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與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nèi)02民終2649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簡稱固陽縣住建局)因與被上訴人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徐某、肖某、張某、李某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固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內(nèi)0222民初9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固陽縣住建局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第一項(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住宅樓工程款1921847.4元)、第二項(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增加人工工資2300000元)、第三項(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921847.4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7月19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8月22日,利息為639956.51元),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理由: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二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查清事實后改判。1、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發(fā)包給被上訴人的建設工程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積為57863.49㎡是認定事實不清。事實上,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建設的住宅部分工程建筑面積為57809㎡并不是57863.49㎡。庭審中,固陽縣住建局又將工程建筑面積更改為57781㎡。2、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發(fā)包給被上訴人的建設工程住宅部分的工程總價款為61335299.4元是認定事實不清。事實上,被上訴人工程完工后將資料報到審計部審計時,雙方終因人工費調(diào)整的原因,未能確定工程總造價,現(xiàn)該工程仍在結算審計過程中。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即以竣工時實際建筑面積乘以中標單價1060元每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通過圖紙可以算出,由于原判決認定的涉案工程住宅部分建筑面積有誤,原判決認定的工程總造價有誤,二審法院應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人工費230萬元是認定事實不清。事實上,涉案工程是經(jīng)過招投標程序后中標建設的工程,投標價或中標價或工程價款本身包括人工費、材料費等各項費用。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并沒有約定人工費的調(diào)整。2015年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房三、四期工程初步審核意見也明確人工費及材料費不調(diào)整。故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人工費230萬元是認定事實不清。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應付工程款的利息之日為2013年7月19日是認定事實不清。合同中雙方并未對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明確約定,雙方未進行結算,工程價款尚未確定,依事實依法律價款不能確定,欠多少錢還不清楚,何來的利息支付?按多少價款計付利息?本案是工程款結算之訴,并非工程款支付之訴,利息的起算日期應為判決之日,并非2013年7月19日。原判決認定利息起算日為2013年7月19日邏輯不通,與事實不符,是認定事實不清。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1、原判決在未查清上訴人發(fā)包給被上訴人的建設工程住宅部分實際施工建筑面積,也未查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工程總價款尚在結算審計中,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草率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住宅工程款、人工費及利息是適用法律錯誤。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適用的法律也是錯誤的。2、原判決以人工費是實際發(fā)生且有《關于調(diào)整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工資單價的通知》第一條第1項確認判決上訴人支付人工費是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人工費本身包含在工程總價款中,不應另行計算,被上訴人另行主張人工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且依合同約定及招投標文件,人工費是不做調(diào)整的,故原判決判決支付人工費是適用法律錯誤。3、原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判決上訴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是適用法律錯誤。合同是雙方行為,雙方在合同中確定的價款已與實際不符,又未進行結算,工程款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尚未確定。工程款都不確定,利息依附于誰。且十七條規(guī)定的是計價標準,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工程款確定的前提下,付款時間之規(guī)定。另,如依原審判決,工程款確定應當支付利息的期限為2013年7月19日,被上訴人主張也已過了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
被上訴人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是事實,面積是經(jīng)過雙方核對的,一審中對方也確認了,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
原審第三人徐某述稱,與一審的意見一致。
原審第三人肖某未發(fā)表意見。
原審第三人張某未發(fā)表意見。
原審第三人李某2述稱,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
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固陽縣住建局向包頭市××縣廉租房三期、四期建設工程的欠付工程款共計21631489元(其中包含住宅樓二至六層欠付工程款5817883元,住宅樓底店欠付工程款10891205元,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造價1231209元,人工費調(diào)整增加2300000元,安全措施費1391192元);2.判令固陽縣住建局向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自工程實際交工之日起至全額清償欠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固陽縣住建局承擔。
一審認定的事實:2010年8月25日,固陽縣住建局召開投標答疑會,在《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住房三期建設工程施工答疑會紀要》第18條注明“底店不包括在報價范圍內(nèi)”。2010年9月6日,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中標,中標通知書載明建設項目規(guī)模55355.63㎡,中標價格58696968元。
2010年9月7日,固陽縣住建局與包頭市××縣廉租住房三期、四期建設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1999-0201)。合同第一部分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工程名稱為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住房三期、四期建設工程,工程地點固陽縣金山鎮(zhèn),工程內(nèi)容為施工圖包括的內(nèi)容,資金來源為國家資金;工程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nèi)的土建、水暖、強弱電等單位工程;合同工期為2010年9月5日至2011年6月30日,總日歷天數(shù)309天;合同價款為單價1060/㎡,總價58696968元;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對工期延誤主要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jīng)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nèi)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對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主要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如需調(diào)整,依照(1)發(fā)包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2)發(fā)包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3)執(zhí)行現(xiàn)行定額及取費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4)按單項工程量5000元以內(nèi)者,不再增加造價,當單項變更在5000元以上時,進行相應增減。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工程價款依據(jù)竣工時實際建筑面積及中標單價結算,承包人在完成二層后,在確認計量結果14天內(nèi),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基礎工程款,承包人完成三層工程,在確認計量結果14天內(nèi),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支付一層工程款,以此類推,內(nèi)外裝修完畢后,支付六層工程款。工程竣工驗收后,若無質(zhì)量問題,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除工程質(zhì)量保修金外。
2011年1月5日,固陽縣住建局發(fā)布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GY2011-001S),注明建設規(guī)模55355.63㎡,合同價格5500萬元,總面積66683㎡,其中配套商業(yè)等計11328㎡。之后,固陽縣住建局向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提供了施工圖紙,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按照約定對工程進行施工建設。2012年4月,固陽益民廉租房三期、四期工程被包頭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評為二O-一年度包頭市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地。
截止到2013年7月19日,固陽縣住建局共支付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工程款59093452元。2013年7月19日,固陽益民小區(qū)三、四期廉租房從8號樓開始發(fā)放鑰匙,至2015年4月28日陸續(xù)發(fā)放完畢。
2016年4月25曰,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鑒定申請,請求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住房三期、四期建設工程1#、2#、3#、4#、15#、16講樓的底店已完工項目造價進行鑒定。2016年11月21日,包頭創(chuàng)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鑒定報告,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住房三期、四期建設工程1#、2#、3講、4#、15#、16講樓的底店已完工項目鑒定總造價為6749853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2010年9月7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GF-1999-0201),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及義務。根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關于被告是否欠原告住宅樓2-6層的工程款5817883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xié)議書主要約定合同價款為單價1060/㎡,總價58696968元;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六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如需調(diào)整,依照發(fā)包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截止目前雙方未就工程量增減共同進行確認,原告舉證的圖紙面積不能代表原告實際施工的準確面積。因庭審中被告舉證并認可固陽縣房地產(chǎn)交易所對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房三期、四期工程建設面積所作的測繪結果為總面積65621.77㎡,住宅面積57863.49㎡。根據(jù)被告提供的面積,由此計算出涉案工程住宅部分應付工程款為(住宅面積57863.49㎡×工程單價1060/㎡=61335299.4元)61335299.4元,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關于庭審中被告主張已向原告支付住宅部分工程款為59413452元,原告認可被告已付住宅部分工程款為59093452元,對于雙方相差320000元部分,是被告實際墊付的工人工資,故認定被告欠原告涉案工程住宅部分的工程款為1921847.4元(61335299.4元-59413452元=1921847.4元)。
(二)關于底店部分被告是否應當給付原告工程款。因《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住房三期建設工程施工答疑會紀要》第18條注明“底店不包括在報價范圍內(nèi)”,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約定的合同價款“單價1060/㎡,總價58696968元”不應包含底店部分的價款。且庭審中,第三人徐某認可其是底店的實際開發(fā)商,第三人張某、肖某、李某2也均認可已收到底店的部分施工價款,且原告與被告也均未對底店的施工價款進行結算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一審法院無法進行核算,該部分訴訟請求可另案訴訟。
(三)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造價1231209元。1.原告主張12#、14#、15#、16#樓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造價為249029元,庭審中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為11復印材料,被告亦不認可,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2.原告主張工程開工后買水、發(fā)電每平方米增加造價3元,共計增加180193.62元。該部分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3、原告主張磚、鋼材、模板漲價調(diào)整造價801986.38元,該部分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故亦不予支持。
(四)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人工費調(diào)整增加2300000元、安全措施費1391192元。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方式確定,原告主張人工費增加未經(jīng)過被告方確認,但根據(jù)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內(nèi)建工(2011)303號《關于調(diào)整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工資單價的通知》第一條第1項規(guī)定,2009年頒發(fā)執(zhí)行的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園林綠化養(yǎng)護工程預算定額和2010年頒發(fā)執(zhí)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維修養(yǎng)護工程預算定額及機械臺班基價中的人工單價在原來基礎上調(diào)增30%,一審法院認為該部分費用是實際發(fā)生的,且有上述文件予以確認,被告固陽縣住建局應當支付。一審法院以住宅部分工程款61335299.4元為基數(shù)進行計算,計算標準為人工工資與工程總造價的比例為25%,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量為總工程的50%,人工單價在原來基礎上調(diào)增30%,計2300073.73元(61335299.4元×25%×50%×30%-2300073.73元)。原告主張的增加人工工資2300000元在合理范圍內(nèi),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安全措施費的調(diào)整,因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上述費用的實際發(fā)生,不予支持。
(五)關于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告依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的建筑圖紙對工程進行施工。因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導致原告未能在約定的竣工時間完成工程施工,致使無法竣工驗收。截止到2013年7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59093452元工程款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2013年7月19日,原告將涉案工程的全部鑰匙交付被告。故一審法院支持從2013年7月19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支付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宅樓工程款1921847.4元;二、被告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支付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人工工資2300000元;三、由被告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921847.4元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7月19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四、駁回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9264.02元(原告已預交149957.45元,退還原告10693.43元),由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8689.24元,由被告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負擔受理費40574.78元。鑒定費49000元,由原告包頭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固陽縣住建局向本院提交了四組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為固陽縣住建局分別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8月10日向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發(fā)出的《通知》《關于固陽縣益民小區(qū)三、四期廉租房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通知》。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對其真實性認可,但系上訴人單方證據(j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第二組證據(jù)為由審核單位內(nèi)蒙古蒙立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房三、四期工程建筑面積匯總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關于2017年度全區(qū)法院評估、拍賣、鑒定類機構審核核準名單的通知》及內(nèi)蒙古蒙立欣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甲級資質(zhì)證書》,證明案涉工程建筑面積為57781㎡。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認為此系單方面委托行為,其不予認可。第三組證據(jù)為內(nèi)蒙古蒙立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印制的《關于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房三、四期工程初步審核意見的會議紀要》及《固陽縣益民小區(qū)廉租房三、四期工程初步審核意見》、相關匯總表、人員簽到記錄等,證明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不及時進行結算,人工費不應當進行調(diào)整。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認為該會議紀要和審核意見均是上訴人單方行為,其不予認可。第四組證據(jù)為某法律書籍第401頁的影印件。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認為其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原審第三人均對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予質(zhì)證。
原審第三人肖某提交一份由固陽縣住建局及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向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出具的《咨詢函》,證明2015年1月沒有談妥是否調(diào)整人工費、材料費,其和固陽縣住建局聯(lián)合請示過。固陽縣住建局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包頭市房屋建筑公司、李某2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認可。徐某表示不清楚,不質(zhì)證。張某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查,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因機構改革于2019年3月27日變更名稱為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694.43元,由固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侯官德
審判員青格樂圖
審判員胡鵬芳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華婷
書記員澈樂木格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