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順利與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211民初9628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萬順利與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順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萬順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2.依法判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承擔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及違約金240萬元,并承擔自2019年5月2日至實際足額給付之日利息及違約金(按月息2分計算);3.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41.04萬元;4.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對上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及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共12個月,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利率為年息15%;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自愿以開發的藍海科技大廈項目A座的第7層和第8層,建筑面積2200平方米抵押給原告,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合同還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向原告支付貸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且借款期間利息按銀行現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以及實現債權可能產生的抵押物的評估費、公證費、鑒定費、執行費、貸款人的律師費、拍賣費等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全部承擔,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中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具體內容詳見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分兩筆將借款匯入被告皇明公司賬戶內,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1000萬元的收條一張。2018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一年的借款利息,構成違約;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也未履行給付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除應當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外,還應承擔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借款利息及違約金240萬元,并承擔原告律師費41.04萬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訴,請依法判決原告所請。
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未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1日,原告萬順利作為貸款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作為擔保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共12個月,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利率為年息15%,2017年11月2日支付一次利息75萬元,2018年5月2日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計息75萬元;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自愿以開發的藍海科技大廈項目A座的第7層和第8層,建筑面積2200平方米抵押給原告,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但該房產并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合同還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向原告支付貸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且借款期間利息按銀行現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以及實現債權可能產生的抵押物的評估費、公證費、鑒定費、執行費、貸款人的律師費、拍賣費等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全部承擔,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中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
2.2017年5月2日,原告分別通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匯款9700000元、300000元。當日,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1000萬元收據一份,收款事由:借款(2017.5.2-2018.5.1)。原告自認被告支付其利息15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萬順利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萬順利逾期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以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日起至該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萬順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662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03662元,由原告萬順利負擔3265元,由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趙增國、王金梅負擔1003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莉莉
審判員車紹文
審判員郝李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曉春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