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與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503民初2644號
判決日期:2019-12-28
法院: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投標保證金本金5萬元,并承擔自2016年1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利息可由法院酌定);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麗芳,被告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坤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經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4日,被告向競標人發布“南潯南方新世界智能商場硬件部分工程”項目邀標文件,載明:為南潯南方新世界智能商場硬件部分工程選擇合作單位;本次招標單位:被告;建設地點:湖州市南潯鎮南林路和人瑞路交叉口西南側;投標保證金額為5萬元,在提交投標文件之前向發包人提交,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7天內退還未中標投標人;2015年12月31日前,擇優選定投標人,并商定合同條件,商定招投標相關事宜落實工作等內容。原告為參與競標,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繳納了投標保證金5萬元,被告收款后于2015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一份。事后,原告并未中標,被告至今未將投標保證金退還給原告。綜上所述,原告訴至本院。上述事實由本院認定的邀標文件、收款收據、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限被告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6月21日起計算至保證金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被告湖州南潯南方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潘曉勤
判決日期
201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