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長富投資基金與新陽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新陽光實業集團今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包執字第14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的北京長富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新陽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新陽光實業集團今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曉峰、馬月萍、李胤熙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新陽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新陽光實業集團今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房產。于2016年3月23日委托評估上述查封房產。本院司法鑒定技術處于2016年6月21日將委托評估材料退回我局終止了評估,退案原因為申請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評估相關費用。導致查封的財產無法處置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執行的(2015)包執字第145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敬平
審判員云波
審判員劉麗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閆文成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