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華、周正林等與陳旺忠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430民初1071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建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華、周正林與被告陳旺忠、福建匯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和建設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公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華、周正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華盛南、被告陳旺忠、被告匯和建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修河、被告中交二公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建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陳旺忠、匯和建設公司立即支付王建華、周正林工程款24888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陳旺忠、匯和建設公司賠償王建華、周正林損失125000元;3.判令中交二公局對上述兩項請求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3日,王建華與周正林以王建華的名義與陳旺忠、匯和建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王建華、周正林合伙承建莆炎高速YA8標段錨桿、錨索防護工程。莆炎高速YA8標段系由中交二公局承建,匯和建設公司、陳旺忠系該標段錨桿、錨索工程的分包人。合同簽訂后,王建華、周正林組織工人開工建設,施工至2018年11月時,陳旺忠以無正當理由阻止王建華、周正林繼續施工,導致工程被迫停工至今。王建華、周正林在施工期間采購了相應材料,并以9000元/月的價格向案外人租賃了空壓機兩臺用于施工,因陳旺忠無理阻止施工,導致王建華、周正林損失嚴重,已產生的工程款為:架子936平米×13元/平米=12168元、錨索212米×60元/米=12720元,共計24808元。因停工導致王建華、周正林支付窩工、停工工人工資26000元、設備租賃費99000元。王建華、周正林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項,故訴。
陳旺忠辯稱,停工原因在王建華與周正林,他們沒有做那么多工程,只做了一兩個錨縈,經技術部門鑒定認為不符合規定提出整改,但王建華與周正林不整改,導致影響了整個工程。
匯和建設公司辯稱,1.匯和公司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知格。匯和建設公司只與陳旺忠簽訂了《勞務承包協議書》,未與王建華、周正林簽訂勞務合同。王建華提供的陳旺忠與王建華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書》所蓋“福建匯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公司項目章”未經匯和建設公司許可和授權,匯和建設公司對該合同不知情。匯和建設公司與陳旺忠簽訂的《勞務承包協議書》第十五條15.2中明確約定陳旺忠無將此項目勞務轉包、分包權利;2.王建華、周正林訴稱莆炎高速YA8標段系由中交二公局承建,匯和建設公司、陳旺忠系該標段錨桿、錨索防護工程的分包人,與事實不符。在該項目中,匯和建設公司只與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勞務承包協議書》,未與其他公司簽訂任何分包協議。并且在匯和建設公司與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書后,經雙方多次溝通,該項目未達到雙方約定的開工條件,匯和建設公司并未進場施工,雙方也已在2018年9月1日解除合同關系,故在該項目上產生的施工工程與匯和建設公司無關,故匯和建設公司認為應當駁回王建華、周正林的訴訟請求。
中交二公局辯稱,其與王建華、周正林不存在合同關系,也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王建華、周正林起訴其作為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中交二公局作為莆炎高速YA8標段工程的總承包人將勞務分包給有資質的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只與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其與王建華、周正林、匯和建設公司均不認識且沒有任何合同關系,故中交二公局認為應當駁回王建華、周正林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3日,王建華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匯和建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書》,甲方簽字人員為陳旺忠、陳良德,并加蓋印有“福建匯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莆炎高速YA8標段錨桿錨索防護K355+300-K366+000項目部”的印章,乙方簽字人員為王建華,約定甲方將莆炎高速YA8標段錨桿、錨索防護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并對具體事項進行了約定。另查明,2018年1月14日,中交二公局莆炎高速三明段YA8標項目部與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公司就該段路基工程、涵洞工程、綠化及環境保護工程簽訂簽訂《工程勞務分承包合同》。2018年8月1日,福建印象生態發展有限公司與匯和建設公司就莆炎高速YA8標錨桿錨索防護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解除該協議。2018年6月22日,匯和建設公司與陳旺忠就莆炎高速YA8標錨桿錨索防護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建華、周正林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莆炎高速YA8標段錨桿、錨索防護工程中由王建華、周正林施工完成的工程總造價進行鑒定,并同意由本院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二人先行墊付。2019年10月21日,本院委托福建省成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王建華、周正林申請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福建省成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繳費通知函》向王建華、周正林送達《交納鑒定費通知書》,并知之二人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向福建省成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預交鑒定費,期滿仍未預交的,按撤回申請處理。王建華、周正林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鑒定費
判決結果
駁回王建華、周正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98元,減半收取1649元,由王建華、周正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香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林明京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