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葫蘆島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遼1404執411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遼1404民初731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與葫蘆島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報告財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法院財產調查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車輛、房產等進行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現申請執行人承認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目前該案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2019)遼1404執411號申請執行人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與葫蘆島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發現被執行人葫蘆島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海峰
審判員劉樹成
審判員王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許常輝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