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彪與中寧縣人民政府、中寧縣寧安鎮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行為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寧05行初33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彪與被告中寧縣人民政府、中寧縣寧安鎮人民政府、中寧縣鳴沙鎮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彪訴訟請求:1.確認三被告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2.三被告共同向陳彪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76.05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陳彪在中寧縣濱河南路以北位于鳴沙鎮與寧安鎮交界處的黃河灘上累計投資200多萬元,改造魚池180多畝,并依法辦理了水產養殖手續。通過拉運土方改良荒灘120多畝,于2015年全部栽植了寧杞7號枸杞。2016年申請辦理了設施農業用地,又投資了70余萬元硬化了枸杞晾曬場地2000余平米,建設管理、倉儲用房15間,彩鋼涼棚120平米,架設動力電線2公里、建設泵房一座。在此期間,從未有行政機關告知其行為違法,也無人制止,相反在行政機關還辦理了備案登記,取得了《水域灘涂養殖證》。2018年初,中寧縣人民政府通過寧安鎮人民政府、鳴沙鎮人民政府,口頭通知陳彪沿黃河兩岸涉及數十萬畝的區域被確定為“青銅峽庫區濕地自然保護區”,隨后便對該區域內的一切構筑物進行強制拆除。2018年5月18日,寧安鎮人民政府、鳴沙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將陳彪用于生產和看護的彩鋼活動板房15間、彩鋼涼棚120平米全部強行拆除并拉走,并采取了停止供電方式,導致一個多月無法抽水灌溉,嚴重影響了枸杞產量。又因彩鋼涼棚被拆走,已采摘的4萬余斤鮮枸杞霉變嚴重,損失巨大。2018年11月8日,寧安鎮人民政府、鳴沙鎮人民政府乘陳彪銀川就醫期間,未出具任何法律文書又強行將陳彪水泥硬化的晾曬場、臨時看護的帳篷、廁所(2處)、鴿棚、太陽能路燈等拆除。2018年12月5日,陳彪向中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市人民政府進行了審理,但未就陳彪損失進行賠償。陳彪便個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確定陳彪所有資產評估價格為276.05萬元。綜上,陳彪認為,三被告行政執法主體錯誤,未經法定程序確認陳彪的財物屬于違法違章建筑,更是未經合法拆除程序的實施下對原告的上述財物予以拆除屬違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76.05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陳彪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退回陳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群杰
審判員蔣玉春
審判員孫萬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李江寧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