力鑒定會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九級。2019年2月18日,原告向嵐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工受傷各項損失共計165487元、經濟補償金14000元。該委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023-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1895元及經濟補償金14000元的請求。作出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023-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717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7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以上共計132729元。上述仲裁裁決作出后,原告不服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023-2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對勞動關系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無異議,對上述裁決確認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有異議。庭審中,原告提交嵐山區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歷、醫療費票據、復印費票據、交通費票據,主張原告支出醫療費1895元,被告對上述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無異議。庭審中,被告提交案外人陳加民、蘇同利的書面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陳加民代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費600元,該費用應當在賠償數額中扣除。提交書面通報一份,證明被告對原告違章工作造成損失處罰1400元,該數額應當在賠償數額中扣除。原告對陳加民的書面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該600元系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給付的慰問金,并非生活費。對被告提交的其他證據不予認可。
庭審中,原告提交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證明其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650元。被告對此不持異議。被告提交2018年5月至12月裝卸工工班工資明細表一宗,證明被告已向原告發放工資共計17850.83元,原告對該份證據不持異議。另查明,山東省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673.4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市黃金海岸裝卸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胡順峰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46020.15元;
二、駁回原告胡順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給付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日照市黃金海岸裝卸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桂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楊捷
書記員蘇雪菲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