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藝暄與長沙市第一醫院、常德職業技術學院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5民初5227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藝暄與被告長沙市第一醫院(以下簡稱“一醫院”)、常德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常德職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案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于2019年10月25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藝暄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芹,被告一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皮健、高雅,被告常德職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藝暄訴稱:原告系被告常德職院學生,經需要統一安排實習于2018年6月開始進入一醫院頂崗實習。2018年7月20日下午(星期五),原告受一醫院指派從開福區社區醫院到一醫院領取排班表,原告領取排班表后在返還開福區社區醫院時(下午3點左右)被案外人劉根生駕駛的摩托車撞傷(全責)。原告經湘雅二醫院手術治療花費醫藥費48802.16元。肇事方為殘障人士,無力賠付。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及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或者超出保險賠付額度的部分,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約定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原告從2018年6月開始實習工作,而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均未為原告購買實習保險,導致原告在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后無法獲得保險賠償,故兩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兩被告應當對原告無法獲得救濟承當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長沙市第一醫院、常德職業技術學院賠償原告損失114180.66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附:損失明細,1、醫藥費48802.16元;2、后續治療費12000元;3、住院伙食補貼1800元(100元/天×18天);4、住院期間護理費10065元(167.75元/天×60天,參照2018年湖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61227元/年計算);5、營養費4800元;6、鑒定費800元+2300元=3100元;7、交通費3000元;8、誤工費30613.5元(5102.25元/月×6個月,參照20182018年湖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61227元/年計算)。
被告一醫院辯稱:一、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與其職業實習事項無關,與實習醫院無關,實習醫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發生事故的時間不是在其到被告一醫院實習期間發生的,與被告一醫院沒有實習的事實;三、原告適用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是屬于推行保障的制度,不屬于國家法律強制要承擔責任的相關條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常德職院辯稱:一、本案原告的人身損害不是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的,而是由第三人侵權的意外事件造成的,被告常德職院對原告的人身損害不存在侵權,被告常德職院不承擔侵權責任,二、根據原告王藝暄、被告一醫院及被告常德職院簽訂的《學生臨床實習協議書》的約定,如果原告的人身損害是安全事故造成的,也應該由實習單位和原告承擔,被告常德職院沒有違約行為,被告常德職院不承擔違約責任。三、原告的人身傷害不屬于實習責任保險賠付的范圍,且為原告購買學生實習責任險不是被告常德職院的法定強制性義務。四、誤工費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而原告是學生,沒有收入,所以原告請求的賠償不能主張誤工費,另交通肇事者劉再根已經支付的6000元醫療費應予以扣除。綜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常德職院對原告的人身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審查,確定實際賠償數。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15時33分,原告王藝暄在長沙市開福區芙蓉路與營盤路交叉路口南,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案外人劉再根的兩輪電動車同向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王藝暄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福大隊認定,劉再根負全部責任。原告自述因劉再根在支付了6000元醫療費后,無力支付并下落不明,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剩余醫藥費均由原告王藝暄自行支付,原告王藝暄認為其系從被告一醫院領取排班表后回長沙市開福區通泰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拿自己的白大褂的路上發生事故,屬于在被告一醫院處實習期間。由于被告常德職院和被告一醫院作為原告就讀的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未按相關制度為其購買保險,導致原告在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后無法獲得保險賠償而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王藝暄系被告常德職院醫學系在讀學生。2018年6月,被告常德職院安排包括原告王藝暄在內的29名學生在被告一醫院及長沙市開福區通泰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臨床實習,并分別簽訂了實習協議。由被告常德職院向被告一醫院提供實習學生名單,被告一醫院統一制表對實習學生在兩處實習點輪轉實習情況進行排班。針對此次實習,被告一醫院(甲方)、被告常德職院(乙方)及包括原告王藝暄在內的29名參與實習的學生(丙方)共同簽訂了《學生臨床實習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實習時間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甲方接收丙方進行臨床實習,丙方向甲方繳納實習費700元/人;甲方應成立負責丙方日常管理的專門機構,并為丙方實習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丙方在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安全防護意識,在實習場所工作時間非違章指揮和非違章操作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甲丙雙方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費用,因丙方違章操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丙方自行負責;實習期間,丙方原則上不能離開實習單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者,應辦理相關手續,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各種意外發生,因此在實習單位外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丙方自行負責。在實習開始前,被告常德職院向所有參與實習的學生發放了實習手冊,實習手冊中證明了關于實習期間的實習紀律及安全注意事項。
2018年6月21日,被告一醫院接收該批實習學生后,向被告常德職院簽署《實習生報到回復函》,確認29名學生已到達該院實習,并制定《2018-2019年常德臨床職院臨床醫學專業實習科室輪轉詳表》,該表顯示原告王藝暄排班為:“6月25日至7月22日,社區;7月23日至8月5日,傳染科三;……”。其中“社區”指長沙市開福區通泰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事故發生當日,王藝暄進入長沙市中醫醫院入院治療;7月23日,轉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繼續治療,經手術后,于8月6日出院。共計住院18天。出院診斷:1、左尺橈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下尺橈關節脫位;3.左側尺神經損傷;4、多處軟組織挫傷。共計支出醫療費48802.16元。在本案審理中,經本院委托,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湘雅二[2019]臨鑒字第12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王藝暄本次損傷未達《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傷殘標準所規定的要件;2、被鑒定人后期治療費預計約需1.2萬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3、被鑒定人本次損傷誤工時間為6個月,其中需1人護理2個月,營養期限為3個月。原告王藝暄交納鑒定費2300元。
本案涉及原告王藝暄在長沙市開福區通泰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習的情況,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釋明,原告王藝暄表示對長沙市開福區通泰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主張權利。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學生臨床實習協議書》、《實習生報到回復函》、《2018-2019年常德臨床職院臨床醫學專業實習科室輪轉詳表》、醫院診斷及治療記錄、醫院門診收費票據、湘雅二[2019]臨鑒字第12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藝暄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71元,鑒定費2300元,合計3171元,由原告王藝暄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蔡瑜平
人民陪審員鐘蘭
人民陪審員余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宋敏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