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鄂08行終40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鐘祥人社局)因與被上訴人湖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核地公司)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鐘祥市人民法院(2018)鄂0881行初5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鐘祥人社局的行政負責人副局長杜俊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華,被上訴人核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晶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經審理查明,左有均系湖北核地公司員工,于2017年5月被該單位安排到鐘祥市湖國際公館二期項目部任技術員。2018年6月6日晚上20:00點至次日早上8:00點在鐘祥市湖國際公館二期項目部值班,2018年6月7日凌晨2:00左右,左有均安排仰某相關工作,早上7:55分在工地宿舍床上死亡,經鐘祥市人民醫院診斷為猝死。2018年6月11日,被告市人社局受理左有均的工傷認定申請,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鐘人社工不認字(201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左有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18年5月27日發出《關于2018年度高考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主要內容為:城區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企業、商混站在2018年6月5日下午18點至6月8日下午18點期間,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2018年6月5日湖北核地公司南湖國際公館二期項目部作出《南湖公館二期高考期間工地現場值班表》,安排左有均于6月6日、6月8日值夜班,時間為晚上20:00至次日8:00。
一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左有均的死亡是否構成工傷?爭議的焦點:1、是否在工作的時間?根據鐘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2018年度高考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原告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南湖公館二期高考期間工地現場值班表》,安排左有均6月6日值夜班,時間為晚上20:00至次日8:00。依照鐘祥市人民醫院院前急救病歷的記載及該院醫生韓艷的陳述,左有均在6月7日早晨7:55分死亡,應認定左有均在工作的時間死亡。2、是否在工作崗位?證人仰榮、孫某、仰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左有均平時的工作地點在項目部辦公室或者在其宿舍,左有均死亡當天的工作崗位是值夜班,工作任務主要是查崗、巡視等,在被告沒有安排專門值班室(夜班)的情況下,綜合考量原告項目部特殊的工作環境及人們對值夜班的習慣認識,左有均值夜班的工作地點既可以在項目部辦公室,也可以在其宿舍,同時值夜班并不完全限制適當休息,左有均在6月7日凌晨2:00左右安排相關工作后,在宿舍休息亦應認定是在工作的崗位。因此,左有均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一)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鐘人社工不認字(201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鐘祥人社局上訴稱,一、左有均在值班時間段并沒有履行值班的工作任務。二、左有均當時并不在工作崗位。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人社部致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的函,左有均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依法不應認定工傷。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核地公司的訴訟請求。
核地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鐘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國林
審判員蘇華
審判員向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曾靖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