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曉萌與樊如池、山東愛客多熱能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104民初6047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曉萌與被告樊如池、山東愛客多熱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客多公司)、石家莊泰興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興勞務公司)、石家莊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奧燃氣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公司),第三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2016年3月1日,案外人馮湘宏與被告樊如池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協議,馮湘宏租賃樊如池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倉庫,用于存放其與原告呂曉萌合伙經營的茶葉。2016年9月1日,馮湘宏將該房屋轉租給呂曉萌,雙方終止合作關系,由呂曉萌繼續支付樊如池房屋租金。
二、2017年2月1日7時58分,石家莊市公安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發生火災。此次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燒毀一層內茶葉、茶葉包裝、燃氣壁掛爐等物品,部分門窗受損。2017年3月1日,石家莊市橋西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石西公消火認字(2017)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經調查,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時間為2017年2月1日7時40分許,起火部位位于一層內門洞東側,起火點位于東墻壁掛爐處。起火原因為:西崗頭村崗中東路13號一層內天然氣泄漏遇明火引燃周圍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2017年2月6日,原告向石家莊市橋西區公安消防大隊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茶葉、茶葉包裝盒、茶具共計418723.72元。2018年2月7日,北京大唐天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呂曉萌對部分存貨-茶葉價值進行評估,出具一份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基準日:2017年2月1日,評估類型:市場價值,評估方法:市場法,評估結論:截止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為4444277.6元。
三、原告呂曉萌訴稱,原告存放在被告樊如池出租房屋內的茶葉、茶葉包裝在火災中受損,經評估貨物損失為4444277.6元。經石家莊市橋西區公安消防大隊做出火災事故認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層內門洞東側,起火點位于東墻壁掛爐處。起火原因為:西崗頭村崗中東路13號一層內天然氣泄漏遇明火引燃周圍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被告樊如池系出租人,被告愛客多公司系壁掛爐生產廠家、被告泰興勞務公司系壁掛爐安裝廠家、被告新奧燃氣公司系天然氣供應者及檢測者,被告天安保險公司系壁掛爐產品責任險的保險人,因壁掛爐存在質量隱患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請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貨物損失4444277.6元,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四、被告樊如池辯稱,原告與樊如池系房屋租賃關系,在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一層由原告實際控制使用,在原告使用過程中,其應承擔一切風險,樊如池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017年6月8日,經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公證,樊如池與原告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有關導致房屋、物品燒毀的責任雙方互不追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樊如池的訴訟請求。
五、被告愛客多公司辯稱,石家莊市橋西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的石西公消火認字(2017)第0004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模糊,不能直接證明起火原因是由于愛客多公司生產的壁掛爐導致火災,特別是對天然氣泄漏原因以及明火來源沒有明示。首先,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對樊如池之子樊登雄的詢問筆錄,事故發生一層頂棚(陽光板搭建)有孔洞,火災發生前正值春節期間,事故現場有居民燃放鞭炮,因此不能排除是否有燃燒鞭炮進入現場導致火災。同時,根據2017年2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記載:“送檢的標注為燃氣壁掛爐檢材......均未發現有可做技術鑒定的金屬融化痕跡”,證明起火原因并非由壁掛爐導致,所以火災事故認定書只是模糊載明是明火引燃周圍可燃物,而未明確是由壁掛爐導致火災。其次,愛客多公司生產的壁掛爐結構及運行原理:1.燃氣壓力低于1500p,內置燃氣閥(現場燃氣閥完好)門打不開,不會繼續燃燒。2.斷電后壁掛爐需要人工啟動才能繼續打火運行。3.水壓低于0.5bar,壁掛爐不啟動。4.燃氣壁掛爐為三層結構制造,由內而外第一層燃燒室,第二層空氣室,第三層外殼。其中燃燒室、空氣室,這兩層與室內隔絕,開口只有排煙煙囪,并非是明火。基于以上四點和現場壁掛爐狀況,燃氣管脫落,氣壓會低;水管脫落,水壓會低;斷電后不會自動啟動。說明燃氣泄漏時,火災發生前,燃氣壁掛爐已經停止運行。結合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記載:“壁掛爐控制面板處塑料框架中部燒損呈V型痕跡,面板處旋過火后與塑料框架中部燒損V型痕跡相對應”,及壁掛爐現場照片顯示,壁掛爐在火災中外部經過火燒,但是壁掛爐內部沒有燃燒的痕跡。因此導致火災的明火并非愛客多公司生產的壁掛爐。綜合上述現場情況,在火災發生之前,連接壁掛爐至天然氣管道的天然氣鋁塑管顯示遇到明火接頭處燃燒變形脫落從而導致天然氣泄漏。天然氣泄漏后,壁掛爐由于燃氣壓力過低導致內置燃氣閥門打不開,燃燒室不再繼續燃燒停止工作,但是燃氣管道由于沒有安裝報警器,燃氣泄漏后不會自動斷氣,導致燃氣繼續泄漏從而引發火災。愛客多公司作為采暖壁掛爐生產廠家,具有采暖熱水爐、模塊爐等相關設備的研發、生產及銷售資質,生產的愛客多牌壁掛爐產品質量合格,本案所涉壁掛爐系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產品,并非愛客多公司零售產品,安裝后經過新奧燃氣公司統一驗收合格,才能通燃氣使用。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對樊如池作的詢問筆錄,壁掛爐一直正常使用,沒有發生故障及報修,故不存在原告主張的質量及安全隱患。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4444277.6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原告單方委托北京大唐天健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資產評估報告書,但沒有提供該公司相關火災損失鑒定資質,也沒有提供該公司在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備案的相關材料,該公司不具有火災損失鑒定資質。其次,該報告書是根據原告提供資產清單和數據進行評估,但原告提交的清單和數據是否是火災中受損的貨物,如何確定受損的數量并沒有證據證明,該報告書無法對檢材真實性、受損程度、殘值等全面客觀的進行評估,且評估機構完成報告后,提交委托方(原告)征求意見,最后出具評估報告,可見并非評估機構獨立出具的評估報告,正常的財產損失鑒定一般在1個月左右完成,評估機構于2017年3月3日開始評估,直至2018年2月7日出具報告,用時將近一年,應該是多次征求原告意見后才出具原告滿意的報告,不能作為確定原告損失的依據。2017年2月28日,石家莊市橋西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損失統計表》顯示,原告自行申報在火災事故中損失為418723.72元,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明材料(進貨發票、進出庫記錄、銷售記錄、銷售發票等)及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亦不能作為確定原告損失的依據。根據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直接損失申報統計表,加蓋公章的申報單位為石家莊風山商貿有限公司,受損茶葉的所有權人并非原告,原告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在本案中,新奧燃氣公司對壁掛爐安裝設置時沒有安裝漏氣報警裝置,導致損失擴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火災現場為民宅,不符合倉庫的條件,而且壁掛爐周圍不應存放易燃物品,原告對于租賃房屋的使用存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被告泰興勞務公司辯稱,本案火災的發生和泰興勞務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泰興勞務公司只是提供非技術性勞務工作,對壁掛爐產品質量和安裝檢測驗收不承擔責任,原告起訴泰興勞務公司屬于訴訟主體錯誤,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其他同意愛客多公司答辯意見。
七、被告新奧燃氣公司辯稱,對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新奧燃氣公司在此次火災事故中有過錯,在本次訴訟前,無論原告或者公安消防部門均沒有找新奧燃氣公司調查、詢問火災事故情況,可見公安消防部門不認為新奧燃氣公司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法院判決新奧燃氣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奧燃氣公司在第三人平安保險公司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原告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故申請法院追加平安保險公司為第三人,由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八、被告天安保險公司辯稱,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因為天安保險公司承保的壁掛爐引起火災,天安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同愛客多公司答辯意見。
九、第三人平安保險公司辯稱,第三人和新奧燃氣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應一并處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河北省燃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新奧燃氣公司僅對戶外的管道負有管理責任,而對戶內管道不承擔任何責任,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是西崗頭村崗中東路13號一層內天然氣泄漏遇明火引燃周圍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因此新奧燃氣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平安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更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裁判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呂曉萌財產損失334978.98元。
二、駁回原告呂曉萌對被告樊如池、山東愛客多熱能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泰興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呂曉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354元,原告呂曉萌負擔39162元,第三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3192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呂曉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42354元,提交繳費票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紀晨宇
人民陪審員路秀申
人民陪審員張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仕鵬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