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與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6民初5559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平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進明、李濤,被告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季文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20萬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1月以來連續發生花崗石荒料和板材采購業務。2018年7月10日,雙方簽訂結算付款明細,經核對,被告總計采購金額為1135萬元,已支付650萬元,尚欠485萬元未付。雙方經協商確定了該485萬元貨款的支付方式并簽訂結算付款明細,結算付款明細中約定如不能按期支付貨款,被告自愿承擔欠款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的1.5倍計算)。自結算付款明細簽訂后,被告只歸還了65萬元貨款,尚欠420萬元未付。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辯稱:拖欠貨款屬實,現在還下欠420萬元也屬實,同意償還,但是現在資金短缺,不能一次性償還完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與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以來連續發生花崗石荒料和板材采購業務。2018年7月10日,雙方經核對,簽訂結算付款明細一份,明細中載明:截止2018年6月份,被告在原告處采購荒料和板材總計金額為1135萬元。截止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已支付650萬元,尚欠485萬元未付。雙方經協商確定了余款485萬元貨款的支付方式(1.2018年10月30日前付100萬元;2.2019年1月30日前付200萬元;3.2019年4月30日前付100萬元;4.2019年6月30日前結清剩余貨款)。如被告不能按照以上節點向原告支付貨款,被告自愿承擔欠款利息(按同期銀行利率的1.5倍計算)。自結算付款明細簽訂后,被告只實際歸還了65萬元貨款,尚欠420萬元未付。后經原告催要余款未果,以其訴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有限公司貨款42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42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400元,由山東冠魯百川幕墻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英榮泉
審判員廉峰
人民陪審員王玉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夏春苗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