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勛、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鄂1122執544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湖北省紅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申請執行人周勛與被執行人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鄂紅安民二初字第00021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協議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當日依法立案執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執行人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周勛工程款105萬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劵、車輛、工商總局、保險等等財產情況并在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進行了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足額可供執行的財產。
3、申請執行人周勛分別于2019年2月28日,6月26日已在本院領取執行標的款873122.13元,余下部分執行標的款,經本院執行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4、本院已對被執行人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益定實施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予以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約談的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周勛,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湖北新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具備其他執行條件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坪
審判員吳恒全
審判員阮新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萬茜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