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桂1202民初1156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博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百色建安公司)、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以下簡稱佳標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17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396號一審判決,百色建安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作出(2016)桂12民終字376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重審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并通知陳廣祥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萬博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維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韋津津,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明、陽恒亮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陳廣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萬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損失18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簽訂《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開發的萬博時代廣場6層至屋面外墻立面真石漆工程進行施工,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共80天,如造成工期延誤,按每天2000元補償原告的工期損失。合同第十條第2項約定:乙方(被告)簽約進場后整個施工過程中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提供單價或找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或停工,否則甲方(原告)可視為乙方自動退場,甲方不予乙方結算。合同簽訂后,被告只進場進行了零星的刮膩子工作,便單方停工。直至合同期滿后的2013年10月29日才致函原告,稱其公司資金緊張,無力采購施工所需材料,申請原告出資自行采購材料及支付施工工人工資,無奈原告只能將該工程收回自行施工。原告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超出其經濟實力與原告簽約,后又不依約履行,在80天的合同期限內僅僅刮了部分膩子后就因缺乏資金,沒有能力而停工,但并沒有及時告知原告,絲毫沒有動工直至合同簽訂后90天才將工程丟還給原告自行施工,給原告造成工期損失。
原告(反訴被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企業基本信息,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證明被告違約導致工期延誤,應按每天2000元補償原告的工期損失。另外,根據合同第十條第2項約定:乙方(被告)簽約進場過后整個施工過程中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提高單價或找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或停工,否則甲方(原告)可視為乙方自動退場,甲方不予乙方結算;
3、工程聯系函,證明合同期滿后的2013年10月29日被告致函原告,稱因其公司資金緊張,無力采購施工所需材料,申請原告出資自行采購材料及支付施工工人工資。整個合同期內被告均未進行施工,造成原告90天的工期損失;
4、涂料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證明1、外墻涂料在2014年3月份驗收合格;2、外墻部分工程質量驗收沒有被告的參與,與被告無關。
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建安公司、佳標分公司共同辯稱,1、答辯人沒有違約,佳標分公司在進場后8-10月份有59天的下雨天無法施工,在合同、計劃書及技術交底單有約定,工期順延不是答辯人的責任,是被答辯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被答辯人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答辯人佳標分公司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民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與百色公司無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五十二條規定,百色公司不宜作為當事人;3、被答辯人提出的違約金無法律依據,合同單方約定佳標分公司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被答辯人的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工期延誤每日支付違約金2000元過高,且其沒有損失的證據,百色公司沒有違約,被答辯人主張支付違約金不能成立;4、被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5、佳標分公司與陳廣祥的協議一直在履行未停止,佳標分公司一直支付工程款給陳廣祥,共41.3萬元,陳廣祥也簽字認可了。被答辯人與陳廣祥的協議不具真實性,缺乏事實依據。百色建安公司履行合同共投入了92萬元,被答辯人不能缺乏誠信占有百色公司的材料款和人工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百色公司、佳標分公司反訴稱:2013年7月11日,佳標分公司與萬博公司簽訂《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由佳標分公司對萬博公司時代廣場6層至屋面外墻立面墻真石漆進行施工,包工包料固定單價每平方米43.15元,2013年8月1日開工,工期80天,遇停電停水或下雨等不可抗力工期順延,工程款分三階段支付,每個階段完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該工作階段總價的80%,施工驗收合格后支付余下工程款,佳標分公司按合同施工,真石漆施工面積27412平方米,陽臺頂刮膩子面積為2481平方米,萬博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影響施工進度,經與其多次交涉,萬博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佳標分公司是百色公司的分公司,為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反訴被告萬博公司支付反訴原告工程款764575.8元;2、反訴被告萬博公司支付反訴原告違約金91749.09元(以上工程款764575.8元,從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付款利率計付違約金暫計91749.09元,之后的違約金一直計至反訴被告萬博公司付清工程款時止;3、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萬博公司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公司、佳標分公司為其本訴的辯解及反訴一并舉證如下:
1、《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證明佳標分公司承包項目施工;
2、計劃書,證明項目施工工藝及規范,作為施工合同的附件;
3、授權書,證明佳標分公司授權韋育林、林明處理項目有關事宜;
4、工程聯系函,證明佳標分公司工程量及結算情況;
5、技術交底單,證明佳標分公司項目施工資料;
6、安全生產交底記錄,證明佳標分公司施工資料;
7、會議紀要,證明佳標分公司施工資料;
8、監理工程驗收單,證明佳標分公司施工資料;
9、隱蔽工程驗收單,證明佳標分公司施工資料;
10、河池天氣資料,證明河池階段天氣情況;
11、發貨單,證明佳標分公司施工購買材料情況;
12、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證明佳標分公司的包工協議;
13、借條收據,證明佳標分公司預支工人工資;
14、結算清單,證明佳標分公司與工人結算情況;
15、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證明佳標分公司項目施工尚未付清工人工資被投訴;
16、氣象憑證,證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區天氣資料;
17、銀行憑單,證明2013年9月-2015年2月佳標分公司支付給陳廣祥的款項;18、收據,證明2013年9月-2015年2月佳標分公司支付給陳廣祥的款項;19、保證書,證明2014年1月23日陳廣祥保證佳標分公司支付款項用于民工工資;20、聯絡函,證明佳標分公司的施工材料;21、施工圖,證明佳標分公司的施工材料;22-26、托運單,證明佳標分公司購置施工材料;27-41、貨單,證明佳標分公司購置施工材料;
42-43、貨單,證明佳標公司購置施工材料;44、技術交底單,證明佳標分公司項目施工資料。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萬博公司辯稱:1、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將其承包的外墻真石漆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轉包給第三方陳廣祥,已構成違約;2、被答辯人并非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與答辯人簽訂合同后,只進場進行零星的刮膩子工作后便將工程全部轉包給陳廣祥(包工不包料),由于其沒有資金購買材料,直至與答辯人簽訂的合同期滿,第三人陳廣祥也無法進行施工,被答辯人即于2013年10月29日致函答辯人稱無資金購買施工材料,要求答辯人出資自行采購材料及支付施工工人工資,無奈答辯人只能將該工程收回,與第三人陳廣祥另行簽訂合同,由答辯人自行購買材料,陳廣祥負責施工,并于2014年9月15日雙方結算。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工程款毫無事實依據;3、首先,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轉包給第三人,違約在先;其次,在合同期限內又遲遲不按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后來甚至停工到合同期滿才告知其沒有履行能力,造成了工程工期嚴重滯后,給答辯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根據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的約定,答辯人有權不與被答辯人結算。綜上,被答辯人不是實際施工人,已構成違約,其向答辯人主張工程款及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反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反訴被告(本訴原告)萬博公司對其辯解提供的證據有:
1、《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證明合同第十條違約責任第1款約定:乙方不得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第2款約定: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乙方簽約進場后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提高單價,或找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或者停工,否則甲方可視為乙方自動退場,甲方不予乙方結算;
2、《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證明2013年8月18日,反訴原告與陳廣祥簽訂轉包合同,將其承包的外墻真石漆工程全部轉包給陳廣祥,已經構成違約;
3、《工程聯系函》,證明反訴原告擅自停工到合同期滿才告知反訴被告其沒有履行能力,造成了工期嚴重滯后。根據合同約定,可視為其自動退場,反訴被告有權不予結算;
4、《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證明2013年10月30日,反訴被告與陳廣祥簽訂協議,由陳廣祥包工不包料承包萬博時代廣場6-31層外墻真石漆工程,陳廣祥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5、借條、付款明細及憑證,證明陳廣祥在承包期間多次以借款的形式向反訴被告預支人工費等,反訴被告均同意并實際向其付款;
6、外墻涂料購買合同及運費支付憑證,證明工程所需外墻涂料均為反訴被告自行采購;
7、外墻涂料發貨單或驗收簽字單,證明工程所需外墻涂料均為反訴被告自行采購同時涂料經過驗收均進入施工現場;
8、萬博時代廣場6-31層外墻涂料工程結算清單,證明2014年9月15日,反訴被告已經與陳廣祥對外墻涂料工程進行結算;
9、證言,證明陳廣祥證實其與反訴被告實際履行合同,由萬博公司與其進行結算,陳廣祥為該工程的實際履行人。
第三人陳廣祥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對本訴及反訴均未作庭審陳述。但第三人陳廣祥在接受本院原審時(其作為案外人)的詢問中陳述:其不是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的員工,佳標分公司攬下工程后給其承包,2013年8月18日與佳標分公司的《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及2013年10月30日與萬博公司的《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均是其本人簽字的,因佳標公司無錢購買材料,沒有辦法幫佳標公司做了,才與萬博公司簽訂合同,幫萬博公司做,由萬博公司支付工程款;2014年9月15日已經跟萬博公司結算清償了,與萬博公司的結算清單上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2013年10月30日與萬博公司簽訂《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之前,其是為佳標公司承包的工程刮膩子,所刮膩子是萬博時代廣場23-31層部分,23層以下的膩子和涂料和23樓以上的涂料都是萬博公司的。2014年9月12日與佳標公司(林明)簽的結算清單,是林明叫簽的,具體內容其并不清楚,之前幫他們做前面的刮膩子工程,因他們無錢進料停工,其所帶來的38名民工停工還需要吃用,其簽字了就得了一些誤工費,與林明的結算清單上的數據其并不清楚從何而來。其向河池市勞動監察支隊投訴佳標公司的本意是,佳標公司沒有給刮膩子的工錢,當時準備過年了,所以投訴他們,佳標公司沒有材料給工人做工,停工在那里,耽誤了工人的做工,工人是要吃飯的,佳標公司造成的誤工損失應當賠償,但具體誤工損失其沒有具體計算,投訴后其得到了佳標公司50000元,其出具保證書保證這50000元全部用于民工工資,這50000元包含了23-31層樓刮膩子的工錢和誤工費,具體分不清楚,反正整個工程都是其做的,與萬博公司已結算清楚了,佳標公司的工程就做了那點,量方已不好量,虧就虧點就算了,這50000元就當成佳標公司的刮膩子的工錢和誤工費。
本院原審根據佳標分公司申請調查的證據材料:
1、陳廣祥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
2、百色公司申請向河池市勞動監察支隊調取的證據材料。
經過開庭質證,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對萬博公司提供的證據2、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的真實性,由法院核實,對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驗收不符合建筑工程竣工應由五方驗收的規定,其公司與施工人陳廣祥不參與,驗收所蓋五鴻公司分公司公章不真實,故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
萬博公司對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提供的證據1、3、12、15無異議。對證據2、4、5、6、8、9、10、11有異議,認為這些證據有些是佳標分公司單方制作,并無萬博公司或者監理公司認可,有些無原件,有些雖有原件,但未經萬博公司認可,上述證據不具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故萬博公司不予認可。證據13系佳標分公司、林明與陳廣祥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本案的外墻施工合同無關;證據14系林明與陳廣祥之間的結算不真實,與萬博公司無關。對證據15的關聯性有異議,佳標分公司將合同轉包給陳廣祥后欠其工人工資與本案無關,陳廣祥是佳標分公司叫來萬博公司工地施工的,雙方之間的勞動糾紛與萬博公司無關。證據16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7-4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所舉的上述證據是本案第二次開庭才出現的,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并未完成工程,并向原告發出了工程聯系函稱無錢發工資、購買材料,現從其提供的上述證據與該聯系函對此,即可發現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是為了對付萬博公司的訴訟弄出來的材料,不是雙方在履行施工工程中真實發生的。這些證據與工程未完工之前發出的工程聯系函形成了沖突,二者只有其一真實。陳廣祥確實先與被告簽訂了承包合同,也發生了轉包關系,陳廣祥因此也投訴了佳標分公司,陳廣祥同時也是在佳標分公司明確告知無法履行合同后與萬博公司簽訂合同來完成工程,陳廣祥在佳標分公司領取錢款的事實萬博公司不否認,但是這與本案無關,萬博公司與陳廣祥確認了合同關系與陳廣祥履行完工程,不能將佳標分公司和陳廣祥的合同關系與萬博公司和陳廣祥的合同關系混淆,現在是佳標分公司沒有履行與萬博公司的合同,不能將陳廣祥的履行視為佳標分公司的履行,這些材料和款項很多,但是合同中對材料購買有明確約定,這些材料購買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此不認可上述證據。萬博公司對本院調取的證據1、2無異議。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對本院調取的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1的部分內容有異議,認為陳廣祥與萬博公司簽訂的合同及結算不真實。原、被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或證據,本院依法作出認定。
本院經審理,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被告(反訴原告)佳標分公司系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建安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具有土木工程建筑二級資質,原告(反訴被告)萬博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2013年7月11日,楊春代表(甲方)萬博公司與韋育林代表(乙方)佳標分公司簽訂了一份《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佳標分公司承包萬博公司開發建設位于河池市屋面外墻立面真石漆(含凸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房,水池,陽臺墻面、線條等)工程的施工。合同采用包工包料固定單價(含稅率5%):43.15元∕㎡;工期為日歷天共80天,2013年8月1日起開工,非因甲乙雙方造成的爆炸、火災,六級以上大風,大到暴雨等不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后予以順延相應工期;工程進度款分三階段支付,每個階段完工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該工程階段總價的80%,在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至所完工程總價的95%,余款5%作為保質金,質保金在保質期(貳年)滿后一個月年內付清,第一階段:屋面至23層;第二階段:22層至15層;第三階段:14層至6層;乙方不得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簽約進場后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提高單價合同,或找任何理由拖延工期或者停工,否則甲方可視為乙方自動退場,甲方不予乙方結算;乙方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場或者停工的,甲方只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進行結算;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按每天2000元補償甲方的工期損失;施工單位提交的《河池市萬博時代廣場真石漆外墻涂料工程計劃書》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起同等約束作用。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雙方簽訂合同后,2013年8月1日佳標分公司授權林明及韋育林共同處理有關萬博時代城外墻涂料工程項目的有關事宜。
2013年8月18日,韋育林(甲方)代表佳標分公司與第三人陳廣祥(乙方)簽訂了《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合同》,將河池市萬博時代廣場外墻真石漆工程包給第三人陳廣祥施工,該合同主要內容為: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期限70天竣工,施工單價17.50元/㎡,最終按實際測量方數進行結算;乙方必須按甲方的施工工藝進行嚴格管理施工,甲方原則上按30元/人天的生活費支付給乙方(每周支付一次)等。該合同簽訂后,第三人陳廣祥組織施工隊伍對該工程實際施工,佳標分公司委托林明在施工現場負責陳廣祥施工隊的生活費發放等管理工作。施工期間,因佳標分公司拖欠陳廣祥施工隊伍的生活費及缺乏資金購買施工所需的材料,導致第三人陳廣祥施工隊無法正常按期進行施工,至2013年10月19日佳標分公司與萬博公司《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約定的80天履行期限屆滿時,佳標分公司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第一階段的工程,僅履行了萬博時代廣場外墻真石漆工程的23至31層(共8層)第一階段工程的刮膩子打底工程,該階段的石漆噴涂工程尚未完工,萬博公司未向佳標分公司支付該階段的工程進度款。
至2013年10月29日,佳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明向萬博公司發出“工程聯系函”,該函載明:“根據雙方2013年7月11日簽訂的《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約定,應采用包工包料固定單價的方式承包萬博時代廣場外墻真石漆工程。但因我公司資金緊張,無力采購施工所需的材料。為減少甲方的損失,確保該工程能夠正常順利施工。我公司(即承包方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特申請甲方出資自行采購材料及支付施工工人的工資”。之后,佳標分公司與萬博公司及第三人均沒有對佳標分公司承包主導施工的工程量進行量方確認。
2013年10月30日,萬博公司(甲方)與第三人陳廣祥(乙方)另行簽訂了一份《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萬博公司又將該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發包給第三人陳廣祥接著施工,該合同的主要內容為: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工期90天,施工單價按15元/平方米(約22000平方米)計付,最終按實際測量方數進行核算,甲方每周按每天20元/人/天的生活費支付給乙方等。合同簽訂后,萬博公司即在原佳標分公司承包主導施工的工程量的基礎上自行購買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交由第三人陳廣祥接著施工,至2014年2月30日工程施工全部完畢。
萬博時代廣場工程由廣西五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承建,其河池一分公司代表其與廣西大通建設監理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4日,3月18日、19日在“水性涂料涂飾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單上蓋章,確認了萬博時代廣場一至三十一層至屋面女兒墻、中央空調房外墻等涂料涂飾分項工程檢驗全部合格。
2014年9月12日,第三人陳廣祥與佳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明在一份“結算清單”上簽字,對萬博時代廣場6-31層外墻涂料工程進行工程結算,內容為:真石漆涂料26526平方米,單價17.5元,合計價464205元,陽臺刮膩子2430平方米,單價7元,合計價17010元,總價481215元;已付人工費用:133000+280000元=413000元,已付機械費用:5912元,合計支付:418912元;剩余工程款共計:62303元。
2014年9月15日,萬博公司又與第三人陳廣祥對“萬博時代廣場6-31層外墻涂料工程”進行工程完工結算,內容為:施工量23500平方米,單價15元,合計352500元,扣除陳廣祥施工隊已向萬博公司所借支280000元及其他支付的款項費用,雙方均認可萬博公司已付完應付的工程款給陳廣祥,現尚余工程保質金3萬元待工程保質期屆滿后處理。
另查明:1、第三人陳廣祥不屬百色公司或佳標分公司的職工。陳廣祥認可自開工至2013年10月28日止,其共收到佳標分公司支付的伙食費、機械費(4245元)、工程款(37000元)等共計8萬元多元。
2、因佳標分公司未支付陳廣祥施工隊的工人工資,2014年1月9日,陳廣祥向河池市勞動監察支隊遞交“投訴書”,要求韋育林(佳標分公司)支付所欠的38名工人工資148720元。經該支隊工作,2014年1月23日,陳廣祥收到佳標分公司50000元,并向該分公司出具保證書,保證該50000元用于支付所欠的民工工資。
3、在陳廣祥與萬博公司履行《外墻真石漆工程包工協議》期間,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止,萬博公司共向陳廣祥支付工程款及預支款項共計280000元。
4、佳標分公司履行與萬博公司簽訂的《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工期80天的施工期間,發生了合同約定“大到暴雨”可順延工期的天氣變化共5天(即2013年8月19日、24日,9月25日,10月1日、18日)。
綜合雙方的訴辯,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本訴原、被告雙方簽訂并履行的《外墻真石漆施工合同》是否已經終止,本訴被告是否構成違約,本訴原告萬博公司請求本訴被告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支付延誤工期損失180000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反訴原告百色公司及佳標分公司請求反訴被告萬博公司支付工程款764575.8元及該款的違約金91749.09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賠償給原告(反訴被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延誤工期損失123340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由反訴被告(本訴原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工程款50000元;
四、駁回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3900元(萬博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反訴原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負擔2825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7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2363元(佳標分公司已預交),由反訴原告(本訴被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及百色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田東佳標分公司負擔11640元,反訴被告廣西萬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723元。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向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本訴案件受理費39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2363元。款匯戶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河池分行城東分理處,賬號: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韋江毅審判員劉國強審判員陳曉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韋娜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