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8民初3055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匯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搏凱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劍鋒、劉智勇,被告搏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區少鵬,被告區少鵬、區浩強、曾俏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劍興、呂偉賢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民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搏凱公司向原告歸還本金400000元、利息34666.67元,本息合計434666.67元(利息從2019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暫計至2019年7月29日,從2019年7月30日起至實際歸還日止的利息按判決書確定方式計算);2、被告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搏凱公司簽定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搏凱公司提供貸款400000元。原告依約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告搏凱公司發放貸款400000元,期限至2017年12月18日,雙方并就利息的計算及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擔保人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同時為以上借款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搏凱公司至今尚欠本金400000元未能歸還,相應利息未支付,擔保人亦未履行代償義務。經多次催收無果,特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搏凱公司、區少鵬共同辯稱,對欠款本金沒有異議。對利息有異議,答辯人當時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利息與實際還的利息不一致,實際支付的利息較高。
被告區浩強辯稱,答辯人提供擔保是三個月期限,但這筆款項沒有進到公司賬戶上,答辯人不承擔擔保人的責任。
被告曾俏菱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被告彭劍興、呂偉賢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書面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民匯公司系依法設立可以經營辦理各項小額貸款及辦理中小微企業融資、理財等咨詢服務的公司。
2017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搏凱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被告搏凱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貸款月利率為11.4‰;展期利率在原約定月利率的基礎上按上浮30%執行;貸款期間借貸雙方需要調整貸款利率的,共同協商確定并無需通知擔保人;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在本合同確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同日,原告與被告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簽訂一份《保證擔保合同》,該合同約定:保證范圍為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和罰息)、融資咨詢服務費、貸款管理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及擔保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除增加債權債務本金金額外,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所擔保的主合同,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期間自本擔保書簽訂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之貸款期滿后5年(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
同日,原告與被告搏凱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再簽訂一份《融資咨詢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原告按上述《借款合同》本金金額按每月13.6‰向被告搏凱公司收取服務費,由被告搏凱公司支付利息的同時將服務費以轉賬方式支付給原告;服務期限按照雙方借款期限確定;如貸款出現逾期,服務費按原約定費率水平上浮50%執行。
同日,原告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搏凱公司指定的戶名為區少鵬的賬號支付400000元。借款期滿后,原告同意被告搏凱公司展期,但未簽訂書面展期協議,被告搏凱公司其后所支付的利息、服務費的利率和展期期限均由原告與被告搏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區少鵬口頭約定。從2019年3月19日至今,被告搏凱公司逾期支付約定的利息和服務費。
庭審中,原告和被告搏凱公司共同確認至2019年3月18日,原告共收取了被告搏凱公司18個月利息和服務費共211200元,即平均每個月利率為2.93%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對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20元,減半收取計3910元(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共同負擔。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多預交的受理費391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民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請退回。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共同負擔的受理費391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區搏凱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區少鵬、彭劍興、呂偉賢、曾俏菱、區浩強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永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欣琪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