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邙曉宇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7民初13361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邙曉宇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張衛(wèi)、胡冰、被告邙曉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德龍、魏龍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原告無需支付被告產(chǎn)假工資差21400.32元;2.原告無需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的工資差額8628.51元;3.原告無需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60500元;4.原告無需支付被告應休未休帶薪年假工資4045.98元。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入職原告公司,2016年8月23日續(xù)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14日,崗位為測試工程師。原告公司基于公司業(yè)務調(diào)整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于2018年7月進行公司組織結構調(diào)整,將原告原工作部門測試中心調(diào)整為二級部門,將測試工程師由統(tǒng)一的測試中心調(diào)整到各事業(yè)部,仍然承擔測試工程師的崗位工作。被告的月工資標準為11000元,其中基本工資3600元,崗位工資3600元,績效工資1800元,特殊津貼2000元。1.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7月18日,被告休產(chǎn)假共143天,原告除發(fā)放被告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外,還發(fā)放了生育津貼的差額11437.4元,不存在被告產(chǎn)假期間原告少發(fā)給被告工資問題,故原告無需支付被告產(chǎn)假工資差額。2.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完成的工作未達到績效考核標準,故原告未發(fā)放被告績效工資,不存在原告無故克扣工資情形。3.被告年休假為5天:2017年度的年休假已于2017年4月5日休0.5天,2017年4月21日休0.5天,2017年8月16日休0.5天,2017年9月18日休0.5天,合計2天。另于2018年2月14日休0.5天,2018年2月22日休1天、2月23日休1天、2月24日休0.5天,即共休3天年假與春節(jié)7天假期連休10天;2018年度的年休假已于2018年8月27日休0.5天,2018年9月10日休1天,2018年9月11日休0.5天,2018年9月14日休1天,2018年12月3日休1天,另外公司在春節(jié)前于2019年1月30日安排被告于2019年2月3日即除夕前一天休完2018年剩余1天年休假,被告因個人原因放棄休假;故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年休假已全部休完,故不應支付被告休假工資和賠償金,且被告于2019年1月8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2017年度的年休假亦不應當支持。4.原告未拖欠被告任何報酬,而被告在仲裁開庭時當庭向原告提出辭職,應屬被告自行離職,原告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現(xiàn)原告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京石勞人仲字(2019)第721號仲裁裁決書中裁決的上述四項內(nèi)容,特訴至法院。
被告邙曉宇答辯稱: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入職原告公司,2016年續(xù)簽勞動合同至2019年10月14日,月工資標準為11000元加餐補加交通補貼加通訊補貼。原告公司在違背員工意愿的情況下,要求員工簽署低于實際工資的社保繳納基數(shù),不依法足額發(fā)放產(chǎn)假工資。被告沒有向員工出示任何績效考核流程、績效考核標準、績效考核人、績效考核結果的情況下,克扣被告月份工資。原告違法強制安排被告?zhèn)€人年假,并威脅被告當天不休假就視為被告自動放棄。2018年12月4日,被告收到負責人企業(yè)微信通知,所有項目都暫停保障,要進行組織架構調(diào)整,實則在違法裁員。被告公司中層領導逐個找被告及其同事談話,要求他們以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否則就一直扣工資、長期出差、調(diào)工作崗位等各種方式,軟硬兼施,逼迫員工離職。原告吉威公司不顧法律,克扣被告工資、未依法發(fā)放產(chǎn)假工資、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逼迫員工離職,故被告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了仲裁。在仲裁開庭的當庭,被告送達給原告離職報告。針對原告起訴的4項主張,被告答辯意見為:1.原告應依法支付被告產(chǎn)假期間工資差額23645.33元。被告產(chǎn)假期間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7月18日,在此期間原告支付了21844.12元的工資、補發(fā)了生育津貼11437.4元和繳納社保、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9918.15元,而實際原告應支付被告6個月的標準工資66000元加上2月份和7月份的交通補助、飯補、通訊補助共計66845元。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中誤把產(chǎn)假報銷的1400元當成了生育津貼計算,故仲裁裁決計算有誤。2.被告工資標準為11000元,其中基本工資4000元,崗位工資4000元,績效工資2000元,特殊津貼1000元。原告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無故克扣被告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工資、津貼等共計10660.51元。3.因原告違反勞動法,被告被迫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故原告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60500元。4.被告未休2017年度和2018年度10天的年休假,原告應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資15172.41元,而勞動仲裁裁決計算數(shù)額有誤。綜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入職原告公司,與原告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被告入職后了解了原告公司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在規(guī)章制度簽收表中簽字認同,該簽收表中包括《考勤管理辦法》。《考勤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員工應根據(jù)每月工資條核對考勤結果是否正常,如收到工資條一個月內(nèi)未向公司提出考勤異常核查申請,視為認同考勤結果。”《考勤管理辦法》附件2考勤處罰標準中規(guī)定:“90分以上(含),不扣除工資;80-89分,扣除工資1%;70-79分,扣除工資2%;……。”被告的考勤以打卡記錄為準。
2016年8月23日,雙方續(xù)簽《員工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6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的勞動合同書;被告基本工資為每月稅前4000元;原告建立工資正常調(diào)整機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根據(jù)國家和地方相關規(guī)定及原告規(guī)章制充,在實際經(jīng)營狀況和經(jīng)濟效益發(fā)生變化時,或實行新的薪資制度、調(diào)整薪資水平時,或被告的工作級別、崗位、職務、工作內(nèi)容、工作業(yè)績等發(fā)生變化時,原告有權調(diào)整被告的工資待遇;根據(jù)被告崗位變化情況,乙方崗位工資將按照原告薪酬制度進行調(diào)整,被告的績效工資按照原告的績效考評制度執(zhí)行。同時,雙方還簽訂《員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和《知識產(chǎn)權及保密協(xié)議》。其中《員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約定被告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津貼組成,被告每月崗位工資4000元、績效工資2000元、特殊津貼1000元;績效工資按照績效考核評定結果按月發(fā)放。《知識產(chǎn)權及保密協(xié)議》第五條限制競爭性行為規(guī)定,聘用期終止后一年內(nèi)不得接受競爭對手的聘用,未約定競業(yè)限制金額。
2017年3月起,被告的工作部門地理信息工程中心變更為測試中心,每月工資變更為基本工資3600元、崗位工資3600、績效工資1800元、特殊津貼2000元、通訊補助30元、餐補每天22元、交通補助200元,扣除原、被告應繳納的五險一金、所得稅等費用后,被告每月收入實得在9300元左右。
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7月18日,被告休產(chǎn)假;2018年9月,被告請事假,休了兩個半天;2018年10月,被告遲到11次,考勤扣11分;2018年12月,被告請事假共休了3.5天。被告否認原告提供的考勤記錄單,未向本院提供其考勤異常申請公司核查的證據(jù)。
2018年1月,原告未扣除被告任何款項,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9347.32元;2018年2月,原告扣除被告1110元和3天餐補外,共發(fā)放給被告實得工資8256.92元;2018年3月到至6月,原告每月扣除被告7400元和所有通訊補助、餐補、交通補助外,每月發(fā)放給被告實得工資共2045.4元;2018年7月,原告扣除被告4372.73元和13天餐補外,共發(fā)放給被告實得工資5405.6元;2018年8月,原告未扣除被告任何款項,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9391.32元;2018年9月,原告扣除被告1天事假500元外,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9314.36元;2018年10月,原告扣除被告工資1800元和遲到11次110元外,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8075.06元;2018年11月,原告扣除被告8月、9月、11月工資共計5318.18元和1天餐補22元外,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4819.22元;2018年12月,原告扣除被告工資1500元、3.5天事假1833.33元和1天餐補22元外,共發(fā)放被告實得工資6653.92元。2018年12月10日,原告發(fā)放被告三筆生育津貼共計11437.4元。
根據(jù)被告工作年限,其年休假為5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7年度和2018年度休假統(tǒng)計表,顯示:被告2017年未休年休假3天,2018年未休年休假1天。原告稱:2017年未休的3天年休假已于2018年春節(jié)休完,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的考勤表;2018年未休的1天年休假公司已安排被告2019年2月3日休完,并向本院提供了原告通過郵件發(fā)送給被告的年休假安排通知書,被告未在年休假安排通知書中簽字。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休假統(tǒng)計表、考勤表、年休假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否認其證明目的。
2019年1月8日,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雙方于2019年2月21日當庭解除勞動合同;2.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43000元;3.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無故克扣工資差額8700元;4.原告支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30日無故克扣工資經(jīng)濟賠償金8700元;5.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應休未休年休假10天工資5057.33元;6.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賠償金10114.66元;7.原告支付2018年2月26日是至2018年7月18日產(chǎn)假工資差額35000元;8.原告支付勞動合同解除后競業(yè)限制費44000元。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開庭進行審理,被告在開庭審理中直接向原告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合同為原告拖欠工資。原告不認可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主張被告未到崗辦理工作交接。2019年2月22日起,被告未再到被告公司工作。2019年2月28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京石勞人仲字[2019]第721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邙曉宇與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勞動關系;二、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邙曉宇產(chǎn)假工資差額二萬一千四百元三角三分;三、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邙曉宇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工資差額八千六百二十八元五角一分;四、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邙曉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五萬五千元整;五、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邙曉宇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四千零四十五元九角八分;六、駁回邙曉宇之其他仲裁申請”。2019年3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補正決定書,更正如下:“原裁決書內(nèi)容第四頁第22行:本委支持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55000元(11000×5.5)。現(xiàn)更正為:本委支持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60500元(11000×5.5)。”原告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本院。被告在規(guī)定的15日內(nèi)未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員工月度績效考評實施細則》,規(guī)定:“4考核流程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完成本部門員工上月工作情況考核,評價人填寫《月度績效考評表》報部門負責人審批。需要進行績效獎罰的員工其《月度績效考評表》部門應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生效后人力資源進行歸檔。5考評標準及應用考評依據(jù):定崗定級標準及員工崗位職責履行情況。績效考評處理:(一)月度績效考評得分為90分(含)以上的,月度績效工資正常發(fā)放;(二)月度績效考評得分為75分-89分的,月度績效工資發(fā)放75%;(三)月度績效考評得分為60分-74分的,月度績效工資發(fā)放50%;(四)月度績效考評得分為60分以下的,當月考評不合格,扣發(fā)當月績效工資。”被告否認《員工月度績效考評實施細則》已向員工公開公布,原告未提供已向員工公開公布的相關證據(jù)。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由被告所在部門負責人和總經(jīng)理簽字的《月度績效考核表》,該表中均注明被告“工作效率較低,飽和度低于70%,部門給出改進建議,督促改進”。被告認為該份考核表系公司自行制作,無被告簽字認可,不具有證明效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裁決書第一項“確認邙曉宇與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勞動關系”均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工資單、《考勤管理辦法》、休假統(tǒng)計表、考勤記錄表、規(guī)章制度簽收單、月度績效考核表、2017年度和2018年度假期查詢單、年休假安排通知書、生育津貼發(fā)放單;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員工勞動合同》、京石勞人仲字[2019]第721號裁決書和決定書、郵件材料打印件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邙曉宇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邙曉宇產(chǎn)假期間工資差額共計23645.33元(應由邙曉宇個人繳納的各項稅費等費用應在23645.33元中予以扣除);
三、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邙曉宇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工資差額共計8618.18元(應由邙曉宇個人繳納的各項稅費等費用應在8618.18元中予以扣除);
四、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邙曉宇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60500元;
五、駁回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吉威時代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到本院領取交費通知),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范立莉
人民陪審員董德虎
人民陪審員楊尚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李曉媛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