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卓智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廖星晨等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12民初6213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卓智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卓智軟件公司)與被告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學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共同返還卓智軟件公司代理費10萬元及違約金12500元,合計112500元;2.依法判令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共同支付律師代理費4262元;3.本案訴訟費由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7日,山東卓智軟件公司與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簽訂合同,由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為山東卓智軟件公司代為辦理“電子與智能化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業務。合同簽訂后,山東卓智軟件公司按照約定于向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支付款項100000元,但該公司并未開展工作。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多次索要款項,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拒絕返還。山東卓智軟件公司認為廖星晨作為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唯一股東,依法應當對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現為維護山東卓智軟件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
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廖星晨均缺席,未答辯。
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通過審查認定,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確認以下事實:
1.2016年10月27日,山東卓智軟件公司(甲方)與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乙方)簽訂《企業資質申報代理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將申報“電子與智能化專業承包二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相關事務委托乙方代理。合同第一至三條對代理事項的具體內容、雙方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1.2約定,乙方代理甲方聘請資質申報所需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所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乙方保證在甲方兼職一年或以上,技術人員以本合同簽訂30天后開始計算,時間為一年,相關證書保管權為乙方;所聘人員在甲方兼職,若因甲方經營所需,所聘人員必須到崗的或臨時至甲方施工或辦公現場,由此產生的差旅、食宿、誤工費用由甲方支付。合同第四條合同費用及支付約定:報批審核費和其他雜費總額25萬元,由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叁日內支付總合同金額的40%,計10萬元;在主管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結束后15日內(或甲方領取資質后五日內),甲方付清余款15萬元;第五條代理期限約定: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報事務的期限為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7月20日,其中,電子與智能化專業承包二級資質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七條其它事項中7.2約定:甲方申報資質未獲得審批通過,經雙方協商終止申報,乙方無條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所有費用,并承擔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第八條爭議解決約定:勝訴方所產生的誤工費、律師費、訴訟費及包含但不限于注冊人員相關損失的聘請費用、差旅費等均由敗訴方承擔。
2.2016年11月4日,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向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支付首付款10萬元。
3.2019年6月25日,山東卓智軟件公司因本案訴訟與山東康橋(東營)律師事務所簽訂《訴訟業務委托代理合同》,2019年8月29日,向山東康橋(東營)律師事務所轉賬支付律師費4262元。
4.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廖星晨系該公司股東兼法定代表人
判決結果
一、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返還山東卓智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費10萬元;
二、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山東卓智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12500元;
三、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山東卓智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4262元。
以上款項均限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四、廖星晨對上述第一至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濟南弘建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廖星晨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趙增磊
書記員郭迎超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