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與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黃馬甲快遞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民終12156號
判決日期:2019-12-24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大晨報)與被上訴人陜西黃馬甲快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黃馬甲)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2民初166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疆大晨報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支付2016年11月、12月拖欠的配送費119035.56元及利息866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平,2016年12月14日,新疆大晨報給蘭州黃馬甲開具了11月份派送費發票389193.4元,2017年1月6日新疆大晨報給蘭州黃馬甲又開具了2016年12月份派送費發票303099.45元,以上共計692292.85元,蘭州黃馬甲于2017年3月支付573257.29元,尚欠119035.56元派送費至今未付,雙方合作期間,配送費和貨物失損費一直是收支兩條線,新疆大晨報給蘭州黃馬甲每月按雙方確認的投遞單量據實開具配送費發票,蘭州黃馬甲按發票價格全款支付給新疆大晨報,有貨物損失的,經雙方確認后再由新疆大晨報將賠償款支付給蘭州黃馬甲,本案中,新疆大晨報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派送費的發生,而陜西黃馬甲和蘭州黃馬甲均為提供證據證明涉案金額為貨物損失費,原審判決明顯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共同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法律依據明確。在聊天記錄和證據顯示,對扣減已經進行過協商,且協商一致。以前是收支兩條線,從2017年4月達成了變更,損失款等各種扣款直接從配送費某某直接扣掉,實際上扣減是從2017年1月份就開始了。合作期結束后雙方也達成了協議,2018年7月份和對方的負責人殷國棟通過微信,確認結果應該支付20198.33元,因大晨報一直不跟我公司聯系,所以錢就一直沒有付。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新疆大晨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支付2016年11月、12月拖欠的配送費119034.7元及利息(以119034.7元為基數,從2017年4月1日期按照年利率4.85%計算至2018年9月30日);2、本案訴訟費由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新疆大晨報(乙方、受托方)與陜西黃馬甲公司(甲方、委托方)簽訂《配送勞務與代收款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實施甲方承接的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區貨物配送及代收貨款、退換貨服務達成協議;甲方承接的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區的雙向投遞(配送)業務,乙方在甲方指定地點提取貨物,并送至配送單指定的地點,具體配送區域及時效見附件;乙方為甲方代收貨款;投遞費標準,按照妥投單量計算,/元/單,1單多包計算辦法(僅限當當),按照n-1包計算件數,單價按照商品投遞費標準計算(投遞費詳見附件);每日代收款結算,甲方每日12點前給乙方提供前一日對賬數據,乙方需指定專人核對賬目,須在15點前完成核對確認工作,乙方每日16點之前,將前一日已妥投貨物的代收款全額轉至甲方賬戶,乙方不得擅自做扣;每月投遞費對賬,甲方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給乙方提供上月結算報表,乙方須在收到甲方對收單內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在對賬期內如果未及時溝通并超過確認時限,甲方視為乙方已確認并愿意承擔因賬務所涉及的所有責任;每月投遞費結算,每月甲乙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確認上月賬目,乙方開具投遞費發票連同結算報表郵寄給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開具發票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投遞費;賠償款支付方式,對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賠償款、違約金等,雙方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甲方將在每月10日、20日、30日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統計乙方應當向甲方賠償的款項并將《索賠確認函》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乙方安排付款,乙方應于次月10日之前將上月《索賠確認函》確認金額轉入甲方賬戶,如乙方對理賠款項有異議,乙方應在收到《索賠函》后5日內向甲方提供有效證據,經甲方核實確認后,則乙方可不支付該筆賠償款項,若乙方未提供證明材料或者甲方不認可乙方的主張,且乙方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賠償款項的,甲方有權在物流服務費、保證金中自行扣除《索賠確認函》中未支付的金額。在合同履行中,2016年4、5月之前,新疆大晨報向陜西黃馬甲公司開具發票,陜西黃馬甲公司向新疆大晨報支付配送費;之后至2016年12月31日,新疆大晨報向蘭州黃馬甲公司開具發票,蘭州黃馬甲公司向新疆大晨報支付配送費。新疆大晨報稱,2016年11月、12月的配送費為692292元,陜西黃馬甲支付的該2個月的配送費為573257.3元,欠付配送費為119034.7元,該2個月的貨損款未進行計算并結算,其余的配送費及貨損款均已結算并清結;新疆大晨報明確訴訟請求為,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支付配送費119034.7元及利息(以119034.7元為基數,從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85%計算至2018年9月30日)。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對此不予認可,稱未將2016年8月、11月、12月的貨損款進行扣減,新疆大晨報主張的119034.7元不是配送費,而是其應扣減的該3個月的貨損款。
一審法院認為,新疆大晨報與陜西黃馬甲公司簽訂的《配送勞務與代收款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新疆大晨報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部分聊天記錄,稱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欠付配送費并認可未扣減2016年11月、12月的貨損款,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提交電子郵件及部分聊天記錄,稱未扣減2016年8月、11月、12月的貨損款,但新疆大晨報未提交配送費的明細以及所投遞貨物的相關材料、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亦未提交貨損款的明細以及失損貨物的相關情況,致使本院無法對雙方賬務進行核算從而準確計算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尚欠配送費的金額,根據新疆大晨報提交的現有證據,并不能形成證據鏈以認定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欠付配送費119034.7元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現新疆大晨報主張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支付配送費119034.7元及利息,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9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新疆大晨報于2016年12月4日依據雙方確定的派送費數額向蘭州黃馬甲開具了11月份派送費為389193.4元的發票;于2017年1月6日開具了12月份派送費為303099.45元的發票,以上共計692292.85元,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審理中,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稱其于2017年4月份向新疆大晨報發函通知有關失損款直接沖抵派送費,新疆大晨報辯稱對失損款的沖抵方式始終按合同約定執行,陜西黃馬甲、蘭州黃馬甲單方通知變更合同約定,新疆大晨報并未同意。一審查明其余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8)陜0112民初16623號民事判決;
二、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支付派送費119034.7元及利息8660元;
三、駁回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492元,由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854元,由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鑒于上述款項均有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預交,蘭州黃馬甲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上述款項支付新疆大晨報股份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平
審判員李剛
審判員李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李偉
判決日期
2019-12-24