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927執1079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豫0927民初1478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告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貨款33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費4496元,保全費3020元,保險費2000元,由被告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在執行泉州市科盛包裝機械有限公司與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立案后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于2019年9月29日發起總對總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河南雪牛集團有限公司有銀行存款。于2019年12月20日將被執行人拉入失信名單并限制高消費。本院向房地產部門、工商部門、國土部門等有關單位查詢,并向周邊群眾了解查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為339516元,目前執行到位標的為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震
審判員曹帝
審判員趙金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姜云青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